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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征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3-5-3 8:23:35 作者: 出处: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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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0 x. K$ q8 Z; q* ^ Code for design of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5 E7 O' B3 J0 n: w2 n" t# P, b7 | 征 求 意 见 稿' s- O1 I4 d9 G# N8 C4 ] * I' E, @0 E9 y) L: D$ H ( X0 C+ H8 \ c% j; { 5 n' j( }5 q1 `# x) p 9 z8 D0 k5 l0 W 4 c3 F" ?; A( Q9 _ 2 K, y' q- I- ~ 2 y! u- b2 n$ i + u& d* @2 I# A* H$ K" Q # I4 w7 u9 F- N8 F. M5 e 0 W* p/ O, S% `' n" k( w; z' e 7 L7 Q( `9 N- ?. h% a! z0 q+ K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修订组! C0 [8 S5 n* F, v. i8 a8 i 2001年8月 北京 ( h" E5 J" O& R7 I& P ; T) @$ Z% h V 目 录 1. 总则 11 a7 T! s1 u- r. I9 j. t; e 2. ★术语、符号 3' `5 ~7 W' L: _* A) W 2.1 术语 3 2.2 符号 5 / z6 E$ y) \, ? B 3.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7; R3 Y8 i/ R0 [2 ^- ] 3.1 室内空气质量 75 [- E; U) Z% d% U, ~' ?+ t8 ?. M- ? 3.2 室外气象参数 106 Q) N) } o- a- ~+ L( _$ | 3.3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132 m0 ^5 s0 K8 x( e 4. 采暖(本章已由建设部建标[2001]59号文件批准,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此处略) 4.1 一般规定 4.2 热负荷, y! `- `! Y1 j( f% X 4.3 散热器采暖 4.4 热水辐射采暖 4.5 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 4.6 热风采暖及热空气幕3 Q3 j7 c" Q- C 4.7 电采暖 4.8 采暖管道 6 z- `% D; V. M* r* |7 M! k: T 4.9 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 5. 通风 16 5.1 一般规定 16. v) g9 ~' {( _8 F 5.2 自然通风 20) J( Q+ ?/ `2 |& g: T- D6 {# \( } 5.3 隔热降温 237 O# b5 ?. ^( T& p 5.4 机械通风 26 5.5 ★ 事故通风 31 5.6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32% h6 b( l' G' Z3 s 5.7 设备与布置 372 s1 _! J3 {, o) H2 ?- |* `+ T 5.8 风管及其他 41 6 空调 47 6.1 一般规定 47 6.2 负荷计算 506 Y. b* }$ j$ D+ G0 J6 D9 i" D* ? 6.3 空调系统选择与设计 548 u7 E" \8 I V7 x, a 6.4 ★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60 6.5 气流组织 65 6.6 空气处理 696 g2 @$ D- I- N1 ~ Y5 U. m 7 冷热源 74 7.1 一般规定 74 z( q- n; O8 b8 o/ D 7.2 压缩式水冷冷水机组与热泵 77 7.3 吸收式制冷 79( k1 p7 M# `+ Y: L Y 7.4 ★ 蓄冷与蓄热 81 7.5 ★ 换热装置 84 7.6 ★ 冷却水系统 85! J4 [" g8 D! D6 @6 s7 l 7.7 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 87$ H" o) N9 @8 W3 W( r& z 7.8 ★ 设备和管道保温 89* _2 ~0 c/ K, S7 M4 r 8 监测与控制 91 8.1 一般规定 91 8.2 检测与信号显示 93 8.3 控制 95# B1 U3 T1 Q Q; n 9 消声与隔振 102: P; d- ~7 o# M6 J% k! F) E 9.1 一般规定 102 9.2 消声与隔声 104! K1 |' v, K: g3 \5 }. {7 Q( ? 9.3 隔振 105 附录A 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沿用原规范附录三,略) 附录B 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沿用原规范附录四,略) 附录C 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沿用原规范附录五,略) 附录D 夏季空调大气透明度分布图(沿用原规范附录六,略) 附录E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修改原规范附录七,已实施,略); n N0 R) Z3 l# X. F 附录F 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沿用原规范附录八,略) 附录G 自然通风的计算(沿用原规范附录九,略) 附录H 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沿用原附录十,略) 附录I 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量(沿用原附录十一,略); L0 u8 O2 k1 u: e2 l0 k U! @/ C, T 附录J 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沿用原附录十,略)$ ~8 M- j5 g0 c. Q8 W 附录K 引用标准 108 《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修订原规范附录二):将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暂缺。 注: 1. 征求意见稿中对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 19-87)条文修改在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均注明了修改原规范第***条,原条文内容从略;$ k: o1 K( ]7 ]4 b6 v 2. 新增章节或条文在节号前或条文前加“★”表示;) m( i# K+ t; o3 ?/ Y9 V 3. 请将意见填写在“征求意见审查表”中、或另附纸写明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请说明原由及其出处。8 Z$ M/ S5 y/ [2 _ 4. 回复意见请写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地址等。 5. 请将审查意见于2001年9月15日前返回规范管理组: 邮编1000385 L9 c& J: ^ m% D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暖通规范组4 M p# e7 q& h# y6 s; G 电话:010-63981351 传真:010-639636620 C) M2 }$ I& d1 @ 电子信箱: # y+ T, l( c7 |1 ~' }; [) s+ V" o " ?9 o( p& }, e* A V 1 总则( X3 X4 m h2 n% q) n5 h& W& C 1.0.1 为了在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以下简称空调)设计中,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说明] 本规范宗旨,修改原规范第1.0.1条。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次规范修订从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结合了近十年来国内外出现的新技术、新设备及设计、科研新成果,对有关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计方法以及其他政策性较强的技术问题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7 P' X4 ~. _4 T+ [6 V"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a- U7 |5 a# m9 b [说明]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修改原规范第1.0.2条。% R7 _; ^: ]( ? 为了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本次规范修订充实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的内容,并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原规范中防火及通风等的规定作了必要的增减。即规定本规范不仅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娱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也适用于各种规模的工业建筑。也就是说,对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其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有关章、节、条、款的规定。对于改建工程,应视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本规范的相关内容。4 V ]6 I6 J0 P; A 关于“本条文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的规定,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殊要求和特殊作法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章、节、条、款、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可以参照执行。 & L& `! P& I% Z& u$ Q: z 1.0.3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要求、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针、政策,会同有关专业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7 @. X* k7 m8 ]! L! s4 Z/ k [说明] 选择设计方案和设备及材料的原则。修改原规范第1.0.3条。 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不仅在整个工程的全部投资中所占份额不可忽视,其运行过程中的能耗也是非常可观的。因此,设计中必须贯彻适用、经济、节能、安全等原则,会同有关专业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出整体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1.0.4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设置必要的检测、调节和计量装置。! |; }9 a; O: W8 `" Q3 c1 T + \% ` K6 x' K: s9 b) K$ q 1.0.5 在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预留必要的操作、维修以及设备、管道及配件安装的空间。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运输通道,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1.0.6 在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中,应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0.4~1.0.6 [说明] 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修改原规范第1.0.5~1.0.8条。. H3 Z/ @9 w# l8 q9 E; Z 这几条规定,是在原规范第1.0.5~1.0.8条的基础上修订的,目的是突出在设计中必须考虑维护管理问题,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重要性。 多年实践证明,维护管理的好坏,是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和达到应有效果的重要因素,能否在设计中为维护管理创造必要的条件,也是系统能否正常运行和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P5 I4 P- S5 @# x/ k ; p9 Q% G7 M: Y2 w( l. [2 O- j 1.0.7 在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中,对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说明] 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布置设备和管道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1.0.9条。; l+ S1 S- w6 f" G1 H 为了防止和减缓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物由于地震或土壤下沉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除应在建筑结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外,布置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防止向地下渗漏的措施。( q6 I" q0 j2 \* g; A8 u9 R0 `; g 1.0.8 ★ 在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中,应考虑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并执行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说明] 本规范同施工验收规范的衔接。新增条文。5 k% e0 P! @" R. @ 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要求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的施工图内容应与国家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242-8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等保持一致。有特殊要求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在施工图文件中必须有详尽说明,以利施工、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A# S- c- M7 h: u 8 @3 E7 i, |0 S5 \5 {& a0 S 1.0.9 进行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说明]本规范同其他标准规范的衔接,沿用原规范第1.0.10条。 本规范为专业性的全国通用规范。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编制和修订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统一规定,为了精简规范内容,凡引用或参照其他全国通用的设计标准规范的内容,除必要的以外,本规范不另设条文。本条强调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与设计内容相关的环保、卫生、节能、防火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具体规范名称不再一一列出。& p" X+ P0 U, ?1 P+ p' v 2 ★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 采暖 heating 也称供暖。用人工的方法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以创造适宜的生活条件或工作条件的技术。. |. [& q! [ J F: v9 C+ W 2.1.2 参数 conditions ) |9 T& J# A7 o4 B! r1 V 表明任何现象、状态、装置或变化过程中某种重要性质的量。 2.1.3 预计的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d mean vote PMV指数是根据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的诸多有关因素全面的评价指标。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7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1.4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 predicted percentage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感觉投票的平均值。PPD指数可预计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根据7级热感觉投票表示热(+3),温暖(+2),凉(-2),或冷(-3))的人的百分数。+ h: \: z: \6 u7 w# v' R, G [说明] 国家标准GB/T 18049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7730,规定了三种测定方法,一是用热舒适方程计算,二是查表,三是用热舒适计测量。 Fanger 提出PMV指数在-1和+1之间(此时PPD指数小于27%)的全部评价为“满意”,高于或低于此限值的全部评定为“不满意”。+ U* N t" v" t, G+ V/ R" O; R0 w 2.1.5 WBGT指数 wet-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 $ [) O) ~" }: _" g: ~ 也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表示人体接触生产环境热强度的一个经验指数。它采用了自然湿球温度(t n w )、黑球温度(t g )和干球温度(t a )三种参数,并由下列公式计算而获得:# W D# r- F$ Y; h" O 1. 室内作业: (2.1.3-1). v) }4 h: ] g( c) h2 } 2. 室外作业: (2.1.3-2)# u0 v0 A' C% x: E 2.1.6 历年 annual 气象资料中的每一年。 2.1.7 累年 normal * A' n$ u- U+ l1 R 在长期气象资料中,历年资料的累计。 F& K9 P- r5 y x) z2 I: m/ x9 H 2.1.8 辐(射)照度 irradiance 落到接受体单位面积上的辐射功率,即单位时间内落到接受体单位面积上的辐射能量(w/m2)。 2.1.9 辐射强度 radiant intensity ! A: e- R' P0 Z- _; b$ U7 A 点辐射源在单位时间内,由给定方向单位立体角内辐射出的能量[w/(s٠r)]。5 }; E4 w- Y# Y2 U5 a; R8 e. h 2.1.10 地方太阳时 local solar time % ?- O9 k. ]6 s9 T2 _5 s 按照观测地点的子午线所测得的时间。 2.1.11 典型气象年 canon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3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3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1.12 寒冷地区 chill region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即冬季室外通风温度低于或等于0℃,但高于-10℃的地区。1 \1 C1 L I/ c7 i 2.1.13 严寒地区 severe cold region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即冬季室外通风温度低于-10℃的地区。 2.1.14 炎热地区 torrid region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高于或等于28℃的地区。 2.1.15 高级民用建筑 high grade civil building+ j+ \$ N- s/ x* Y/ I3 M) {1 | 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办公楼建筑等。 2.1.16 通风 ventilation ' }) Q$ ^$ G V& A: M 为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以创造安全、卫生的适宜条件而进行换气的技术。 2.1.17 局部送风 local relief,air port,air shower& z8 G7 G4 }5 p( | 也称空气淋浴。在工作地点造成局部气候的送风,分以下两种:+ V1 z: E8 U# y 1. 单体式局部送风:用轴流风机等将空气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k! I2 {; e' ~ 2. 系统式局部送风:用通风机将室外空气(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通过风管送至工作地点。 2.1.18 人员活动区 occupied zone 也称活动区、工作区。含以下两方面:# \3 S0 N2 g; e' m2 b' S7 D 1. 指离墙或固定的空调设备600mm以上、距地面75~1800mm之间的空间;5 Z" e- y8 U5 c& k 2. 人员、动物和/或工艺生产所在的空间。% M- B8 y: o. T, h* f! j 2.1.19 避风天窗 protected (roof) monitor, wind-proofed monitor 不受室外风向变化的影响,使室内空气能稳定排出的天窗。: I4 g1 z2 q2 D1 Z% X 2.1.20 置换通风 displacement ventilation 一种借助浮力作用的机械通风。入室空气(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以单向流形式流入底部人员活动区,在热源形成的烟羽作用下,将热浊气体提升至顶部并排出的一种换气方式。 2.1.21 面风速 face velocity9 I# H' {% W9 W& P 空气进入或离开给定有效面积的轴向速度。 2.1.22 通风效率 ventilation efficiency " O. [% e4 S& }* U 表示送风气流消除人员活动区负荷或污染物的能力。8 X8 f. }* O( F! }, L2 x) h( G 2.1.23 湿式作业 wet method operation 2 L" C, R" W7 W ~2 F 将物料加湿,防止粉尘放散的操作方式。" B+ ^* Q7 t3 g! u8 V 2.1.24 水力除尘 hydraulic dust removal 利用喷水,促使粉尘凝聚,减少扬尘的除尘方式。" }2 V1 S% C% O/ z9 w: y 2.1.25 通风屋顶 ventilated roof 使空气在屋顶夹层内流通,以减少太阳辐射影响的屋顶。5 c+ j( F$ G& y9 F 2.1.26 气流组织 air distribution,space air diffusion ( ] ]; f! r9 l& T3 W/ A 也称空气分布。对室内空气的流动形态和分布进行合理组织,以满足空调房间或区域对空气温度、湿度、流速、洁净度以及舒适感等方面的要求。 2.1.27 空调 air conditioning 空气调节的简称。为满足生活、生产要求,改善劳动卫生条件,用人工的方法使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达到一定要求的技术。 2.1.28 空调房间或区域 air-conditioned room or space 9 b( }, n, D3 D/ u3 s 指对某个房间或某个局部区域送、排风,以达到给定空气参数的房间或空间。 2.1.29 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调系统variable refrigerant volume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 }; J: a9 B8 E# [( B' }, L 一台室外空气源制冷或热泵机组(设单台压缩机或多台压缩机),带多台室内机,根据各房间的室内温度,对室外压缩机进行变频调速,或改变压缩机的运行台数、工作气缸数、节流阀开度等控制,以改变制冷剂的流量,使制热或制冷量随负荷变化的直接蒸发式空调系统。% X& ~' ^+ Z0 }5 I- p- g; T 2.1.30 热泵 heat pump 能实现蒸发器与冷凝器功能转换的制冷/制热装置。) A9 l+ y) |7 A3 d 2.1.31 水源热泵 water source heat pump 3 k1 t: z6 b. Q7 R, A 以水为热源可进行制冷/制热循环的一种水/水或水/空气整体式热泵装置,它在制热时以水为热源,而在制冷时以水为排热源。 % {: G7 y" @, \6 v! X( }8 @ 2.1.32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 water-loop heat pump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是一种利用建筑物的内部热量作为低位热源的热回收式、水/空气热泵空调系统。按房间或区域的负荷特性设置水源热泵机组,根据需要分别控制机组制冷或制热;以封闭式循环水系统将机组的水侧换热器连接成并联的热回收环路,以辅助加热和排热设备供给系统热量的不足,以及排除多余热量。9 [5 |+ ~8 o I* {' q 2.1.33 低温送风系统 cold air distribution system2 j+ k& V" d# B% H: T( P# N* \ ^ 也称冷风分布系统。将空气处理到低于常规的温度(约为4~10℃),送入空调房间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l1 m$ t4 B5 K7 m 2.1.34 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zoning two-pipe water system 冷热源部分的冷水和热水系统管路分别设置,为四管制系统;按建筑物负荷特性将水路分为冷水和冷热水合用的两个两管制循环系统:末端空气处理设备只有一组换热器,需全年供冷的区域的末端设备只需供应冷水,其余区域设备根据季节转换,供应冷水或热水。 2.1.35 空气冷却器 air cooler ; B$ ^* @ z+ N0 S5 X; y 也称表面冷却器、冷盘管。在空调装置中,对空气进行冷却和减湿的设备。. b G$ E7 \. i5 X8 ^ H 2.1.36 空调冷热源 cold & heat source for air conditioning 指供给空调用冷与热的出处。. [6 B+ E0 F3 m 2.1.37 蓄冷(热) thermal storage % r+ V ^; L" O& x- I 储存电网低谷时段的“便宜能源”,而在需要能量的峰值时段,将储存的能量释放出来以满足负荷要求。% E, R4 B0 r' a/ n* { 2.1.38 消声 sound attenuation $ R: w& e5 A O/ H9 Q 指通过一定的手段,对生产过程或其他过程产生的噪声加以控制,使其降低到容许范围的技术。 2.1.39 隔振 vibration isolation 采取一定措施,使机械设备的传振衰减到容许的程度,以防损坏建筑结构、影响生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技术。 2.2 符 号 ; u/ q' d5 k; E& p ——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5 f3 z+ x Y$ Y- T" E) ~, ~4 ~# P ——外门窗缝隙渗风指数 ——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 }" h6 x5 o4 ^- I8 O/ Y' E/ [0 `+ q ——门窗缝隙渗风指数;系数3 S+ |% J' u& d( M6 c6 v ——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7 h/ w6 C( p. k% i% ~ 系数 ——风压系数 ——高度修正系数 ——逐时冷负荷 ——空气的定压比热容. ]% }/ l3 A& c& x$ l ——热压系数6 d; _4 j3 k/ \& o# i+ W3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 E0 E) `8 f& [+ @. P& ^- {) n2 o2 q ——工作地点的宽度8 S* k4 @" Y- {: h( _5 f ——含湿量9 a9 F5 C) `/ K/ p+ e* K2 Q% e ——送风口直径1 k7 `+ X3 B) N! V! N% v ——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 ——东;东风 ——面积7 n8 k' e0 e7 o2 }! O ——送风口有效截面积( [9 I8 V& j0 c4 E ——进风口面积 ——排风口面积 ——通风量 ——进风量: R7 q* i& O+ f7 [& Q! e8 b7 F! T ——排风量 ——重力加速度 z( R9 C# E0 i) H ——高度;水平 ——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 ——进风口中心与中和面的高差 ——排风口中心与中和面的高差% ~* t& _: N" T( k9 O- q ——中和面的标高 ——焓1 @* K; n# m2 N7 k6 }8 K1 ` ——太阳总辐射照度0 z- A, }' ?* H8 j& p7 e* ?8 m ——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 ——传热系数;安全系数 ——风量;空气量# M6 f/ I5 Q# G+ v ——在基准高度单纯风压作用下,不考虑朝# Y. a7 F, K5 |8 d2 O1 l 向修正和内部隔断情况时,通过每米门; W3 u8 f& B5 X# {' x, ?. |( K 窗缝隙进入室内的理论渗透冷空气量3 s( ^% H5 _/ h; v& {! W& w. B ——门窗缝隙计算长度 ——散热量有效系数;冷风渗透压差综合修 正系数3 ]; x0 C8 o' \- x ——系数; g, G* o, Z4 I ——系数 ——系数7 C' i% F- `: C3 ?! F ——北;北风$ y0 w2 p5 M: z2 u/ {/ h' j ——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空气量的朝向修7 D$ {9 c, k% j9 R+ ^% N 正系数;换气次数 ——电动机功率4 ]" ~) R. k+ y$ [! y ——电动机轴功率( y: e$ j. S! E+ v q5 A. z ——系统总压力损失 ——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1 G4 L- b( E; a: S$ n+ h ——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 ——辐射散热量& r. k6 ~2 F1 Y4 j ——围护结构传热阻 ——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 ——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1 P9 M( Q2 f+ U+ Y5 x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 {, G+ e/ M. u! ^6 |- p4 ^ ——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 ——净距) A- O0 U' ~( Z. G ——送风口出口温度# P1 D' g" A3 `: x2 U P- L ——屋顶下的温度* ^* I& m+ W- ^- Z ——工作地点的温度 ——露点温度) Y7 b) Q U4 D ——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累年极端最高温度 ——室内计算温度9 \, S4 L' x8 U6 O1 n/ r: Q ——竖井计算温度 ——室内平均温度 ——排风温度& m. Z' N6 s$ v0 [8 N6 B2 q, _' m4 C/ E ——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4 i( m% h) t# a3 l* ` ——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7 K E. ~$ g. u$ [ 对湿度对应的湿球温度3 `6 R0 W9 A! r5 q( m, z$ K ——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 度对应的湿球温度 ——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Q3 Z+ d; [3 z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 ——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3 s/ A- V. P( K) G Y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L/ x, _: Y" e& [/ W+ F7 o( L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 e% P3 {8 r1 f3 {8 n# v7 P ——风压差系数6 S$ G# c1 q9 g5 V1 F- _- j ——温度梯度* _/ r: w W% }& Y( _% r7 l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 N( f8 |8 O! T3 G ^" ]9 s2 Q 温度之差7 v! X1 D. a& I6 \3 b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 ——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 的允许温差 ——房间体积2 ?: {7 z" ~' H. g% X, v ——基准高度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 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 ——工作地点的平均风速& m8 q+ @- V" g6 k5 g ——西;西风 ——距离) h& R# w: |, z$ b9 i9 m ——系数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 ——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4 z) q' L& l# o' X- P0 z" j4 u ——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0 N4 y! K6 T( K% l j9 g7 a& Q ——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 h$ ?& A' ?$ ?# T' A' p+ d ——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 n' v5 J4 O u 系数* Q/ N: Q) H! ^* Z8 U ——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 r1 X( a g! b! @) G9 w; J4 [1 \$ Q ——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V. i0 q/ q0 L) j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 3 室内外空气计算参数 C Q: R( q+ i; u 3.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3.1.1 设计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2℃;" H9 v4 a& [$ V5 p 2. 工业建筑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 不应低于15℃$ f) S# |$ z! P. P0 T: i) ] 中作业 不应低于12℃ 重作业 不应低于10℃1 g* n' W3 u; W$ E- x) } 注:1 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执行。+ I) Y/ Z2 E* s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作业时可低至10℃;中作业时可低至7℃;重作业时可低至5℃;9 U8 h; _/ i( ^; d3 b# b1 q 3. 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6 }8 n9 P6 F3 z8 w+ w) A( L 浴室 25℃ 更衣室 23℃3 V8 o4 I! f9 i2 m% w" r; N: {, T$ L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 20℃ 办公用室 16~18℃( g9 H" |0 D; K; C 食堂 14℃5 }- m6 _' |1 G: 盥洗室、厕所 12℃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标准、规范执行。 [说明]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修改原规范第2.1.1条。8 b, a# d/ v; Z- H' p* n 1. 根据国内外有关卫生部门的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将室温提高至22℃,因此把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范围定在16~22℃. 2. 工业建筑工作地点的温度,其下限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制定的。轻作业时,空气温度15℃尚无明显冷感,中作业和重作业时,空气温度分别不低于12℃和10℃,即可基本满足要求。9 ~$ z, m6 `: }2 i' C+ u 关于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轻、中、重作业,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执行的,而卫生部门还制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指标》(共分四级),鉴于这两种分级方法对制定相应的室内卫生标准并无实质差别,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仍沿用原来的提法。 3. 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的室温标准,沿用原来的规定,未作变动。 3.1.2 设置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人员活动区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0 }' M( ^9 _% {3 ?# t7 J2 M: Z( H 1. 民用建筑,不宜大于0.3m/s;, H1 q( n: S! ]3 \; W. M& N 2. 工业建筑的人员活动区,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时,不宜大于0.3m/s;当室内散热量大于或等于23W/m3时,不宜大于0.5m/s。 [说明] 采暖建筑物冬季室内风速。修改原规范第2.1.2条。 本条对冬季室内最大允许风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设置热风采暖的建筑而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体产生直接吹风感,影响舒适性。 将“集中采暖”改为“采暖”,因为“集中采暖”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房间或各个建筑物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而现今采暖方式的多样化、采暖热源亦多种多样,为使室内获得热量并保持一定温度,以达到适宜的生活或工作条件,不一定必须设置集中采暖。9 a' |4 Y* s( C4 v5 t 将“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统称为“人员活动区”,含义包括以下两方面:+ }5 G8 |: ~8 a( A* y& @$ {7 S 1. 指离墙或固定的空调设备600mm以上、距地面75~1800mm之间的空间;9 G- t2 r4 d f5 p 2. 人员、动物和/或工艺生产所在的空间。 3 [% w' `' z1 P4 X* a- n& L 3.1.3 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舒适性空调室内计算参数见表3.1.3: 表3.1.3 舒适性空调室内计算参数 参 数 冬 季 夏 季% P7 E4 ~0 ^+ m" j- E" X 温 度 (℃) 18 ~ 24 22 ~ 28& U' V* L/ y3 s r$ e0 o! [! 风 速 (m/s) ≤0.2 ≤0.3 相对湿度 (%) 30 ~ 60 40 ~ 65 注:该相对湿度适用于有集中空调的场所;若使用条件无特殊要求时,室内相对湿度可不受限制。! t4 ]4 W. s3 w u2 N, d" B- U+ e 2. 工艺性空调室内温湿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人员活动区的风速,冬季不宜大于0.3m/s,夏季宜采用0.2~0.5m/s,当室内温度高于30℃,可大于0.5m/s。 [说明] 空调室内计算参数。修改原规范第2.1.3、2.1.6条。 1. 舒适性空调的室内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的舒适性要求,并结合我国经济情况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衣着情况等因素,参照有关资料制定的。增加1款的“注”,目的是放宽对于湿度的要求。 2. 对于设置工艺性空调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温度基数,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另外,室温基数过低(如20℃),由于夏季室内外温差太大,工作人员普遍感到不舒适,室温基数提高一些,对改善室内工作人员的卫生条件也是有好处的。+ X% d5 ` {8 O ! N n: A6 u) ^" F9 L) U 3.1.4 ★ 采暖与空调室内的热舒适性可参照《中等热环境 PMV 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采用预计的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其值宜采用下列数值: ; 。 [说明] 空调室内热舒适性评价指标参数。新增条文。( x+ R" M0 m) T/ O+ s# F2 z8 w 空调系统的能耗与许多因素有关,所以空调能耗的许多环节都有节能的潜力。假设空调室外计算参数为定值时,夏季空调室内空气计算温度和湿度越低,房间的计算冷负荷就越大,系统耗能也越大。按照国家现行的《中等热环境 PMV 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等同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ISO7730:1994中的PMV—PPD指标,通过实验证明,室内空气温度改变对室内热舒适度的影响非常大,而相对湿度的变化对室内热舒适度影响很小。在一定范围内,相对湿度的变化对人的热舒适感几乎没有影响。因此,在不降低室内舒适度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组合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可以收到明显的节能效果。 3.1.5 ★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工业建筑夏季工作地点WBGT指数大于或等于25℃的作业为高温作业,并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进行分级。根据不同的级别,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措施。 [说明] 工业建筑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标准。新增条文。# l: m( V7 f# _$ l! n$ [, 制订本条既与国家现行《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标准一致,也做到了与国际接轨。 3.1.6 在计算自然通风时,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温差进行计算。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按照表3.1.6确定。* ?0 Y$ g1 S( [' Z' J 表3.1.6 夏季工作地点温度(℃)0 S8 n4 O3 }* C# [. n* w 夏 季 通 风 室 外 计 算 温 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C+ ]; u) o6 {; n- d V4 L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35 ≤35 [说明] 计算自然通风时,工业建筑夏季人员活动区的温度标准。修改原规范第2.1.4条。 G( i' H3 F# @% }3 j3 k& s 本条是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有关条款,在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与人员活动区温度的允许温差制定的。: R/ N& z& X$ s 3 M0 ?7 U* y+ e0 y 3.1.7 设置局部送风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工作地点的风速和温度,应按本规范5.3.5~5.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 局部送风工作地点的风速和温度。沿用原规范第2.1.5条。: o" J, u+ C8 L( ` 设置局部送风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已在本规范第5.3.5~5.3.7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与本节有关条文规定的允许风速并不矛盾,在此仅作说明。1 ?9 d+ `" r, N 3.1.8 ★ 室内空气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室内空气质量卫生标准的要求。对于舒适性空调,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应满足下列要求:5 a. W! o; l0 v) [/ v1 | 表3.1.8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x+ M' W0 w- e) g9 z 污 染 物 名 称 符 号 单 位 允 许 浓 度 备 注 二氧化硫 SO2 mg/m3 0.15 , ?' }1 G4 b2 C6 k6 Q* O& I7 Z 二氧化氮 NO2 mg/m3 0.10 一氧化碳 CO mg/m3 5.0 8 N q' z4 F7 |/ z1 h1 I 二氧化碳 CO2 % 0.1(0.15) & N9 u% e1 D/ r) k! e- g9 g 氨 NH3 mg/m3 0.2(0.5) 臭氧 O3 mg/m3 0.12 小时平均 甲醛 HCHO mg/m3 0.08(0.12) * F8 d. r, {( P* z |6 Z 苯 C6H6 μg/m3 90 小时平均 l4 E( ~+ i+ q' C6 E9 t& I" A 苯并(a)芘 B(a)P μg/100m3 0.1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mg/m3 0.1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mg/m3 0.60 " s ^. M- p& G2 N: N7 s 细菌 CFU/m3 2500 + X5 o1 d" [- C 注:表中括号内的数值为暴露时间教短的有害物允许浓度。% C& W! c" n/ i& C- i3 t [说明] 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新增条文。 表3.1.8中规定的室内污染物允许浓度指标来源于国家现行《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 17095)、《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 17093)、《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GB 17096)、《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GB 17097)、《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 16127)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 ~ GB 9673)的规定。2 K# M/ Q# G; p 3.1.9 ★ 建筑物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见表3.1.9确定,并根据室内吸烟和其他由于室内装修等产生的污染物浓度,增加用于稀释的新风量;1 R, R! d- L+ w5 g+ o9 Z7 ~ 2. 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 m3/h的新风量。 表3.1.9 建筑物主要房间人员所需的最小新风量[m3/(h·人)]6 D1 T( p2 a; [6 B' F- P* ]8 d. f+ V6 y; | 房 间 类 型 最 小 新 风 量2 y2 Y0 r, Y- z$ }! }* E' M7 g 旅游旅馆、饭店 客房 3 ~ 5星级 ≥30 2星级以下 ≥20 餐厅、宴会厅、多功能厅 3 ~ 5星级 ≥30 2星级以下 ≥20 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 3 ~ 5星级 ≥50 2星级以下 ≥30 医院 病房 大 ≥359 D6 T! X! N+ ^" ^ 小 ≥50 诊室 ≥253 v. R7 N. ?# q8 o, H- V( y 手术室 ≥251 K& b$ E1 h& U9 |3 j 办公楼 办公室 高级 35 ~ 506 @' r7 s2 M1 t' N) j J/ d 一般 20 ~ 30 会议室 30 ~ 50 学校 教室 小学 ≥11 初中 ≥148 V8 x3 r. b& `/ u# ?) c 高中 ≥17 文体建筑 影剧院、音乐厅 观众厅 ≥203 f) [' N1 k8 W( d3 w 体育馆 观众厅 ≥20 室内游泳池 10 ~ 15 展览馆、博物馆 展厅、观众厅 10 ~ 15 图书馆 阅览室 ≥156 F) N9 Q& S. z# X' K# I 商店 10 ~ 20 [说明] 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新增条文。& M2 ~2 D7 T' {! @, w- S8 V 无论是工业建筑还是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新风量都应根据室内空气的卫生要求和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卫生要求的最小新风量,民用建筑主要是对CO2的浓度要求(可吸入颗粒物的要求可通过过滤等措施达到),工业建筑和医院等还应考虑室内空气的其他污染物和细菌总数等。 新风量的推荐数值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 ~ GB 9673)和《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标准确定的。 3.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4 M2 M0 `7 `7 W9 d- u1 r 3.2.1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条文中的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L# H9 d3 u" [说明] 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沿用原规范第2.2.1条。 在采暖热负荷计算中,如何确定室外计算温度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单纯从技术观点来看,采暖系统的最大出力,恰好等于当地出现最冷天气时所需要的冷负荷,是最理想的,但这往往同采暖系统的经济性相违背。研究一下气象资料就可以看出,最冷的天气并不是每年都会出现。如果采暖设备是根据历年最不利条件选择的,即把室外计算温度定得过低,那么,在采暖运行期的绝大多数时间里,会显得设备能力富裕过多,造成浪费;反之,如果把室外计算温度定得过高,则在较长的时间里不能保持必要的室内温度,达不到采暖的目的和要求。因此,正确地确定和合理地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是一个技术与经济统一的问题。 在编制原规范的过程中,为了比较合理地确定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统计方法,曾对全国主要城市的气象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广泛地征求了意见,并以国内外有关资料为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和气候特点以及建筑物的热工情况等,制定了以日平均温度为统计基础,按照历年室外实际出现的较低的日平均温度低于室外计算温度的时间,平均每年不超过五天的原则,确定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方法。实践证明,只要供热情况有保障,即采取连续供热或间歇时间不长的运行制度,对于一般建筑物来说,就不会因采用这样的室外计算温度而影响采暖效果。即使在二三十年一遇的最冷年内不保证天数多一些(十天左右),与之相对应的室内温度,大部分时间仍可维持在12℃以上,高于人体卫生所限定的最低环境温度。原规范执行十多年中,关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的规定,已经为全国广大设计人员所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还据此制定了各自的标准、规程、规定和技术措施等或将其编入了有关设计手册中。因此,本规范对此未做修订。* P' t5 K# C2 Q- {* O, j3 K8 M “注”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温度状况而言的;所谓“平均每年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的,以免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和因理解上的不同而导致统计方法的错误。 在此必须强调指出,本规范所规定的采暖室外计算温度,适用于连续供热或间歇时间较短的采暖系统的热负荷计算。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如果间歇时间太长,室内达不到要求的时间自然就会增多。要想保持必要的室内温度,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合理的运行制度,充分发挥采暖设备的效能。间歇时间的长短应随室外气温的变化而增减。在最不利的气候条件下,即在室外气温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时,采暖系统必须按设计工况连续运行。如果因燃料不足等原因必须间歇采暖时,那只好暂时降低使用标准,非属设计者所能解决的问题。不要为了迁就目前供热制度的某些不合理现象,而盲目降低室外计算温度或增加某些变相的附加,以免助长不合理的运行制度“合法化”,造成设备和投资的浪费。 确定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所用的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的不同分四挡,在本规范4.1.9条中另有规定。详见该条文。 3.2.2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说明]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沿用原规范第2.2.2条。 鉴于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累年最冷月虽然出现在一月,但个别地区也有出现在二月或十二月的,因此规定以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作为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6 J) }+ H+ ~' ~* M( I, i/ K8 z 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的“累年最冷月”,系指累年逐月平均气温最低的月份。 3.2.3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5 _7 ^$ I6 i$ N5 o: S [说明]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沿用原规范第2.2.3条。 由于从1960年开始,全国各气象台站统一采用北京时间(即东经120°的地方平均太阳时)进行观测,1965年以来,各台站仅有北京时间14时(还有2时、8时和20时)的温度记录整理资料,因此,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来说,当地太阳时的14时与北京太阳时的14时,时差达1~2h,相差最多的可达3h。经比较,时差问题对我国华北、华东和中南等地区影响不大,而对气候干燥的西部地区和西南高原影响较大,温差可达1~2℃。也就是说,统一采用北京14时的温度记录,对于我国西部地区来说,并不是真正反映当地最热月逐日逐时气温较高的14时的温度,而是温度不太高的13、12时乃至11时的温度,显然,时差对温度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但考虑到需要进行时差修正的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多在30℃以下(有的还不到20℃),把通风计算温度规定提高一些,对通风设计(主要是自然通风)效果影响不大,故本规范未规定对此进行修正。如需修正,可按以下的时差订正简化方法进行修正:0 o* z3 J4 [0 g 1. 对北京以东地区以及北京以西时差为1h地区,可以不考虑以北京时间14时所确定的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时差订正;4 a, }1 j- M& `' ] ?) n2 t9 _ 2. 对北京以西时差为2h的地区,可按以北京时间14时所确定的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加上2℃来订正。 3.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说明]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沿用原规范第2.2.4条。, d/ P% T0 B" D9 f! A/ ? 如3.2.3条所述,全国统一采用北京时间最热月14时的平均相对湿度确定这一参数,也存在时差影响的问题,只是由于影响不大,而且大都偏于安全,故可不必考虑修正问题。6 P+ m% o5 q7 X! D0 o 3.2.5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o. r- G% T% x [说明]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沿用原规范第2.2.5条。1 X+ y" v' I9 n+ N$ s8 K3 ?% X 考虑到设置空调的建筑物,室内热环境标准要求较高,如采用平均每年不保证5d的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做为新风和围护结构传热的计算温度,则冬季不保证小时数约为200h,比夏季不保证50h多了一些;为了使冬季的不保证小时数与夏季一致,沿用原规范的规定,把平均每年不保证一天的日平均温度做为空调设计用的冬季新风和围护结构传热的计算温度。经比较,这一温度值,同美国等国家常用的标准比较相近。实践证明,一般情况下,冬季均能保证室内参数,其保证率是较高的,在技术上是可以达到要求的。 由于这个参数对整个空调系统的建设投资和经常运行费用影响不大,因此,没有必要将新风和围护结构传热计算温度分开。2 P. |* X I/ w# O 3.2.6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l* K, g: l" ?, W4 H. a [说明] 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沿用原规范第2.2.6条。 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影响空调系统经济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参数的统计方法,同时采用这一参数计算冬季的热湿负荷,也是比较安全的。 5 `* Y' V* G X9 ~) i m 3.2.7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湿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9 _0 k, G+ \, C1 Q/ t. P0 ]7 u 3.2.8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 b- K" \0 q1 h: q1 b% W) o 3.2.9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1 P' u- T% h' O8 l 3.2.10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3.2.10-1)/ c y% p( _3 f6 } 式中: —— 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F q8 N! b% D-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3.2.9条采用;* S3 \9 f' @0 x& J3 f6 c ——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表3.2.10采用; —— 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3.2.10-2) 式中: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3.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3.2.10-1)。2 L# i) w" M: N @: f' i0 C 表3.2.10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 时 刻β 1-0.35 2-0.38 3-0.42 4-0.45 5-0.47 6-0.411 m2 ]$ K2 x8 K# O- B* R! l+ y 时 刻β 7-0.28 8-0.12 90.03 100.16 110.29 120.40 时 刻β 130.48 140.52 150.51 160.43 170.39 180.28+ b8 [! ?! ?! N! l0 f 时 刻β 190.14 200.00 21-0.10 22-0.17 23-0.23 24-0.26 ^4 w1 \; _, S, c4 c! x' Z: |, f 3.2.7~3.2.10[说明]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参数。沿用原规范第2.2.7~2.2.10条。) w# g1 n/ R& {, `) }# Z" D' P 在这些条文中,分别规定了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湿球温度、日平均温度和逐时温度的统计和采用方法。 1. 保留了原规范第2.2.7条中有关按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统计和确定室外计算干球温度的内容。由于国内每天只有四次(2、8、14、20时)的定时温度记录,故以每次记录代表6h进行统计,经比较,其所得结果同按逐时温度记录所统计出的温度值相差很小,湿球温度的统计规律亦然。; n: d, f4 R7 ]& O# h% P1 S+ x1 i 2. 保留了原规范第2.2.8条按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确定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的内容。实践证明,在室外干湿球温度不保证50h的综合作用下,室内不保证时间不会超过50h。 3. 保留了原规范第2.2.9条关于按历年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统计和确定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内容。关于夏季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确定原则是考虑与空调室外计算干湿球温度相对应的,即不保证小时数应为50h左右。统计结果表明,50h的不保证小时数大致分布在15d左右,而在这15d左右的时间内,分布也是不均等的,有些天仅有1~2h,出现较多的不保证小时数的天数一般在5d左右。每天仅有1~2h超过规定温度时,由于围护结构对温度波的衰减,对室内不会有影响。因此,取不保证5d的日平均温度,大致与室外计算干湿球温度不保证50h是相对应的。( F/ ?2 p: r8 O; s$ G% z4 m( l 4. 为适应关于按不稳定传热计算空调冷负荷的需要,保留了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的内容。- r6 T0 M. e- I* \. ? 3.2.11 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调室外计算参数。. s$ f3 z4 I& j* G1 X$ C3 N) Y1 q1 I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调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3.2.7~3.2.10条的规定。 [说明] 特殊情况下空调室外计算参数的确定。沿用原规范第2.2.11条。5 `9 H6 c( C* L 按本规范上述条文确定的室外计算参数设计的空调系统,运行时,均会出现个别时间达不到室内温湿度要求的现象,但其保证率却是相当高的。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全年达到既定的室内温湿度参数(这种情况是很少的),完全确保技术上的要求,必须另行确定适宜的室外计算参数,直至采用累年极端最高或极端最低干湿球温度等,但它对空调系统的初投资影响极大,必须采用极为谨慎的态度。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调系统,如仍按常规参数设计,将会使设备富裕能力过大,造成浪费,因此,设计时可不遵守本规范3.2.7~3.2.10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适宜的室外计算参数。 & |! y8 L% ]4 j; l, m- {' n 3.2.12 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h4 i. e' s9 c% ~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说明] 室外风速的确定。沿用原规范第2.2.12条。 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的“累年最冷三个月”,系指累年逐月平均气温最低的三个月;“累年最热三个月”,系指累年逐月平均气温最高的三个月。. M* h% X+ y8 X0 q " w/ r% t5 S$ ^( ]6 s 3.2.13 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4 S7 G/ k* D6 g0 m! n3 O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6 K S( n8 h" {% j [说明] 最多风向及频率。沿用原规范第2.2.13条。 条文中的“最多风向”即为“主导风向”(Predominant wind direction)。- A3 v# Q }4 U6 h9 h x/ X, } % y* ~5 U1 m$ X+ P7 [ 3.2.14 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9 {& l8 Z& w6 P2 T 夏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说明] 室外大气压力。沿用原规范第2.2.14条。 - @5 `4 } F; ~ 3.2.15 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0 L9 a6 O$ o, l: J+ z# V7 J [说明] 冬季日照百分率。沿用原规范第2.2.15条。 3 P: I) \2 [7 [. K/ [ 3.2.16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1 d4 B, g, c5 ?2 e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宜采用5℃。0 r$ j3 x9 ?) x! d e9 e [说明] 设计计算用采暖期的确定原则。沿用原规范第2.2.16条。 本条中所谓“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s# F+ I5 {% o& X* d 按本条规定统计和确定的设计计算用采暖期,是计算采暖建筑物的能量消耗,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等不可缺少的数据,是专供设计计算应用的,非指具体某一个地方的实际采暖期,各地的实际采暖期应由各地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 _& j! j0 f0 ?1 f 3.2.17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宜采取1971~2000年,共30年;不足30年者,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1 p+ C8 q+ y4 k9 q p [说明]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沿用原规范第2.2.17条。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长,概论性强,更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将各地的气象参数相对地稳定下来,为此有的国家统计年份采用30~50年。目前我国大部分台站都有30年以上完整的气象资料。统计结果表明,统计10年、20年和30年的数值是有差别的,但一般差别不是太大。如仅统计1年或几年,则偶然性太大、数据可靠性差。因此,条文中推荐采用30年,至少不低于10年,否则应通过调研、测试并与有长期观测记录的邻近台站作比较,必要时,应请气象部门进行订正。% ?. }' i* C/ e- f4 q2 j 3.2.18 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9 f% A1 X- K3 E0 c+ [- e [说明] 山区的室外气象参数。沿用原规范第2.2.18条。 考虑到山区气候条件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强调了当与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时,要特别注意小气候的影响,注意气候条件的相似性。 3.2.19 各城市、地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范附录A“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所列的方法确定。- v# |1 ~$ A: C [说明] 附录A的引文。修改原规范第2.2.19条。 本条强调了对建筑物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确定。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可按《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对于该气象资料集中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亦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也可依据气候学的一般规律,应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原理,按本规范附录A所列出的一套简化计算公式确定。+ A5 }8 l" ^5 Y! W 3.3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3.3.1 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说明] 确定太阳辐射照度的基本原则。沿用原规范第2.3.1条。& S3 \2 o8 s* K+ I1 f' [ y 本规范所给出的太阳辐射照度值,是根据地理纬度和7月大气透明度,并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应用有关太阳辐射的研究成果,通过计算确定的。 关于计算太阳辐射照度的基础数据及其确定方法。这里所说的基础数据,是指垂直于太阳光线的表面上的直接辐射照度S和水平面上的总辐射照度Q。原规范的基础数据是基于观测记录用逐时的S和Q值,采用近十年中每年6月至9月内舍去15~20个高峰值的较大值的历年平均值。实践证明,这一统计方法虽然较为繁琐,但它所确定的基础数据的量值,已为大家所接受。本规范参照这一量值,根据我国有关太阳辐射的研究中给出的不同大气透明度和不同太阳高度角下的S和Q值,按照不同纬度、不同时刻(6~18时)的太阳高度角用内插法确定的。 3.3.2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说明] 垂直面和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沿用原规范第2.3.2条。 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的:8 s9 R* Y! ^1 _6 v% f% e (3.3.2-1) (3.3.2-2) 式中: —— 各朝向垂直面上的太阳总辐射照度(W/m2);% w" l+ J* S; P# l8 F) g- t2 f! e —— 水平面上的太阳总辐射照度(W/m2);7 H1 P6 q2 ]- D( | —— 各朝向垂直面的直接辐射照度(W/m2); —— 水平面的直接辐射照度(W/m2); —— 散射辐射照度(W/m2);( R# p, o5 o% o) @+ T" ? —— 地面反射辐射照度(W/m2)。 各纬度带和各大气透明度等级的计算结果列于本规范附录B。+ G5 k4 m% F. P @ $ I9 G! D2 Y6 `+ B) \! C$ { 3.3.3 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可按本规范附录C采用。 [说明] 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沿用原规范第2.3.3条。 根据有关资料,将3mm厚的普通平板玻璃定义为标准玻璃。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和散射辐射照度,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的:" x* B% w% _8 U3 Z (3.3.3-1) (3.3.3-2) (3.3.3-3)8 j2 }( j8 W; I$ C( ~$ a6 N1 | (3.3.3-4) 式中: —— 各朝向垂直面和水平面透过标准窗玻璃的直接辐射照度(W/m2); —— 太阳直接辐射入射率; —— 透过各朝向垂直面标准窗玻璃的散射辐射照度(W/m2);) d7 V, ]0 C8 y- D" Z+ `# B —— 透过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散射辐射照度(W/m2); —— 太阳散射辐射入射率;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 各纬度带和各大气透明度等级的计算结果列于本规范附录C。 / q( Y, \& i" G% h; H4 c 3.3.4 应用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应根据本规范附录D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3.3.4确定。( d' a3 f& {5 J5 i" W9 | 表3.3.4 大气透明度等级 附录D标定的大气透明度等级 下 列 大 气 压 力 (hPa) 时 的 透 明 度 等 级; M* a3 Q) W, d8 X9 G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1 1 1 1 1 1 1 1 1 2 1 1 1 1 1 2 2 2* @3 N* Z* z* E" r" m5 m" N' c 3 1 2 2 2 2 3 3 33 J" ^7 I& C- \. H# J* ?% v 4 2 2 3 3 3 4 4 4 5 3 3 4 4 4 4 5 5 6 4 4 4 5 5 5 6 6 [说明] 当地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的确定。沿用原规范第2.3.4条。 为了按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查取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值,需要确定当地的计算大气透明度等级,为此,本条给出了根据当地大气压力确定大气透明度的等级,见表3.3.4,并在本规范附录D中给出了夏季空调用的计算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 ?1 O' c, x$ K8 v) `' V3 n 3 S4 |. ]. k( a/ D : R$ v, }; Z7 d- S3 {/ X + s# A9 K* G! y! a $ P8 o. ?' l/ C! `4 q8 h- ` 8 o" T: R1 ~+ Q6 X; G ( ]2 w/ L- ?- f7 S n- u/ G 1 a! \) W$ d& e- s- ] 5. 通 风 5.1 一般规定% H4 W6 H3 |$ n 5.1.1 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放散,防止有害物质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必须从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说明] 保障劳动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修改原规范第4.1.1条。 某些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放散大量热、蒸汽、粉尘及有毒气体,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不但直接危害操作工人的身体健康,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还会污染工厂周围的自然环境,对农作物和水域造成污染,影响城乡居民的健康。这些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已出现了酸雨,并漂移至较远的地区,其危害甚广。因此,对于工业企业放散的有害物质,必须采取预防、治理和控制措施。& a5 _. y& Y6 v 经验证明,对工业企业有害物质的治理和控制,必须以预防为主。应强调首先从工艺着手,使之不产生或少产生有害物质,然后再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方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条文中规定必须使工艺、总图、建筑和通风等有关专业密切配合,采取综合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3 e7 h2 w- S) A t5 f4 B) O2 E0 M 5.1.2 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工艺流程,并应加强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 Z% j: T$ }0 C4 n$ g4 h# A, r 对于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说明] 对有害物的控制及工艺改革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1.2条。 对于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加强密闭、隔离和在负压下操作,避免直接操作,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如精密铸造的腊模涂料、撒砂自动线、电缆工件成批生产自动流水线、油漆工件的电泳涂漆自动流水线等,都以自动化代替了人工操作,改善了劳动条件。在工业发达国家,生产自动化程度高,采用遥控、电视监视以及用机器人代替人工操作生产等先进手段,如振动落砂机现场无人,因而降低了人员活动区的防尘要求,这些先进手段,可供借鉴。 改革工艺生产过程或采用低毒和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如无氰电镀工艺,医药化工生产中,有的生产过程采用三氯乙烯代替苯,在彩色印刷中采用水溶剂,代替含苯有机溶剂等。对改善作业条件和减少环境污染都有良好的作用。 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物质,在排放前,必须予以净化以满足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等有关大气环境质量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U" V4 k, f1 ~/ O& q, l- k$ Q 5.1.3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宜采用湿式作业。运输粉尘物料时,应采用机械输送、气力输送或水力输送。放散粉尘的工业建筑,宜采用湿法冲洗措施。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防尘要求较严格时,可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说明] 关于湿式作业以及防止二次扬尘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4.1.3条。 P7 u7 o( F6 ~- }4 ]5 e, c2 B, b5 r 对于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当工艺条件允许时,采用湿式作业是经济和有效的防尘措施之一。如在物料破碎或粉碎前喷水、粉碎后润水,铸件清理前在水中浸泡,耐火材料车间和铸造车间地面洒水等,可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并防止扬尘。采用定向或不定向的风扇喷雾,可使悬浮于空气中的粉尘沉降,从而减少空气中的含尘浓度。 对除尘设备捕集的粉尘,应采用不扬尘的运输工具输送,如刮板运输机、真空输送、水力输送等。 对放散粉尘的车间,为了消除地面、墙壁和设备等的二次扬尘,采用湿法冲洗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多年以来一些选矿厂、烧结厂、耐火材料厂均将湿法冲洗列为经常性的重要防尘措施之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当工艺不允许湿法冲洗,且车间防尘要求严格时,可以采用真空吸尘装置。如有色冶炼的有毒粉尘,用水冲洗会造成污染转移,电石车间以及其他遇水容易发生爆炸的场合,均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3 B' t1 H6 A$ _- A 真空吸尘装置主要有集中固定和可移动整体机组等两种形式。集中固定式适用于大面积清除大量积尘的场合。近年来,国内外发展了多种形式和用途的真空清扫机,其中真空度较高的机组可用于真空吸尘。 . g- h6 W/ x8 E* x1 ]' z' v 5.1.4 大量散热的热源(如散热设备、热物料等),宜放在工业建筑外面或坡屋内。对建筑内的热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工人远离热源。( A' Y8 l% P; V [说明] 热源的布置原则及隔热措施。修改原规范第4.1.4条。# r( F- [4 R" l 进行工艺布置时,将散热量大的热源,尽可能远离工人操作地点,或布置在室外,是隔热降温的有效措施。如将锻压车间的钢锭钢坯加热炉设在边跨或坡屋内,水压机车间高压泵房的乳化液冷却罐设在室外,铸造车间的浇注流水线的冷却走廊尽可能设在室外等。4 w V3 Y; a* U 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除对工艺散热设备本身采取绝缘隔热措施外,还可以采用隔热水箱、隔热水幕、隔热屏等措施;或采用远距离控制或计算机控制,使工人离开热源操作。 5.1.5 确定建筑物方位和形式时,宜减少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其方位还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有利的风向布置。 [说明] 关于厂房方位的确定。修改原规范第4.1.5条。+ Z9 u7 N5 A! Y% W' e7 ~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本专业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厂房的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有利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一侧,或按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厂房纵轴线成60º~90º布置。厂房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如布置成“L”和“山”“Π”型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主导风向平行或呈0º~45º角。 - I% n6 ~: W' V 5.1.6 ★ 放散大量热、蒸汽或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宜采用单层建筑和有组织的自然通风,且厂房的主导风向迎风面,不宜有附属建筑物遮挡。如有遮挡,其遮挡长度不得超过迎风面外墙全长的30%。+ s/ M2 ?0 v6 S5 K [说明] 关于放散大量热、蒸汽或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自然通风的规定。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工业建筑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在夏季能够有效地利用自然通风,排除厂房内的余热、余湿以及有害气体,改善厂房内的卫生条件。 B6 m* O& E3 A 5.1.7 位于炎热地区的建筑物,其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中的要求。采用通风屋顶隔热时,其风道长度不宜大于10m,空气层高度宜采用20cm左右。 散热量小于23W/m3的建筑,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在屋顶隔热或适当增加厂房高度。有条件时,工业建筑或存放橡胶、油漆和塑料制品等的仓库,亦可采用通风屋顶。; ? I" e/ p& ~& z7 n/ N [说明] 建筑物设置通风屋顶及隔热的条件。修改原规范第4.1.6条。 过去炎热地区的建筑物大都采用通风屋顶进行隔热,收到了良好效果。近些年来,民用建筑设置通风屋顶的也越来越多,所需费用很少,但效果却很显着。某些存放油漆、橡胶、塑料制品等的仓库,由于受太阳辐射的影响,屋顶内表面及室内温度过高,致使所存放的上述物品变质或损坏,乃至有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危险,除应加强通风外,设置通风屋顶也是一种有效的隔热措施。( ], P% y1 |6 ^9 h2 T' k 炎热地区散热量小于23W/m3的冷车间,夏季经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占传入车间总热量的85%以上,其中经屋顶传入的热量又占绝大部分,以致造成屋顶对工作区的热辐射。为了减少太阳辐射热,当屋顶离地面平均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宜采用屋顶隔热和适当增加厂房高度等措施。 8 U, T% a0 p# \6 g1 X 5.1.8 ★ 对于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不同毒性的有害物质生产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害大的应与毒害小的隔开;3 `9 Y/ x; B( r# |, N- a 2. 放散热或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自然通风厂房的天窗下或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3. 放散热或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设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集中布置在上层。当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 p) E9 r7 T3 h" z) A7 g8 a- R [说明] 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原则。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了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的布置原则,其目的是有利于采取通风措施,改善车间的卫生条件。 1. 放散毒害大的设备与放散毒害小的设备应隔开布置,既防止了交叉污染,又有利于设置局部排风系统;5 c1 C( ]% q" D7 d+ }5 m) r 2. 放散热或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布置在厂房的天窗下或通风的下风侧,就能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将有害气体排出室外,不至污染整个车间;( p) \ U9 S; H# m5 n 3. 放散热或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当布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宜集中布置在顶层,就能有效地避免由于设在下层可能造成对上层房间空气的污染,也有利于设置排风系统。# o6 F( t. @5 s9 {& n 5.1.9 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 C% Z+ f% {- z8 ]1 M [说明] 整体通风与局部通风的配合。修改原规范第4.1.7条。 对于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车间,为了不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在室内扩散,在工艺设备上或有害物质散发处设置自然或机械的局部排风,予以就地排除,是经济有效的措施。但是,有时由于生产过程、工艺布置及操作等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局部排风,或者采用了局部排风,仍然有部分有害物质扩散在室内,在有害物质的浓度有可能超过国家标准时,则应辅以自然的或机械的全面排风,或者采用自然的或机械的全面排风。例如焊接车间有固定工作台的手工焊接,局部排风罩能将焊接烟尘基本上抽走;但焊接地点不固定时,则电焊烟尘难以用局部排风排除,此时必须辅以或另行设置全面排风来排除这部分烟尘。, e: f3 C: R& h" E 5.1.10 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在技术经济合理时,亦可采用屋顶通风机(器)进行全面通风。 [说明] 通风方式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4.1.8条。7 E& D- ?( ]4 [- l 自然通风对改善热车间人员活动区的卫生条件是一种最经济有效的方法。因此,对同时放散热和有害物质的车间,在夏季,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在冬季,当室外空气直接进入室内不致形成雾气和在围护结构内表面不致产生凝结水时,也应考虑采用自然通风。只有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才考虑增设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例如放散大量水分的车间(印染、漂洗、造纸和电解等),冬季由于进入室外空气,在车间内可能形成雾,围护结构内表面可能产生凝结水,寒冷地区还会使室温降低,影响生产和人员活动区的卫生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采取将室外空气加热的机械送风等设施,但此时排风仍可采用自然排风。 采用全面排风时,利用屋顶通风机(器)有时是一种比较合理的设施,故在条文中予以推荐。 & C. A; `6 p4 @ 5.1.11 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人员活动区;且不应破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说明] 室内气流组织。修改原规范第4.1.9条。& _' G- c% g/ Q( [& Q0 o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轻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对卫生条件较好的人员活动区的影响。7 `3 R( S e& g7 W" j4 O! T3 p* L" | 送风气流首先应送入车间污染较小的地区,再进入污染较大的地区。还应注意送风系统不应破坏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当送风系统补偿采暖房间的机械排风时,送风可送至走廊或较清洁的邻室、工部,但是送风量不应超过房间所需风量的5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送风气流受到一定污染而规定的。2 e2 o4 w9 k0 Y' } 5.1.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 I `. A2 f% h 3.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积聚粉尘时;6 v( Q! R* C6 t1 B: ^ 4. 放散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说明]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修改原规范第4.1.10条。6 k* O8 `$ ^2 T. Z1 x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 1.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合后有引起燃烧的可能,盐浴炉放散的硝酸钾、硝酸钠气体与水蒸汽混合时有引起爆炸的可能;* |0 ]2 ~6 i% D4 r 2. 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或腐蚀设备及管道,如放散氰化物的电镀槽与酸洗槽放散的气体混合时生成氢氰酸,毒害更大;& V4 }' w0 D) B 3. 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积聚粉尘,增加风管阻力乃至堵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8 {2 t3 R) i3 n @ 4. 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把放散铅蒸汽、汞蒸汽、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划为同一系统,系统停止运行时,剧毒气体可能通过风管窜入其他房间。/ ~! `/ I) u a. i! V, N- @+ } 由于工业企业门类繁多,具体情况颇为繁杂,条文中难以作出明确的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5.1.13 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全面通风量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空气量计算。数种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其全面通风量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执行。 [说明] 全面通风量的计算。修改原规范第4.1.11条。* z0 ?2 h9 @6 I o6 P, V4 S 根据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有关条文的说明,数种溶剂或刺激性气体同时存在时可产生相加作用。因此,在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时,应按各个物质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来计算。例如:苯、甲苯及二甲苯,甲醇、丙醇、丁醇及戊醇,醋酸甲酯、醋酸乙酯、醋酸丙酯、醋酸丁酯及醋酸戊酯,氟化氢及其盐类,二氧化硫及三氧化硫或甲醛及氯化氰共存时,即应按上述要求计算。对于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的工业建筑,其全面通风量按其中所需最大的通风量计算即可满足要求,无须进行叠加。7 @) m" ^5 m. a1 D ]9 M# h ' E! u5 K, E# e# z5 h4 E' Y 5.1.14 散入室内的有害物质气体数量不能确定时,全面通风量可按类似房间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换气次数确定,亦可按国家现行的各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说明] 换气次数的确定。修改原规范第4.1.12条。 由于我国工业企业行业众多,其生产性质和特点差异很大,无法在本规范中予以统一规定换气次数。国家针对不同的行业都制定了行业标准,而各个行业部门,也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相继编制了有关设计技术规定、技术措施等。另外各行业设计单位通过多年的实践,在总结本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在其设计手册中都列入了不少有关换气次数的数据可供设计参考。 5.1.15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以及中庭、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执行。( Z9 w$ T8 B2 n% H' L Q% r ★ 对于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以及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8 D6 Z* R/ z5 ], X6 c1 i, k6 E. y* L [说明] 高层和多层民用建筑的防排烟设计。修改原规范第4.1.14条。 近二十年来,在我国各大中城市及某些经济开发特区的建设中,兴建了许多高层和多层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办公类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馆、会堂等。在某些建筑中,由于执行标准规范不力和管理不妥等原因,仍缺乏必要的或有效的防烟、排烟系统,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影响楼内人员安全迅速地进行疏散,也会给消防人员进入室内灭火造成困难。所以设计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在1995年颁布的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以及中庭、走道、房间等的防烟、排烟设计,已作了具体规定。多年来,国内这方面的设计也逐渐积累了比较好的经验。鉴于各设计部门对防排烟系统的设计,大都安排本专业人员会同各有关专业配合进行,为此在本条中予以提及,并指出设计中应执行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 x7 \6 d9 s1 V9 Z 5.1.16 ★ 生产极毒物质(即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小于0.1mg/m3物质,如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黄磷等)和剧毒物质(即最高容许浓度为0.1~1mg/m3的物质,如氯、氟、氰化钠等)的厂房,不应布置在山谷、盆地或背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山坡上。) z( P! p+ o0 b 上述厂房应与其他较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大于1mg/m3的物质,如氯化氢、氮氧化物等)的厂房隔开,并应避免采用多跨厂房。 [说明]生产极毒和剧毒厂房的布置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1.14条。 本条根据某些企业生产经验,由于所生产的极毒、剧毒物质对环境、人、畜等危害很大,因此强调其厂房应位于室外大气通风良好的地址,应避免把厂房建筑在易积聚有害物的山谷、盆地或背向主导风向的山坡上。8 I* A: M* `$ k* c 1 N& v; N% y" j$ m7 [0 e# F" H9 B 5.2 自然通风 5.2.1 ★ 建筑设计中,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对于设有集中空调的建筑物,亦应设置在过渡季节可利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余湿的措施。( M3 T E9 e* ^* g _ [说明] 自然通风的一般规定。新增条文。% f5 K& X" O0 e* f G; f5 H 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节能。目前有些设置了集中空调的建筑,因为设有新风系统,便将窗子做成固定窗,是不科学的。应充分考虑在过渡季节可以通过自然通风换气来消除余热、余湿,以减少能耗。- d) J8 z3 i% V- j; Y" ` ! v- ^. _; W# R" \! A: f 5.2.2 ★ 夏热冬冷地区民用建筑的朝向,宜满足冬季获得最多日照、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及夏季能形成穿堂风等要求;夏热冬暖地区民用建筑的朝向,宜满足夏季主导风向能使室内形成穿堂风和避免过多的日照等要求。 [说明] 民用建筑朝向要求。新增条文。& b5 J; t1 ]( m6 _0 Z 本条中的夏热冬冷地区是指长江流域地区。该地区冬季极端最低平均温度可达-4℃以下,且冬季最冷月室外平均相对湿度较大,一般在70%以上,使人感到“湿冷”。当获得较多太阳辐射热时,将会减少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并提高室温而改善“湿冷”的状况。如果冬季室内不设采暖,应尽可能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对室温的影响。 夏热冬暖地区主要为华南一带。夏季热冬季不冷,室外采暖计算温度一般在5℃以上,对冬季能否获得较多的日照需求不大,而主要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在夏季能迎着主导风向使室内形成穿堂风,并能避免过多的日照而使室温提高。' j$ S: }/ h5 a. F8 y) N 属夏热冬冷地区的行政区首府和大都市有:长沙、武汉、南昌、杭州、合肥、南京、上海、成都和重庆等。) G. {1 @$ h3 t! f( g, Q7 a 属夏热冬暖地区的行政区首府和大都市有:广州、福州、南宁、海口、香港和澳门等。 ( e9 a1 s8 R( o6 S5 U$ f o 5.2.3 民用建筑的厨房、厕所、盥洗室和浴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当利用自然通风达不到室内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t) w {3 q# |& z+ X* V T ★ 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的厨房,应设机械排风和油烟净化装置,并应符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 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有外窗的除外)的竖排风管道,应具有防倒灌、均匀排气的功能。应使散发油烟处处于负压下工作,或排风管道顶部设总排风机。: M/ ?/ E, u8 ~8 { 5.2.4 普通民用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以及办公室等,宜采用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时,尚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2 H- B1 n3 M# C& [" S 5.2.3~5.2.4[说明] 民用建筑的通风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1.13条。6 ~0 A( H6 M- E8 U* n 据普遍反映,一般民用居住建筑的厨房、厕所等通风条件很差,寒冷地区的居住和办公类建筑的通风也不够重视,对室内卫生条件影响很大,因此特制订本条内容,以引起设计人员重视。! d! e6 U* a9 i( \6 U; F5 f) Z 对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厨房、卫生间(有外窗的除外)的排风竖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并具有均匀排气的功能。为防止油烟处于正压、渗入室内,宜在顶部设总排风机。对于旅馆、饭店及餐饮业建筑物的厨房,应设有净化油烟的 机械排风,以达到排放浓度不超过2mg/m3的要求。1 k/ h$ Y4 i: n 3 \; {; J) S, F$ ?; |- H 5.2.5 放散热量的工业建筑,其自然通风应根据热压作用按本规范附录G进行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人员活动区的温度要求时,宜辅以机械通风。! `6 i& y& {4 o: A2 o# [说明] 自然通风的设计计算。修改原规范第4.2.1条。 放散热量的工业建筑,其自然通风设计,仅考虑热压作用,主要是因为热压比较稳定、可靠,而风压变化较大,即使在同一天内也不稳定。有些地区在炎热的日子里,往往风速较低,所以在设计时不计入风压,而把它作为实际使用中的安全因素。热车间自然通风的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G。" w( d8 }) G- b+ ^8 ~2 Q 某些散热量较大的厂房,如火力发电厂的汽机房、锅炉房等,当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较高时,通过计算自然通风不能保证人员活动区的温度小于或等于32~35℃时,宜辅以机械通风。! j% C- [# f. @2 v2 Z 5.2.6 ★ 高温厂房的朝向,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对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确定。厂房的迎风面与夏季主导风向宜成60°~ 90°角,且不小于45°角。 [说明] 高温厂房的朝向要求。新增条文。( a: D7 t1 H |' y 在高温厂房的自然通风设计中由于主要考虑热压作用,但某些地区室外通风计算温度较高,因室温的限制,热压作用就会有所减小。为此,在确定该地区高温厂房的朝向时,应考虑利用夏季主导风来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作用或对厂房形成穿堂风。因而要求厂房的迎风面与主导风向成60°~90°角。 " r1 y2 f: \; c1 k8 n5 s: R- X 5.2.7 夏季自然通风应采用流量系数较大、易于操作的进风口。: B5 `3 i. @9 G# [# j) u) h1 K& D [说明] 自然通风进风口的形式。修改原规范第4.2.2条。 为了提高自然通风的效果,应采用流量系数较大的进风口,如在工程设计中常采用的性能较好的门、洞、平开窗、上悬窗、中悬窗及隔板或垂直转动窗、板等。 5.2.8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应为0.3~1.2m,当进风口较高时,应考虑进风效率降低的影响。在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不宜低于4m,如低于4m,应采取防止冷风吹向工作地点的措施。 [说明] 进风口的位置。沿用原规范第4.2.3条。, a: C' s2 H3 x7 H9 X% c 夏季由于室内外形成的热压小,为保证足够的进风量,消除余热、提高通风效率,应使室外新鲜空气直接进入人员活动区,自然进风口的位置应尽可能低。为防止灰砂和雨水侵入室内,进风口的位置又不能过低。参考国内外一些有关资料,本条将夏季自然通风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内地坪的下限定为0.3m,而将1.2 m作为上限值。冬季为防止冷空气吹向工作地点,规定进风口下缘不宜低于4 m,冷空气经上部侧窗进入,当其下降至工作地点时,已经过了一段混合加热过程,这样就不致使工作区过冷。 4 |& r" @* v( |) H- n) S: y( c& ]2 V 5.2.9 当热源靠近工业建筑的一侧外墙布置,且外墙与热源之间无工作地点时,该侧外墙上的进风口,宜布置在热源的间断处。& h) V, w& C7 a+ o4 E3 L z [说明]进风口与热源的相互位置。沿用原规范第4.2.4条。: j# k5 d2 E2 a/ q6 b0 n( R 本条规定是从防止室外新鲜空气流经散热设备被加热和污染考虑的。 5.2.10 利用天窗排风的工业建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避风天窗: 1. 炎热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时;) F3 ]* a L' B2 O. N# i" x3 D; j 2. 其他地区,室内散热量大于35W/m3时;5 d* w u ?1 c( O 3. 不允许气流倒灌时。 注:多跨工业建筑的相邻天窗或天窗两侧与建筑物邻接,且处于负压区时,无挡风板的天窗,可视为避风天窗。 ; z$ c( t* W* O7 k# l; u2 [ 5.2.11 利用天窗排风的工业建筑及辅助建筑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避风天窗: @1 z; N( g2 A d# Q" |' w9 @- g 1. 利用天窗能稳定排风时;$ a6 f' K" o5 E 2.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时。6 J! Y& v/ v. _6 ] N; b/ w8 u* q2 f 5.2.10~5.2.11[说明] 设置避风天窗的条件。沿用原规范第4.2.5~4.2.6条。 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有关避风天窗的设置条件,南北方应区别对待。设置避风天窗与否,取决于当地气象条件(特别是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的高低)、车间散热量的大小、工艺和室内卫生条件要求以及建筑结构形式等因素。从所调查的部分热车间来看,设置避风天窗和散热量之间的关系大致为:南方炎热地区,车间散热量超过23W/m3;其他地区,车间散热量超过35 W/m3,用于自然排风的天窗均采用避风天窗,故作了如条文中的有关规定。+ w% O$ c0 Q+ y8 ~" E5 T 放散有害物质且不允许空气倒灌的车间,如铝电解车间,在电解过程中产生余热、烟气和粉尘(主要是氟化氢及沥青挥发物)等大量有害物质,采用自然通风的目的是排除车间的余热和有害物质。为使上升气流不致产生倒灌而恶化人员活动区的卫生条件,也应装设避风天窗。% l, @! {, l! |" w 我国南方有少数地区夏季室外平均风速不超过1m/s,风压很小,经试算对比远不致对天窗的排风形成干扰,实测调查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因此规定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或等于1m/s的地区,可不设置避风天窗。 本规范第5.2.10条注中所指出的情况,如图5.2.10所示。% g4 m8 l2 U5 n 5.2.12 当建筑物一侧与较高建筑物相邻接时,为了防止避风天窗或风帽倒灌,其各部尺寸,应符合图5.2.12-1~2和表5.2.12的要求。6 C4 l. t: d0 `1 j$ s" U% Q 表5.2.12 避风天窗或风帽与建筑物的相关尺寸. c0 ~ B' F( U5 K: f 0.4 0.6 0.8 1.0 1.2 1.4 1.6 1.8 2.0 2.1 2.2 2.3 ≤1.3 1.4 1.45 1.5 1.65 1.8 2.1 2.5 2.9 3.7 4.6 5.6& l5 a6 ^ ?% ?! ?( h 注:当 时,建筑物的相关尺寸可不受限制。: W4 j( Y' Q" G2 ?3 j [说明] 防止天窗或风帽倒灌的建筑物相关尺寸。沿用原规范第4.2.7条。 沿用此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风吹在较高的墙上,因风压作用使天窗或风帽处于正压区,引起倒灌现象。9 `0 D4 Y' C- t" h5 b & r" b0 M& Y* s/ W, Q4 {0 P. c 5.2.13 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工业建筑相邻天窗之间,其端部均应封闭。当天窗较长时,尚应设置横向隔板,其间距不应大于挡风板上缘至地坪高度的三倍,且不应大于50m。在挡风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v. _% U/ O$ f# V! p 注:挡风板下缘至屋面的距离,宜采用0.1~0.3m。5 |$ L t. U% F; ?4 O [说明] 封闭天窗端部的要求及设置横向隔板的条件。沿用原规范第4.2.8条。4 i/ A8 _# {9 V 将挡风板与天窗之间,以及作为避风天窗的多跨工业建筑相邻天窗之间的端部加以封闭,并沿天窗长度方向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横向隔板,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避风天窗的排风效果,防止形成气流倒灌。 关于横向隔板的间距,国内各单位采取的数值不尽相同,有的采用40~50m,有的采用50~60m。有关单位的试验研究结果表明,当端部挡风板上缘距地坪的高度约13m的情况下,沿天窗长度方向的气流下降至挡风板上缘处的位置距端部约42 m,相当于端部高度的3~3.5倍。综合各单位的实际经验及研究成果,作了如条文中的有关规定。为了便于清理挡风板与天窗之间的空间,故规定在横向隔板或封闭物上应设置检查门。# e8 c# x9 l; Y: [# h ! ]% L* Q8 ~9 B% C& P$ P0 v4 z 5.2.14 ★ 当设有通风天窗的单跨工业厂房跨度≥24m时,其天窗跨度宜为厂房跨度的1/3。6 }+ d, j Q) T* d/ M1 j) ]4 x% d [说明] 设置天窗的跨度。新增条文。* N9 D J- V/ Y$ \. ?( D. Z 多跨工业厂房设置通风天窗时,按建筑室内采光要求,其单跨跨度≥24 m,则天窗的跨度宜为其单跨跨度的1/3,以使厂房内采光达到一定要求。4 h {4 } p2 ]* W 5.2.15 不需调节天窗窗扇开启角度的高温工业建筑,宜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但应符合防雨要求。 [说明] 设置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的条件及要求。沿用原规范第4.2.9条。 有些高温车间的天窗(特别是在南方炎热地区),由于全年厂房内的的散热量都比较大,无须按季节调节天窗窗扇的开启角度,可采用不带窗扇的避风天窗,不但能降低造价,还能减小天窗的局部阻力,提高通风效率,但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防雨措施。. V# @/ L: B$ Z4 k7 ^ 5.2.16 自然通风的窗扇,应设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开关装置。0 N. d8 }+ m( f5 Y1 `, T [说明] 自然通风用窗扇的开关装置。沿用原规范第4.2.10条。" F( p; h- u9 i) B* t 供自然通风用的窗扇,一般随季节的变换要进行调节。对于不便于人员开关或需要经常调节的窗扇,应考虑设置机械开关装置,否则自然通风效果将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总之,设计或选用的天窗的机械开关装置,应便于维护管理并能防止锈蚀失灵,且有足够的构件强度。, x: A+ y3 }( d; b- r # o* b1 F4 a4 {5 x* N) J 5.3 隔热降温 5.3.1 工人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当其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受辐射热影响较大的工作室应隔热。 [说明] 采取隔热措施的界限。沿用原规范第4.3.1条。7 P8 T* z% Q6 b0 F* w2 v& ?6 F 工作人员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在多大辐射照度下设置隔热措施,一般是以人体所能接受的辐射照度及时间确定的。本条参照国外有关资料,确定了设置隔热的辐射照度界限。 由于隔热措施投资少、收效大,我国高温车间较普遍采用。实践证明,只要设计人员密切结合工艺操作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都能取得较好地效果。) W. p4 o3 E- }3 i0 ~3 G 另外,通过调查,高温车间内装有冷风机的吊车司机室、操纵室等,由于小室位于高温、强辐射热的环境中,为了提高降温效果,节约电能,这些小室应采取良好的隔热、密封措施。1 H' ^! ^) j. M9 } 5.3.2 经常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气象等条件,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说明] 隔热方式的选择。沿用原规范第4.3.2条。) k; Y; H A% E. w, x7 s 据调查,水幕隔热大都用于高温炉的操作口处,一般系定点采用。但水幕的采用受到工艺条件和供水条件等的约束,所以设计时,要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风速等条件,有选择地分别采用水幕、隔热水箱和隔热屏等隔热方式。 5.3.3 工人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的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当采用串水地板或隔热水箱时,其排水温度不宜高于45℃。- V I- K" D4 B. ]9 W+ Z1 d+ i; D7 | [说明] 隔热标准。沿用原规范第4.3.3条。, `+ P- E- q# t2 U* Z' D$ ^ 隔热水箱和串水地板常用在高温炉壁、轧钢车间操纵室的外墙或底部以及铸锭车间底板四周等处。以轧钢车间为例,地面常用钢板铺成,当600℃以上的红热钢件经常沿操纵室地面运输时,钢板地面温度能逐渐升高到120~150℃甚至更高,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利用隔热水箱做成串水地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高于40℃。- C: Y0 t# H7 d6 M) V& o2 h 当采用隔热水箱或串水地板时,为了防止水中悬浮物结垢,故规定排水温度不宜高于45℃。 5.3.4 较长时间操作的工作地点,当其温度达不到卫生要求或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350W/m2时,应设置局部送风。& N$ }$ r* F5 u$ _7 h& Q [说明] 设置局部送风(空气淋浴)的条件。沿用原规范第4.3.4条。% U" I \2 L: Y4 Z) P/ v- ? 局部送风是工作地点通风降温的一项措施,它能改变局部范围内的空气参数,在工作地点或局部工作区造成一个小气候。当工作地点固定或相对固定时,在条文中所规定的情况下,设置局部送风是合适的。 设置局部送风的目的,既要保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对工作地点的温度要求,又要消除辐射热对人体的影响。因为人体在较长时间内受到照度较大的辐射热作用时,或造成皮肤蓄热,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一般情况下,高温工作地点的辐射热和对流热是同时存在的,但在冶金炉或炼钢、轧钢车间等是以辐射热为主的,因此条文中将这两项都作为设置局部送风的条件。0 B" W2 e- G( M5 E4 j 局部送风的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单体式局部送风,借助于轴流风机或喷雾风扇,利用室内循环空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适用于工作地点单一或分散的场合;另一种是系统式局部送风,用通风机将室外新鲜空气(经处理或未经处理的)通过风管送至工作地点,适用于工作地点较多且比较集中的场合。3 ^( |8 t: m: t$ P 5.3.5 当采用不带喷雾的轴流式通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轻作业 2~4m/s* m) s$ f3 E r4 I 中作业 3~5m/s+ o: Q3 X- Z. U+ e7 e7 K 重作业 5~7m/s " ]; |3 k. I8 Y8 ? 5.3.6 当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应采用3~5m/s,雾滴直径应小于100μm。$ j) ^% N, c- @ 注:喷雾风扇只适用于温度高于35℃,辐射照度大于1400W/m2,且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中、重作业的工作地点。2 c+ Q0 B/ R5 F4 w$ o7 q7 U 5.3.5~5.3.6 [说明] 采用单体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风速。沿用原规范第4.3.5~4.3.6条。 1. 采用不喷雾的轴流风机进行局部送风时,由于不能改变工作地点的温湿度参数,只能依靠保持一定的风速达到改善劳动条件的目的,因此本规范的5.3.5条沿用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的有关规定(可用风速范围为2~7m/s),并按作业强度的不同,把工作地点的风速分为三挡:轻作业时,2~4m/s;中作业时,3~5m/s;重作业时,5~7m/s。 2. 采用喷雾风扇进行局部送风时,由于具有显着的降温效果,借助于细小雾滴尚可起到一定的隔热作用,故本规范的5.3.6条针对其适用对象,把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在3~5m/s。 鉴于多年来国内有关单位研制和使用喷雾风扇的经验,为避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故把其使用范围限制在工作地点温度高于35℃(高于人体皮肤温度),辐射照度大于1400W/m2,且工艺不忌细小雾滴的中、重工作地点,并规定喷雾雾滴直径不应大于100μm。 l. [- w( U! ^ q0 q 5.3.7 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按表5.3.7采用。1 L1 _8 @( j& `) Y, f& k4 \7 Q 表5.3.7 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m/s), U# v4 v! v. \1 M 辐 射 照 度(W/m2) 冬 季 夏 季 温度(℃) 风速(m/s) 温度(℃) 风速(m/s)4 V! G; p: w+ ? 350 ~ 700 20 ~ 25 1 ~ 2 26 ~ 31 1.5 ~ 3 701 ~ 1400 20 ~ 25 1 ~ 3 26 ~ 30 2 ~ 4 1401 ~ 2100 18 ~ 22 2 ~ 3 25 ~ 29 3 ~ 5 2101 ~ 2800 18 ~ 22 3 ~ 4 24 ~ 28 4 ~ 6 注:1轻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作业时, 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d; M3 Q* m, T; l 2对于炎热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5℃,可降低2℃。 3 ★ 表中的辐射照度系指一小时内的平均值。 [说明] 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风速。修改原规范第4.3.7条。 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所应保持的温度和风速,与操作人员的劳动强度、工作地点周围的辐射照度等因素有关。鉴于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适用于设计系统式局部送风方面的卫生标准,为适应设计工作需要,本条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结合我国情况,在历次征得有关卫生研究部门同意后,给出了如条文中表5.3.7所列的数据。9 i# R3 ?: V" @) a 5.3.8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说明] 局部送风空气处理计算参数的确定。沿用原规范第4.3.7条注3。9 U& k+ t: t: q$ l3 K 本条规定了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时,室外计算参数的采取。* z- D9 R4 g2 a& ~ 5.3.9 系统式局部送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Z. c1 v6 ?2 T, L N0 U 1. 不得将有害物质或热气流吹向人体;- ^' J4 n" Z8 N0 a" v- b: S 2. 送风气流宜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到头、颈和胸部,必要时亦可从上向下垂直送风;8 X' c, S# A6 R' X' X+ g2 H 3. 送到人体上的有效气流宽度,宜采用1m;对于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的轻作业,可采用0.6m; 4. 当工人活动范围较大时,宜采用大型送风口或旋转送风口; [说明] 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3.8条。2 P0 D9 W' N* B( @, f* u# o- J 据调查,以前有些地区采用的系统式局部送风,气流大多是从背后倾斜吹到人体上部躯干的。在受辐射热影响的工作地点,工人反映“前烤后寒”,效果不好。这主要是受热面吹不到风的缘故。因此,工人认为最好是从人体的前侧上方倾斜吹风。医学卫生界认为,头部直接受辐射热作用,会使辐射能作用于大脑皮质,产生过热;胸背受辐射热作用,会使肺部的大量血液受热;颈部受辐射热作用,会使流经大脑的血液受热;而手足等其他部位受辐射热作用,影响则较小。气流自上而下或由一边吹向人体时,人体前部和背部都能均匀地受到降温作用。综合上述情况,故对气流方向作了如条文中的规定。' x9 U& n7 _& h: T( x' q3 送到人体上的气流宽度,宜使操作人员处于气流作用的范围内,这样效果较好。在满足送风速度要求的情况下,较大的气流宽度对提高局部送风的效果有利。一般情况下,以1m作为设计宽度是合适的。但对于某些工作地点较固定的轻作业,为减少送风量,节约投资,气流宽度可适当减少至0.6m。 5.3.10 系统式局部送风,应按本规范附录H计算。 [说明] 本规范附录H的引文。沿用原规范第4.3.9条。7 Y7 X" s. Z, d e6 |# R' V 为适应设计要求,在本规范附录H中,给出了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方法,本条予以提示。 5.3.11 特殊高温的工作地点,如轧钢厂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室和轧钢机操纵室等,应采取密闭、隔热措施,并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降温。 [说明] 特殊高温工作地点的降温措施。沿用原规范第4.3.10条。 在特殊高温工作地点,由于气温高、辐射照度大,采用一般水冷式降温机组,如用蒸发冷却方式处理空气,仍不能满足降温要求,尤其是南方炎热、潮湿地区。据调查,某钢厂吊车司机室,当室外空气温度为31.5℃,车间空气温度为37.7℃时,司机室内气温达43.2℃,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后,司机室内气温所降无几,而使用冷风机组时,司机室内可降低至25℃左右,效果很好。由此可以看出,特殊高温工作地点的降温,应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同时,为保证降温效果,节省能量消耗,必须采用很好的密闭和隔热措施。 5.3.12 在特殊高温作业区的附近,应设置工人休息室。夏季休息室的温度,宜采用24~28℃。 [说明] 设置休息室的条件及室温标准。沿用原规范第4.3.11条。6 E- [7 E9 B1 l1 M2 P- t, W# N7 E 炎热季节,根据工艺生产特性,适当调整高温作业工人的劳动休息制度,缩短持续劳动的时间,是恢复工人体力和调整生理机能的重要措施之一,尤其是对高温环境下从事间断性的中、重体力劳动者来说,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更是十分必要的。 从调整人体生理机能的要求出发,参照本规范第3.1.3条关于舒适性空调夏季室内温度标准的规定,把休息室的室温标准规定为24~28℃。* A7 y( o* X. @1 I$ i & L9 K4 e6 `3 e6 \( h 5.3.13 当利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要求的公共建筑,可设置吊扇。 吊扇的台数,可按不同规格的吊扇所提供的服务面积相应为15~25m2确定。 P; H, @- Y% x& u7 a: ~4 A( E 吊扇叶片距地面不应小于2.3m,距顶棚不应小于0.25D(D为吊扇叶片外缘直径)。吊扇应布置在其所服务区域的中心。 [说明] 设置吊扇的条件及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3.13条。" k5 ^2 K# }% {8 Y; z& K 为了改善生活、工作和劳动条件,满足室内的卫生要求,在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除根据需要设置空调以外,采用各种风扇的也相当普遍,使用情况表明,采用吊扇可以充分利用空间,不占用室内有效面积,效果也比台扇好。3 `1 c8 L0 C, u + Q8 K% z3 X8 H' k0 v2 C1 Z1 l 5.4 机械通风 5.4.1 ★ 当自然通风满足不了卫生、防火、防爆等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设置机械通风。 [说明] 设置机械通风的条件。新增条文。 采用自然通风或定时换气不能保证室内空气参数和清洁度、对于无自然通风的房间和地段以及用于防火安全为目的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炎热地区的工业建筑等,当采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防火、防爆等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设置机械通风。6 U; Z- b' _0 M1 F# ] , n3 x" r M4 N+ Y& v1 H* y; w9 b6 ^ 5.4.2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采用自然补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工艺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 ^& |6 D' S' @' `: E( [ 注:1每班运行不足2h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条件许可时,可不设机械送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U) W1 \/ Z1 Z$ f 2选择机械送风系统的空气加热器时,室外计算参数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当其用于补偿消除余热、余湿用全面排风耗热5 {. A3 ?) W% I6 V8 X* @0 j 量时,可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说明] 关于补风和设置机械送风系统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4.4.2条。 设置集中采暖且有排风的建筑物,设计上存在着如何考虑冬季的补风和补热的问题。在排风量一定的情况下,为了保持室内的风量平衡,有两种补风的方式:一是依靠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自然渗透;二是利用送风系统人为地予以补偿。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为了保持室内达到既定的室温标准,都存在着补热的问题,以便实现设计工况下的热平衡。5 M, Q& ~4 v- w' Z C9 C6 B8 @: N 本条规定应考虑利用自然补风,包括利用相邻房间的清洁空气补风的可能性。当自然补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或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则以设置机械送风系统为宜。所谓“不能满足室内卫生条件”,系指室内环境温度过低或有害物浓度超标,影响操作人员的工作和健康;“工艺要求”,系指工艺对渗入室内的空气含尘量及温度要求;“技术经济不合理”,系指为了保持热平衡需设置大量的散热器等,不如设置机械送风系统合理。8 x+ O" n7 m# a z8 o 5.4.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当其周围环境较差时,室内应保持正压,排风量宜为送风量的80%~90%。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90%。- A$ s5 C, b- c! c6 A% K# ~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_* Q8 B g) L# [ [说明] 室内保持正负压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4.1条。! P3 ]; v, t( c2 q' M. P; s$ d1 @ 在设置机械通风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物中,有些比较清洁的房间,为了防止受周围环境和相邻房间的污染,室内应保持正压,一般采用送风量大于排风量来实现;反之,有些工业建筑如电镀、酸洗和电解等车间放散有害气体,为了防止其扩散形成对周围环境和相邻房间的污染,室内应保持负压,一般采用送风量小于排风量来实现。( {. [# |2 r; _ " k5 y2 _- [3 ]/ O2 E. y, P9 ?6 J3 K" Q 5.4.4 ★ 设置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房间,当室内安装有非防爆型的电控设备等,且不能做局部防爆处理时,应设计正压值为30~50Pa的正压通风。; \7 \7 D" d7 ~ 正压通风的进风口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边界以外至少1m,且应是清洁的。 注: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应符合国家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技术规范》(GB 50058)的规定。 [说明]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室内保持正负压的要求及正压通风进风口的要求。新增条文。4 i9 r5 z4 m( u 在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中,由于条件限制,有些电气室、仪表控制室和分析室等不得不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内。室内的电气、仪表和分析设备等又都属非防爆型,有很多易产生火花、电弧的触点,由于布置分散,很难进行局部防爆处理。这时,应将该室设计成正压通风室,以正压通风系统连续地向室内送入适量地洁净空气,使室内保持一定的正压,防止室外有爆炸危险性的气体侵入。正压通风室虽处于爆炸危险区域,但室内却属于非爆炸危险环境。工程实践证明,正压室是安全可行的。% b9 Z$ g1 T I 5.4.5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1 j; Z! c6 q x+ P1 x 2. 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且应低于排风口; 3. 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h) _1 }+ Z Z9 Q+ M A& b 4. 降温用的进风口,宜设在建筑物的背阴处; 5. ★ 放散有害物质的工业建筑,当其进、排风口均设在屋面上同一高度时,其水平间距应大于20m,当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6m。7 H- ~" G) w+ C% L. m1 d [说明]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修改原规范第4.4.4条。 关于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位置的规定,是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并结合国内的实践经验制定的。其基本点为: 1. 为了使送入室内的空气免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而保持清洁,故规定把进风口布置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对于工业建筑的送风系统,其有害物的含量应小于室内工作区最高容许浓度的30%,这是引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的规定,也是使散发有害物的工业建筑得以达到卫生标准的最起码的条件; 2. 为了防止排风(特别是放散有害物质的工业建筑的排风)对进风的污染,故规定进风口应设在排风口的上风侧并低于排风口,对于放散有害物质的工业建筑,其进、排风口的相互位置,当设在屋面上同一高度时,按本条第5款执行。 3. 为了防止送风系统把进风口附近的灰尘、碎屑等扬起并吸入,故规定进风口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同时还规定当布置在绿化地带时,不宜低于1m;- `* Q& i7 r3 @( G4 Y4 U) ` 为了尽量利用室外小气候的有利条件,提高降温效果,节省能量消耗,故规定降温用的进风口宜布置在建筑物的背阴处。例如,在北纬23.5°以北的地区,把进风口设在北向外墙,实践和测试结果表明效果就比较好。 : h. X9 E% K2 D( q 5.4.6 ★ 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及其它建筑物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必要时,应加围护装置;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7 b5 M4 w5 ~/ X `; M: z9 e [说明] 进风口的布置及进、排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6.10和4.6.3条。 对进风口的布置做出规定,是为了防止互相干扰,特别是当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送风系统停运时,避免其他类建筑物的送风系统把甲、乙类建筑内的易燃易爆气体吸入并送到室内。) Y5 Y* O# O/ T: f0 g' N 规定进、排风口的防火防爆要求,是为了消除明火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 {0 j5 W" I8 M6 c 5.4.7 ★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处的空气质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要求:/ y" L) E8 i! ^; K# P 1. 进风口处室外空气有害物含量,工业建筑不应大于室内人员活动区最高容许浓度的30%;对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不大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所规定的浓度限值;9 {9 g6 [9 f Q7 ~3 U' {" X. `/ ~ 2. 位于沙暴地区、风沙严重地区或工艺有要求时,以及当送入室内空气的含尘浓度超过室内人员活动区允许浓度的30%时,送风系统应设置必要的过滤净化装置。 [说明] 送风系统的空气质量要求。新增条文。/ c# ^5 f$ h9 @0 T1 f 制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卫生标准。 % K) m4 a S4 i5 \& s+ y) ~" O 5.4.8 ★ 通风系统的送风量应不小于保证卫生标准和防爆安全标准所需风量的最大值。 R' R) m/ L+ Z* h R! v: H( G% } 送入室内的室外新风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1.9条所规定的人员最小新风量,并应按排风系统和工艺设备排至室外的风量确定,并满足室内压差的要求。 [说明] 通风系统送风量的确定因素。新增条文。+ k3 _2 i1 ~0 u7 E 在确定送风系统送风量时,应综合考虑采用卫生标准和防爆安全标准所需风量的最大值,且应考虑通风和工艺排风系统的排风量,以防形成过大的负压。4 y6 G" z4 I- v $ Z2 R/ g3 V5 E: u B3 n 5.4.9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使用循环空气:; A" b& H6 b9 @8 p2 T7 T- c 1. 甲、乙类工业建筑的空气; 2. 丙、丁、戊类房间以及试验室内排除含有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空气混合物的排风系统;. z2 p! |/ w8 W 3. 空气中含有极难闻气味的物质,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房间的空气; 4. 民用建筑储存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内的空气。4 S' N% Y. J( j! Z3 S 但对排除含尘空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浓度不超过工作区允许浓度的30%时,允许循环使用。 [说明] 对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修改原规范第4.6.1条。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及前苏联建筑法规的有关篇章确定的。 甲、乙类工业建筑的甲类液体易挥发出可燃蒸气,可燃气体易泄漏,会形成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混合物,随着时间的增长,火灾危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火灾事例说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空气再循环使用,不仅卫生上不许可,而且火灾危险性增大。因此,甲、乙类工业建筑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室内空气应及时排至室外,不应循环使用。2 _. ^ j# z# I e8 E: k$ F 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及试验室内排除含有有害物质和有爆炸危险的空气混合物的排风系统,不允许循环使用;但对排除含有粉尘的空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若要循环利用空气,应在通风机前设过滤器,对空气进行净化,使空气中的粉尘、纤维含量不再有燃烧危险并符合卫生条件后,才能循环使用。6 \3 s, s1 v. @2 k8 d& T0 O: K 民用建筑中储存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危险性也很大,若将其空气循环使用,会使浓度逐渐增高,当这些物质达到爆炸极限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因此也不能采用循环空气。 当空气中含有极难闻气味的物质以及含有危险浓度致病细菌或病毒房间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4 E; A9 [9 i- F' o7 V 5.4.10 民用建筑内设有储存易燃或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实验室等),如设置排风系统时,应设计成独立的系统;且通风系统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z7 K" ~# Q' F. R [说明] 民用建筑排风系统的划分。沿用原规范第4.6.7条。; c5 k$ g9 r$ z* P 本条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制订的。民用建筑中存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如放映室、药品库和用甲类液体清洗零配件的房间),所设置的排风装置应是独立的系统,以免使其中容易起火或爆炸的物质窜入其他房间,防止火灾蔓延,否则会招致严重后果。 & u6 b& B5 E$ w5 F- B 5.4.11 ★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置换通风: 1. 污染源与热源伴生时;; p# u& Y) p4 \5 @% ^, L 2. 房间高度不小于2.4m。 + K0 k+ W/ O. n8 M9 Z# a 5.4.12 ★ 置换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置换通风房间内的温度梯度小于2~3℃/m; 2. 人员活动区最大风速:冬季0.15m/s,夏季0.25m/s; 3. 人员活动区内气流分布均匀; 4. 置换通风器的面风速:工业建筑不大于0.5m/s,民用建筑不大于0.15~0.2m/s。% \ a1 \4 n/ I8 A7 r( R 5.4.11~5.4.12[说明] 置换通风的设计条件。新增条文。3 Q: M& J- x) q. B" V8 U* _! b 本条是根据ISO Standard 7730 的有关规定制定。, T, R' H0 ]$ {6 p) l& P7 z/ r 在建筑空间中,人们只在活动区停留。以净高大于等于2.4m的民用建筑及层高为5.5m的工业建筑为例,其工作区人的呼吸带高度与建筑空间高度之比约为0.46~0.27。将通风系统的新鲜空气直接送入工作区,是强调了通风的有效性。 置换通风是将经过处理或未经处理的空气,以较低的速度、略低于室内设计的温度,直接送入人员活动区。送风口位于地板附近,吸风口位于天花板或屋顶附近。送入室内的空气先在地板上均匀分布,随后流向热源(人员或设备)形成热气流以烟羽的形式向上流动,在上部空间形成滞流层,从滞留层将余热和污染物排出室外。 置换通风的竖向流型是以浮力为基础,室内污染物在热浮力的作用下向上流动,在气流上升的过程中,卷吸周围空气,烟羽流量不断增大。在热力作业下,建筑物内空气出现分层现象,从而使室内形成两个截然不同的区域:在分层界面下方的的下部区域(人员活动区)内没有循环气流(接近置换气流),在分层界面上方的上部区域(滞留区)内有循环气流。下部区域(人员活动区)的高度取决于送风量、热源特性及其在室内的分布情况。在设计置换通风系统时,该分层界面应控制在下部区域以上,以确保人员活动区内通风的有效性。为了确保这种通风系统的运行,必须在室内维持稳定的温度梯度(小于2~3℃/m)。 与通常的混合通风相比,置换通风的设计要求确保在人员活动区内的气流掺混程度最小。置换通风的目的是为了在人员活动区内维持接近于送风状态的空气质量。因此局部吹风感和垂直温度梯度是设计的关键。如设置置换通风系统的办公室,为了确保人员活动区内垂直温度梯度小于3℃/m;同时为了避免吹风感,置换通风器的设计面风速工业建筑不大于0.5m/s,民用建筑不大于0.15~0.2m/s。" D: m: V, A% @0 r9 `. @ 5.4.13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或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时,宜送至工作区; 2.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空气大的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宜送至上部地区;4 F/ v9 K' V `& A& f+ W 3. 当固定工作地点靠近有害物质放散源,且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应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 [说明] 送风方式。修改原规范第4.4.3条。 根据有害物质以及所采用的排风方式,本条规定了三种可供设计选择的送风方式: 1. 放散热或同时放散热、湿和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当采用上部全面排风(用以消除余热)或采用上、下部同时全面排风(用以消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将新鲜空气送至人员活动区,以便使送风气流既不致为房间上部的高温空气所预热,也不致为室内的有害物质所污染,从而有助于改善人员活动区的劳动条件。 2. 放散粉尘或比空气重的有害气体和蒸汽,而不同时放散热的工业建筑,当主要从下部地区排风时(包括局部排风和全面排风),由于室内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将新鲜空气送至上部地区,以便不使送风气流短路,对保持室内作业地区温度场分布均匀、防止粉尘飞扬和改善劳动条件都是有好处的。5 y' A) @5 L4 q 3. 当有害物质的放散源附近有固定工作地点,但因条件限制不可能安装有效的局部排风装置时,直接向工作地点送风(包括采用系统式局部送风),以便在固定工作地点造成一个有害物浓度符合卫生标准的人工小气候,使操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得以改善。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妥善地合理地组织排风气流,以免有害物质为送风气流所裹携到处飘逸和飞扬。" o8 T7 B2 S2 M4 N {* ` 5.4.14 同时放散热、蒸汽和有害气体,或仅放散密度比空气小的有害气体的工业建筑,除设局部排风外,宜从上部地带进行自然或机械的全面排风,其排风量不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排风量可按每平方米地面面积6m3/h计算。0 a1 v" i4 A% K' G [说明] 对全面排风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4.6条。 C: D" o, n2 f" T. n 将原规范条文的“注”改为正文。 本条规定了设计全面排风的几点要求。为了防止有害气体在厂房的上部空间聚积,特别是装有吊车时,有害气体的聚积会影响吊车司机的健康和造成其他安全事故,因此规定,工业建筑上部空间的全面排风量不宜小于全部房间容积的每小时1次换气。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换气次数允许稍有减少,仍按6m高度时的房间容积计算全面排风量,即可满足要求。1 V, H* `/ l. i! W, r) B' R9 ~ 5.4.15 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P* Q) H- Q2 p5 E( K/ x 1. 当放散的气体和蒸汽比室内空气轻,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地区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下部地区排出总排风量的1/3;. i) g$ M6 X9 R* O' _ }5 R3 k* } 2. 当放散的气体和蒸汽比空气重,但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会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或挥发的蒸汽吸收空气中热量导致气体或蒸汽混合物沉积在下部地区时,宜从下部地区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地区排出总排风量的1/3;% _" k. X3 p+ R) |. J 3.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地区排风。 h/ Q3 c$ ~" z& A& l 注:1 相对密度≤0.75的气体或蒸汽规定为比空气轻,当其相对密度>0.75时,规定为比空气重;! Y; `: w5 E2 v# H; [+ z9 ?6 G2 F 2 上、下部地区的排风量中,应包括该地区内的局部排风量; 3 地面以上2m以内规定为下部地区。 ~0 Y3 ^( f/ r8 K1 c% u) [ [说明] 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及风量分配。修改原规范第4.4.7条。 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把吸风口分别布置在室内温度最高、含湿量和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一是为了满足本规范第5.1.11条关于合理组织室内气流的要求,避免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地区;二是为了提高全面排风系统的效果,创造较好的劳动条件。因而考虑了有害气体的密度和室内热气流的诱导作用,故把排风量分为上下两个地区不同的排风量。 鉴于室内有害物浓度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影响其分布状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某种原因(如热气流或横向气流的影响等)造成含有有害物的空气流动或环流,即对流扩散;二是有害物分子本身的扩散运动,但在有对流的情况下其影响甚微。对流扩散对有害物的分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在没有对流的情况下,才会使一些密度较大的有害气体沉积在房间的下部地区;并使一些比较轻的气体如汽油、醚等挥发物,由于蒸发而冷却周围空气也有下降的趋势。在有强烈热源的工业建筑内,即使密度较大的有害气体如氯等,由于受稳定上升气流的影响,最大浓度也会出现在房间的上部。如果不考虑具体情况,只注意有害气体密度的大小(比空气轻或重),有时会得出浓度分布的不正确的结论。因此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对全面排风量的分配作了如条文中的规定,并着重强调了必须考虑是否会形成稳定上升气流的影响问题。. i! }7 I& [% v4 e- h5 _! J1 S; k 当有害气体分布均匀且其浓度符合卫生标准时,从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与室内空气的相对密度的作用已不会构成分上下地区排风的理由。, m% x. ?% T- i2 Y( P+ j& U 0 ?, o' J* u8 t- x: n 5.4.16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说明] 系统风量的确定。沿用原规范第4.6.6条。 本条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规定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不论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均应按风管中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其爆炸下限的50%计算风量。 & l$ T9 H' H3 S 5.4.17 设置局部排风罩时,应采用密闭罩。当不能采用密闭罩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 [说明] 设置局部排风罩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4.5条。 局部排风罩的形式很多,不同形式的排风罩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主要取决于工艺设备种类及布置、有害物性质及数量、工人的操作方式和便于安装、维护与管理等因素,本条指出应首先采用。密闭罩的特点是可以将有害物质的放散源全部罩住,除留有必不可少的操作口外,其他部分都完全封闭起来,把污染的空气控制在罩子里面,不但所需通风量最小,而且能防止横向气流的干扰,效果较好。因此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用密闭罩。$ ?; g5 n$ g4 X 除密闭罩外,伞形罩、环型罩、侧吸罩、吹吸式排风罩、槽边排风罩、移动式排风罩等,一般称为开敞式排风罩。这类排风罩和密闭罩不同,罩子本体并不包住污染源,而是设置在污染源附近,适用于因生产操作的限制不允许把污染源全部或部分地封闭起来的地方。伞形罩(固定的和回转的)设在污染源的上部,如用于坩埚炉、浇注流水线上的小型落砂机等设备;侧吸罩设在污染源的一侧,如用于焊接工作台、木工车床等;槽边排风罩,设在污染源的一侧或两侧,如用于电镀槽、酸洗槽等;吹吸式排风罩,设在污染源的两侧,如用于大型酸洗槽、振动落砂机及炼钢电炉等设备。由于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设计时应根据不同条件选择适宜的排风罩,必要时还须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而后再决定取舍。 5.4.18 ★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地区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吸风口下缘至地面的高度不小于2m;用于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 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当房间高度≤4m,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当房间高度>4m时,上述距离不大于0.025倍的房间高度,且不大于0.4m;* c: Y8 t5 l, f# ~" p& ^8 v# P& A 3. 位于房间下部地区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应大于0.3m。 [说明] 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要求。新增条文。 规定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位置,在不同情况下应有不同的设计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有效的排除室内余热、余湿及各种有害物质。 5.4.19 含有剧毒物质或难闻气味物质的和位于非爆炸危险区,排出含有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排至建筑物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以上。 注: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及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m7 f' H: m) M [说明] 局部排风的排放高度。修改原规范第4.4.8、4.6.4条。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使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剧毒物质、难闻气体或浓度较高的爆炸危险性物质,得以在大气中扩散稀释,以免降落到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内,污染周围空气或导致向车间内倒流。 所谓“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系指室外大气气流撞击在建筑物的迎风面上形成的弯曲现象及由此而导致屋顶和背风面等处,由于静压减小而形成的负压区;“正压区”系指建筑物迎风面上由于气流的撞击作用而使静压高于大气压力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只有当它和风向的夹角大于30℃时,才会发生静压增大,即形成正压区。 5.4.20 ★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等,其“燃气的应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8 Q' D1 T- X* I! q) `% F( ?- a [说明] 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时的安全要求。新增条文。 为保证安全,防火、防爆,在采用燃气加热的采暖装置、热水器或炉灶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4.21 ★ 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排入有防回流设施的竖向通风道,且应留有必要的进风面积。 [说明] 民用建筑卫生间设置机械通风的条件及措施。新增条文。 在符合本条文规定的条件下,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风以及相应的措施。并应执行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2 D2 {% R; P; e" F: K, s0 F% E$ H6 } 5.5 ★ 事故通风* g: X8 C" n4 R6 Y 5.5.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d+ T# Y( s: W& L! ?7 I 5.5.2 ★ 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c* {) z" p+ P) K' m! c 1.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气溶胶的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1 C5 a* X2 y+ d; K0 t 2.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可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n3 u, ~5 g0 I, |4 p 3. 事故通风系统可与日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合用,但必须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5.5.3 事故排风量,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当工艺设计不能提供有关计算资料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 。 2 i. [# u Y6 h& T( P 5.5.4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蒸汽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散发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 $ o& q- b. `7 t1 _/ @ 5.5.5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1 Q5 V) k D( H' k$ `+ r 2.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在20m以上;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6m以上; 3. 当排放的空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或蒸汽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距可能发火源20m以上;7 @; w5 B( A: d/ G. x' b* s: p 4. ★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涡流区或不易扩散的地段。* H# T2 @0 [( P3 a u' q! x " q2 }% u8 c5 `7 j 5.5.6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电器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负荷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要求。 5.5.7 设计事故排风时,在符合本规范第5.5.1~5.5.6条要求的情况下,可在外墙或外窗上设置轴流式通风机或屋面上设置屋顶通风机向室外排风,但应防止气流短路。" p9 l0 o0 K" }2 n' m 5.5.1~5.5.7 [说明] 设置事故通风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4.9~4.4.13条。 在这些条文中分别规定了设置事故排风的条件、系统要求、风量的确定、设备的配备、吸风口和排风口的布置原则、对事故通风用电器的要求以及利用轴流通风机作事故排风时应采取的措施等:% s! h" s* _0 c6 ^5 Q8 V) {9 d 1. 事故排风是保证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一项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在设计中均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量逸出有害气体而造成人身事故是至关重要的;! w7 Q1 j8 {' V7 A; _: w# e& C# f 2. 第5.5.2条指出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气溶胶等物质时,应采用防爆通风设备,也可采用诱导式事故通风系统。诱导式通风系统,可采用一般的通风机等设备。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厂房,当所放散的可燃气体或蒸汽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事故送风系统,而较轻的可燃气体、蒸汽经天窗或排风帽排出室外;6 N( l8 D( N) L8 I1 E1 Z 3. 关于事故排风的排风量,考虑到各行业具体情况相距甚远,为安全起见,本规范仍沿用原规范第4.4.9条的规定,把换气次数的下限定为每小时8次,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可不受本条限制,允许取得大一些。 4. 本规范第5.5.4条关于布置事故排风吸风口的规定,其理由可参见本规范第5.4.18条的说明。4 H7 `: ?! D, `3 _ 5. 本规范第5.5.5条所规定的事故排风口的布置,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为的是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有毒及爆炸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送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7 ^% c1 k- U! ^ R 6. 本规范第5.5.6条规定事故排风系统(包括兼作事故排风用的基本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开关装置应装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一旦发生紧急事故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事故排风系统供电的可靠性等级原则上应由工艺专业人员确定,并应符合有关电力设计规范的要求。 7. 在外墙和外窗上设置轴流风机作事故排风的规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即在符合本规范第5.5.1~5.5.7条的前提下,方可这样做。6 n; @) j" X& l; ^% Y3 P" e 5.6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5.6.1 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致影响生产和改变物料性质时,宜采用湿法除尘;当湿法除尘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除尘或机械与湿法的联合除尘;生产上不允许物料加湿时,应采用机械除尘。 [说明] 除尘方式的选择。沿用原规范第4.5.1条。 除尘方式一般可分为湿法除尘和机械除尘两种:湿法除尘包括采用喷嘴向扬尘点喷水促使粉尘凝聚,减少扬尘的水力除尘和采用喷雾设施向工业建筑含尘空气中喷雾以促使浮游粉尘加速沉降,防止二次扬尘的喷雾降尘等;机械除尘则是借助于通风机和除尘器等捕集粉尘以达到除尘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湿法除尘是较为经济的一种方法,又可达到较好的除尘效果。 因此,对于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当湿法除尘不致影响生产和改变物料性质时,应采用湿法除尘;当湿法除尘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除尘或机械与湿法的联合除尘。某些放散粉尘的生产过程,虽允许加湿,但对加湿量有一定限制,如冶金企业的破碎、筛分等,过量加湿会使产量下降,采用湿法除尘就受到一些限制。至于加湿后会影响产品质量,引起物质的水解或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产生有害、有毒或爆炸性气体的生产过程,如食品、纺织、化工、耐火和建筑材料工厂的某些生产过程,生产上不允许加湿物料,则应采用机械除尘。+ i1 ]- f" C* U$ j 5.6.2 采用水力除尘时,水量和水压应稳定、水质应符合要求,确保水中悬浮物不致堵塞喷嘴。必要时,水力除尘装置应与有关工艺设备连锁。" Z/ S) J u; F! t 水力除尘的用水量,应在生产流程的起始扬尘点和破碎地点多分配一些。 布置水力除尘喷嘴时,应防止水滴落到设备的传动部件上;采用联合除尘时,不应将水滴吸入风管中。 [说明] 水力除尘的设计要点。修改原规范第4.5.2条。 将原规范的“注”归入正文。 在生产过程的起始扬尘地点(卸料前或起始卸料点等)和破碎地点多喷一些水,以便使整个生产流程尽量减少粉尘的散发。* O+ Z0 c: k. S7 L 水滴落到设备的传动部分容易造成生产事故,如水滴落到皮带运输机的鼓轮上,会使皮带运输机打滑而跑偏或停车。水滴被吸入风管中时,会使粉尘凝聚,造成堵塞,影响机械除尘系统正常运行。所以,布置水力除尘喷嘴时,应防止水滴落到传动设备上,采用联合除尘时,不应将水滴吸入风管中。, l& n8 B9 P1 ^: {1 g 采用水力除尘时,供水量应根据物料的初、终含湿量通过计算确定,喷嘴前的供水压力应根据喷嘴的形式及性能确定,水中的悬浮物应控制在不致使喷嘴堵塞的程度,否则应采取过滤措施。; O- f# ]3 f2 y, ] ~ $ M0 `$ h& M5 E3 O) g5 { 5.6.3 放散粉尘的工艺流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措施。其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要求以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分别采用局部密闭、整体密闭或大容积密闭。 [说明] 密闭罩形式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4.5.3条。, ^& z/ E2 o A4 m4 @( k- a 密闭是综合防尘措施的关键环节之一。水力除尘、机械除尘和联合除尘的效果好坏,首先取决于扬尘地点的密闭程度。密闭得好,机械除尘的排风量就可大为减少;反之,即使增大机械除尘系统的排风量,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据调查,有的厂过去密闭不严,排风后粉尘仍大量外逸;加强密闭后,风量为原风量的1/8时,罩内仍有10Pa负压,满足了除尘要求;有些厂的某些生产过程,在采用同样机械除尘的条件下,采取较严格的密闭措施与未采取密闭措施,对车间内空气含尘浓度影响很大,有的差8~9倍,有的差10倍以上,甚至有的差100多倍。) |- C8 ]. y Q0 J% L8 `7 z( D 至于密闭形式,对于集中、连续的扬尘点(如胶带机受料点),且瞬时增压不大的尘源,多在设备扬尘处采用局部密闭;对于全面扬尘或机械振动力大的设备,多采用留有观察孔和操作门并将设备(除电动机、减速箱外)大部封闭在罩内的整体密闭,特点是密闭罩本身为独立整体,易于密闭;对于大面积扬尘且操作和检修频繁,采用整体密闭不便者,多采用留有观察孔和操作门并将扬尘设备全部密闭在罩内的大容积密闭。一般说来,大容积密闭罩比小容积密闭罩效果要好,特点是罩内容积大,可缓冲含尘气流,减小局部正压,这种密闭罩适用于多点扬尘、阵发性扬尘和含尘气流速度大的设备或地点,如多卸料点的胶带机转运点等。但具体情况不同,不能一律对待,应根据设备特点、生产要求以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分别采用不同的密闭形式。 * l" b$ _+ M& g( n+ C* A 5.6.4 吸风点的排风量,应按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实测数据或经验数值。 [说明] 吸风点排风量的确定。沿用原规范第4.5.4条。( e9 B* A( y; g& ^6 n 在机械除尘系统的设计中,如何确定吸风点的排风量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排风量过小,会使含尘空气逸入室内,达不到除尘的目的;排风量过大,会使除尘系统复杂,设备庞大,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高。所以,在保证粉尘不外逸的情况下,排风量愈小愈好。为此,设计时,必须通过计算或采用实测与经验数据正确确定吸风点的排风量。 吸风点的排风量,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工艺过程本身产生的烟尘量(包括处理热物料时,由于热压作用和体积膨胀等而增加的空气量);物料输送过程中所带入的诱导风量和保持罩内负压(包括有时消除罩内正压)所需的空气量等。 5 w2 A z# D! ]( g) B3 g 5.6.5 确定密闭罩吸风口的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内负压均匀、防止粉尘外逸并不致把物料带走。吸风口的平均风速,不宜大于下列数值: 细粉料的筛分 0.6 m/s- q8 x; K. [2 p/ k- B& y 物料的粉碎 2 m/s+ I5 B$ H, [2 F+ t 粗颗粒物料的破碎 3 m/s9 V0 H0 a( X `9 s' @& x S* G& y [说明] 吸风口的位置及风速。沿用原规范第4.5.5条。3 l: ?4 e$ h! ] 在密闭罩上装设位置和开口面积适宜的吸风罩同除尘风管连接,使罩口断面风速均匀,为了防止排风把物料带走,还应对吸风口的风速加以控制。在吸风点的排风量一定的情况下(它是按本规范第5.6.4条确定的),吸风口风速主要取决于物料的密度和粒度大小以及吸风口与扬尘点之间的距离远近等。本条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针对破碎筛分工艺特点规定;对于细粉料的筛分过程,采用不大于0.6m/s;对于物料的粉碎过程,采用不大于2m/s;对于粗颗粒物料的破碎过程,采用不大于3m/s,由于各行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难以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5.6.6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宜按其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非同时工作吸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与各非同时工作吸风点排风量的15%~20%之和确定,且应在各间歇工作的吸风点上装设电动阀门,并与工艺设备连锁。 [说明] 除尘系统的排风量。修改原规范第4.5.6条。 为保证除尘系统的除尘效果和便于生产操作,对于一般除尘系统,设备能力应按其所联接的全部吸风点同时工作计算,而不考虑个别吸风口的间歇修正。: |0 ~ v9 g- f; a* d+ `2 V0 ]* R 当一个除尘系统的非同时工作吸风点的排风量较大时,为节省除尘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则该系统的排风量可按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加上各非同时工作的吸风点的排风量的15%~20%的总合计算。后者15%~20%的漏风量为由于阀门关闭不严的漏风量。如某厂的四个除尘系统,按15%漏风量附加,间歇点用蝶阀关闭,阀板周围用软橡胶垫密封,使用效果良好。 5.6.7 除尘风管内的风速,不得低于本规范附录I所规定的最小风速。1 u9 t* X2 V# |* _% F& n [说明] 附录I的引文。修改原规范第4.5.7条。. p& y5 u0 A" Q5 J+ r x8 S# c 为了防止粉尘因速度过小在风管中沉降、聚积甚至堵塞风管,故本规范附录I中根据不同物料给出了除尘系统风管中的最小风速,在此予以提示。4 T L$ j% u$ E% l. D& Q/ R : m+ f8 R( }# E/ M$ i: Y) i9 N 5.6.8 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大时,宜合设一个系统; 2. 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可合设一个系统; 3. 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3 _: i# h+ u. g 4. ★ 一个除尘系统同时工作的扬尘点不宜过多;当吸尘点相距较远时,应分别设置除尘机组或系统。4 C% `- J! g1 v5 {: {3 a 注:除尘系统的划分,尚应符合本规范5.1.12条。 [说明] 除尘系统的划分原则。修改原规范第4.5.8条。 除尘系统的划分原则,除了应遵循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外,尚应考虑吸风点的数量不宜过多(通常5~6个,最多不宜超过20个),主要是便于风管的阻力平衡,作用半径不宜过大,便于粉尘的回收利用以及由于不同性质的粉尘混合后会引起的不良影响因素或导致风机功率过大的浪费电能现象。这些因素对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正常运行有重要意义,因此作了如条文中的有关规定。; A$ Z" b+ ?, Z# a 5.6.9 除尘器的选择,应按下列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 含尘气体的化学成分、腐蚀性、爆炸性、温度、湿度、露点、气体量及其波动范围和含尘浓度;; I2 l# F( L. J+ ~, p4 o$ N U K 2. 粉尘的化学成分、密度、粒径分布、腐蚀性、吸水性、硬度、比电阻、粘结性、纤维性和可燃性、爆炸性等;0 x9 s. R; _4 G% M4 [% h 3. 净化后的气体应满足本规范5.1.2条的要求;/ Y+ p, D+ t/ l, K: L$ h& o5 w* ? 4. 除尘器的压力损失和分级效率或总效率; 5. 粉尘的回收价值及回收利用形式; 6. ★ 除尘器的设备费、运行费、使用寿命、场地布置及外部水、电源条件等;( k. X: B+ @. d: N! z9 h | 7. 维护管理的繁简程度。# l5 o: e( Z5 w" C+ v6 T& f U: a [说明] 选择除尘器应考虑的因素。修改原规范第4.5.9条。 除尘器也称除尘设备,是用于分离空气中的粉尘达到除尘目的的设备。除尘器的种类繁多,构造各异,由于其除尘机理不同,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其技术性能和适用范围也就有所不同。根据是否用水作除尘媒介,除尘器可分为两大类:干式除尘器和湿式除尘器。干式除尘器又可分为重力沉降室、惰性除尘器、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干式电除尘器等;湿式除尘器又可分为喷淋式除尘器、填料式除尘器、泡沫除尘器、自激式除尘器、文氏管除尘器和湿式电除尘器等。 选择除尘器时,除考虑所处理含尘气体的理化性质之外,还应考虑能否达到排放标准、使用寿命、场地布置条件、水电条件、运行费、设备费以及维护管理等进行全面分析。2 L: f/ V3 \- `: O, n- g5 c7 S, g- j 5.6.10 用于净化及输送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65g/m3的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和碎屑的干式除尘器或风管,应设泄压装置。对容易爆炸的铝、镁等粉尘,干式除尘器应采用非磁性材料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4 k$ e" {. T5 M& w& c [说明] 设置泄压装置以及对净化易爆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制作材料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6.20条。0 X! I5 t: p9 T- d. N1 F 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介绍,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65g/m3的粉尘、纤维和碎屑,包括铝粉、镁粉、硫矿粉、煤粉、木屑、人造纤维和面粉等。由于上述物质爆炸下限较低,容易在除尘器和过滤器等处形成爆炸的可能,为减轻一旦发生爆炸时的破坏力,在这种情况下,应设置泄压装置。泄压面积应根据粉尘等的危险程度通过计算确定。泄压装置的布置应考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的可能。 对于处理净化上述易爆粉尘所用的干式除尘器,其制作材料应采用非磁性材料或不易产生火花的材料。; G8 |1 H" ?; Q& Q0 j% u ! c R. \( K* ~! J# e, c 5.6.11 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建筑物之外,且距有门窗孔洞的外墙不应小于10m;或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单独房间中: 1. 具有连续清灰能力的除尘器; 2. 定期清灰的除尘器,当其风量不大于15000m3/h,且集尘斗中的储尘量不大于60kg时。! K1 y! J% a+ b9 n3 J6 p4 g( } 5.6.12 用于净化爆炸下限大于65g/m3的可燃粉尘、纤维和碎屑的干式除尘器,当布置在建筑物内时,应同其排风机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4 I/ _/ K* H8 _: f2 h; X$ k7 } g - [& j2 u0 Y/ C 5.6.13 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当允许布置在建筑物内时,不得布置在经常有人或短时间有大量人员逗留的房间(如工人休息室、会议室等)的下面;如同上述房间贴邻布置时,应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实体墙隔开。 5.6.11~5.6.13 [说明] 排除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布置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6.13~4.6.15条。 在这些条文中,分别规定了排除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通风机、电动机、除尘器等的布置要求。这些要求都是从安全角度出发考虑的,目的是在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尽量缩小其波及范围。0 M* R' E3 Z0 w% ^$ O3 E; P 5.6.14 对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的回收价值和便于维护管理等因素,必须采取妥善的回收或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应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 Y( g% k2 N6 A8 w; W 注:1 含尘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2 处理干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 # ~! }5 R5 }6 j 5.6.15 当收集的粉尘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除尘器宜布置在生产设备(胶带运输机、料仓等)的上部。当收集的粉尘不允许直接纳入工艺流程时,应设储尘斗及相应的搬运设备。 5.6.14~5.6.15 [说明] 粉尘和污水的回收处理方式。沿用原规范第4.5.10、4.5.11条。 这两条是从保障除尘系统的正常运行,便于维护管理,减少二次扬尘,保护环境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出发,并结合国内各厂矿、企业的实践经验制定的。据调查,对粉尘的处理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对于干式除尘器,有人工清灰、机械清灰和除尘器的排灰管直接接至工艺流程等三种。人工清灰多用于粉尘量少,不直接回收利用或无回收价值的粉尘;机械清灰包括机械输送、水力输送和气力输送等,其处理方式一般是将收集的粉尘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机械清灰的输送灰尘设施较复杂,但操作简单、可靠。排灰管直接接至工艺流程(如接到溜槽、漏斗、料仓),用于有回收价值且能直接回收的粉尘,是一种较经济有效的方式。 2. 对于湿式除尘器,污水处理方式一般有单独小型沉淀池、集中沉淀池和接至就近湿式作业的工艺流程的三种,沉淀池的污泥采用人工定期清理或采用机械化、半机械化清理。( X$ n. o) N3 i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或排出的含尘污水的回收与处理方式,直接关系到系统的正常运行、除尘效果和综合利用等方面,因此,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妥善的回收处理措施。工艺允许时,纳入工艺流程回收处理,则对于保证除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操作维护等方面都有好处,而且往往也是经济的。( I5 n& @2 N; C% G* E. z $ Q. W- Z0 f* V 5.6.16 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必须采取防止漏风的措施。 [说明] 卸尘管和排污管的防漏风要求。沿用原规范第4.5.12条。 本条所谓防止卸尘管和排污管漏风的措施,系指在干式除尘器的卸尘管和湿式除尘器的污水排出管上,装设有效的卸尘装置。卸尘装置(包括集尘斗、卸尘阀或水封等),是除尘设备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除尘器的运行及除尘效率有相当大的影响。如果卸尘装置弄得不好,就会使大量空气从排尘口或排污口吸入,破坏除尘器内部的气流运动,大大降低除尘效率。例如当旋风除尘器卸尘口漏风达15%时,就会使除尘器完全失去作用,其他种类的除尘器漏风对除尘效率的影响也是非常显着的。/ |+ u0 x% q e0 E/ r6 S. i 5.6.17 吸风点较多时,除尘系统的各支管段,宜设置调节阀门。" i/ L- |. @5 [$ F1 Q- S; P [说明] 除尘系统设调节阀的要求。沿用原规范第4.5.13条。 对于吸风点较多的机械除尘系统,虽然在设计时进行了各并联环路的压力平衡计算,但是由于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出现压力不平衡的情况实际上是难以避免的。为适应这种情况,保障除尘系统的各吸风点都能达到预期效果,故条文规定在各分支管段上应设置调节阀门,如蝶阀、调节瓣和斜插板阀等。 在吸入段风管上,一般不容许采用直插板阀,因为它容易引起堵塞。作为调节用的阀门,无论是蝶阀、调节瓣或斜插板阀,都必须装设在垂直管段上。如果把这类阀门装在倾斜或水平风管上,由于阀板前后产生强烈涡流,粉尘容易沉积,妨碍阀门的开关,有时还会堵塞风管。 5.6.18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当布置在正压段时,应选用排尘通风机。% v2 _% V, ]$ n3 D+ x, ^# B 用于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X, a; S8 N: P; u+ [ [说明] 除尘器的布置及通风机的选择。沿用原规范第4.5.14、4.6.21条。$ m/ K; ?0 T2 T) J8 R# y* @ 在设计机械除尘系统时,大都把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其最大优点是保护通风机壳体和叶片免受或减缓粉尘的磨损,延长通风机的使用寿命。但由于某种需要也有把除尘器置于系统正压段的,例如采用袋式除尘器时,为了节省外部壳体的金属耗量,避免因考虑漏风问题而增加除尘器的负荷,延长布袋的使用期限及便于在工作状况下进行检修等,有时把除尘器安装在正压段就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在这种情况下,应选择排尘通风机。由于同普通通风机相比,排尘通风机价格较贵,效率较低,能量消耗约增加25%以上,因此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为了尽量缩短输送含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风管长度,减少风管内积尘,避免因把干式除尘器布置在系统的正压段上引起漏风等,因此规定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G1 l n5 M( B: y3 @ 5.6.19 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工艺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_* c; \! D, z) L [说明] 对湿法除尘和湿式除尘器的限制。沿用原规范第4.6.2条。 有些物质遇水或水蒸汽时,将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如活泼金属锂、纳、钾以及氢化物、电石、碳化铝等,这类物质又称为忌水物质。有些忌水物质如生石灰、无水氯化铝、苛性钠等,与水接触时所发生的热能将其附近可燃物质引燃着火。5 s0 u9 {$ v7 |& e9 p z 遇水燃烧物质根据其性质和危险性大小,可分为两极:一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立即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单位时间内放出大量可燃气体和热量,容易引起猛烈燃烧或爆炸。例如,铝粉与镁粉混合物就是这样;二级遇水燃烧物质,遇水后反应速度比较缓慢,同时产生可燃气体,若遇点火源,即能引起燃烧,如金属钙、锌及其某些化合物氢化钙、磷化锌等。因此规定遇水后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生产过程,不得采用湿法除尘或湿式除尘器。 5.6.20 ★ 当含尘气体温度高于过滤器或除尘器所容许的工作温度时,应采用经济合理的冷却降温措施。" p/ M) ?+ a5 p- @ [说明]高温烟气的降温要求。新增条文。/ @& h" c8 K6 x, O( @$ v 高温烟气进入除尘净化设备前,由于设备材料和结构对温度的限制,必须予以冷却降温。一般可分为水冷和风冷。水冷又可分为直接水冷的喷雾冷却,间接水冷的水冷式换热器等;直接风冷俗称掺冷风,间接风冷系借管外常温空气将管内烟气的热量带走而降温的冷却方式。 . t6 Y, I. s* ^ 5.6.21 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气体,当其有害物质浓度总排放量超过排放标准或环境评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净化或回收处理。当技术上达不到国家卫生和排放标准要求时,须辅以高空排放予以稀释。* w6 e+ V* }7 `$ J0 B% X. d [说明] 有害气体的净化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5.16条。' ?0 S4 c1 l u6 C: a" p5 N: [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是我国实行的重大技术政策之一。为此国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有关部门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害物排放标准,例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为了达到排放标准的要求,排除有害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有时必须设置净化设备。净化设备的种类繁多,本条指出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净化设备的选择原则及考虑的因素,同本规范5.6.9条规定的除尘器选择原则相类似,只是与有害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关系更为密切。设计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择洗涤(包括吸收)、吸附、过滤、燃烧、电子束、生化、激光等净化措施,有回收价值的应加以回收。8 [$ H. l0 j: ^! I 5.6.22 ★ 净化有腐蚀性的有害气体时,整体排风系统应采用耐腐蚀的设备和材料。 5.6.23 ★ 当净化易燃易爆的有机废气时,进入活性炭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的废气浓度不得超过爆炸下限的25%,且该装置宜与生产作业区分开,并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或封闭的房间内。 5.6.22~5.6.23 [说明] 净化设备安全运行应采取的措施。新增条文。 5.6.24 ★ 民用建筑中的宾馆、饭店、餐馆等大、中型厨房所排出的油烟,应予以净化,并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 5-2000)所规定的排放浓度不大于2.0mg/m3的规定。 e C: t: {$ M& X+ @8 F4 [说明] 民用建筑中厨房排烟净化要求。新增条文。7 u( }* Y9 l- Q7 r% p4 Z. V* X8 y 为了减少油烟对环境的污染,规定对民用建筑中的大、中型厨房所排出的油烟,其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现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不得大于2.0mg/m3。 3 M/ i' D9 N5 E9 [5 P 5.7 设备与布置/ }. C1 B( L D7 V- b6 Z 5.7.1 选择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等设备时,应附加风管等的漏风量。风管单位面积允许漏风量按本规范第5.8.2条确定。. z2 j, w8 j! j' V* w2 m' b. q: D 5.7.2 选择通风机时,应同时计入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并宜使其设计工况效率不低于最高效率的90%,且应防止其工作点处于喘振区之内。, v( C) m# n- O2 |4 ?9 z: l ★ 负压除尘系统,通风机的额定风量应计入除尘器的漏风量;正压除尘系统,可不考虑除尘器的漏风量。, _8 o2 ]: j2 N6 ?0 }- K 5.7.1~5.7.2 [说明] 选择通风设备时附加漏风量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4.7.1条。 在通风和空调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风管和设备的漏风,会导致送风口和排风口处的风量达不到设计值,甚至会引起室内参数(其中包括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和有害物浓度等)达不到设计和卫生标准的要求。为了弥补系统漏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选择通风机时,应根据系统的类别(低压、中压或高压系统)以及风管内的工作压力等因素,按本规范第5.8.2条的规定附加风管的漏风量,并应根据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的布置情况及系统特点等,计入设备的漏风量,如把袋式或静电除尘器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时,就应考虑除尘器本身的漏风量。由于系统的漏风量有时需要进行处理,如加热、冷却或净化等,因此在选择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和除尘器时,应附加风管漏风量。某些除尘设备如袋式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等,当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时,尚应计入通过检查孔等不严密处的渗漏风量。 当系统的设计风量和计算阻力确定以后,选择通风机时,应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通风机的效率。在满足给定的风量和风压要求的条件下,通风机在最高效率点工作时,其轴功率最小。在具体选用中由于通风机的规格所限,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通风机在最高效率点工作,因此条文中规定通风机的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最高效率的90%。一般认为在最高效率的90%以上范围内均属于通风机的高效率区。根据我国目前通风机的生产及供应情况来看,做到这一点是不难的。, N5 ]: p4 n( n) T+ k' ]7 M o! e; _1 C! S; f. T+ n& v 5.7.3 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的通风、空调系统,当以实际的容积风量和用标准状态下的图表计算出的系统压力损失值,并按一般的通风机性能样本选择通风机时,其风量和风压均不应修正,但电动机的轴功率应进行验算。 o2 n/ G8 G) d7 j( t [说明] 输送非标准状态空气时选择通风机及电动机的有关规定。沿用原规范第4.7.5条。9 U: I+ T, e/ k6 o 从流体力学原理可知,当所输送的空气密度改变时,通风系统的通风机特性和风管特性曲线也将随之改变。对于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容积风量保持不变,而风压和电动机轴功率与空气密度成正比变化。 目前,常用的通风管道计算表和通风机性能图表,都是按标准状态下的空气即温度一般为20℃,大气压力为1010hPa而编制的。当所输送的空气为非标准状态时,以实际风量借助于标准状态下的风管计算表所算得的系统压力损失,并不是系统的实际压力损失,二者有如下关系: (5.7.3-1)9 r4 M9 N: ]. H( ?; m 式中: —— 非标准状态下系统的实际压力损失(Pa); —— 以实际风量用标准状态下的风管计算表所算得的系统压力损失(Pa); —— 所输送空气的实际密度(kg/m3);' _4 @# f! r& f( {$ C —— 当地大气压力(hPa); —— 风管中的空气温度(℃)。 同样,非标准状态时通风机产生的实际风压也不是通风机性能图表上所标定的风压,二者也有如式(5.7.3-1)的关系。在通风空调系统中的通风机的风压等于系统的压力损失。在非标准状态下系统压力损失或大或小的变化,同通风机风压或大或小的变化不但趋势一致,而且大小相等。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容积风量一定的情况下,按标准状态下的风管计算表算得的压力损失以及据此选择的通风机,也能够适应空气状态变化了的条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反复运算,选择通风机时不必再对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和通风机的风压进行修正。但对电动机的轴功率应进行验算,核对所配用的电动机能否满足非标准状态下的功率要求,其式如下:) N# U6 f8 t- X P" F1 Q% ^ (5.7.3-2)7 u0 s8 U, o+ D, B- ? 式中: —— 电动机的轴功率(kW);" B3 x9 b3 x+ I0 R+ J —— 通风机的风量(m3/h);) E- C' n0 [% H! D- c6 D —— 通风机的效率;& R, U& X5 |) l —— 通风机的传动效率; —— 同式(5.7.3-1);6 ~% q* z- [+ U6 t) e- ` 上述道理虽然不难理解,但鉴于多年来有的设计人员在选择通风机时却存在着随意附加的现象,为此,条文中特加以规定。& v1 x, H' a. } ; H2 V9 V" e& n( {# h- a# P6 X6 j) e' I 5.7.4 当电动机应用于恶劣环境或用于高原环境时,选用电动机应按现行的《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有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4798.3-90)、《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4798.4-90)和《电子产品高原使用环境条件》(JB 2678-80)执行。 [说明] 电动机选用时应执行的标准。修改原规范第4.7.6条注。) Q ~0 y, `* x/ X7 n/ U" _% r7 e 关于有(无)气候防护场所,系指该场所有(无任何)防护措施,能(不能)防止气候的直接影响。固定使用系指将产品牢固地安装在结构架上、安装在装置上或长期地放在某一位置上使用,不作移动使用。8 n% w. T7 o7 T5 l. a 8 m, u0 ?2 `9 e6 ]8 F 5.7.5 当通风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较大,采用单台通风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同型号、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但其风量和风压应按通风机和管道的特性曲线确定。 [说明] 通风机的并联与串联。沿用原规范第4.7.7条。 通风机的并联与串联安装,均属于通风机联合工作,采用通风机联合工作的场合主要有两种:一是系统的风量或阻力过大,无法选到合适的单台通风机,二是系统的风量或阻力变化较大,选用单台通风机无法适应系统工况的变化或运行不经济。并联工作的目的,是在同一风压下获得较大的风量;串联工作的目的,是在同一风量下获得较大的风压。在系统阻力即风机风压一定的情况下,并联后的风量等于各台并联通风机的风量之和。当并联的通风机不同时运行时,系统阻力变小了,每台运行的通风机之风量,比同时工作时的相应风量大;每台运行的通风机之风压,则比同时运行的相应风压小。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工作时,布置是否得当是至关重要的。有时由于布置和使用不当,并联工作不但不能增加风量,而且适得其反,会比一台风机的风量还小;串联工作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不但不能增加风压,而且会比单台风机的风压小,这是必须避免的。 由于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工作比较复杂,尤其是对具有峰值特性的不稳定区在多台风机并联工作时易受到扰动而恶化其工作性能;因此设计时必须慎重对待,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目的,还会无谓地增加能量消耗。为简化设计和便于运行管理,故条文中规定,在通风机联合工作的情况下,应尽量选用相同型号、相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当不同型号、不同性能的通风机并联或串联安装时,必须根据通风机和系统的风管特性曲线,确定通风机的合理组合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保证通风机联合工作的正常运行。 $ ^4 P/ n+ ^6 J3 i! Q" V) ~% E3 w1 N 5.7.6 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T- T5 P" h3 j5 _ 1. 直接布置在甲、乙类工业建筑以及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通风(含局部排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系统的设备; 2. 用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以及民用建筑中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 x& R4 G2 x; U& H6 y' A 注:1 布置在丙、丁、戊类工业建筑中排除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排风系统,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确保上述气体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时, 可采用普通型设备; ★ 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气溶胶物质的排风系统,当防爆通风机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可采用诱导通风装置;4 F; ]9 X- z8 x5 T& }, K+ a" M 当其布置在室外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的,电动机可采用一般的设备。 5.7.7 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系统的送风设备,当其布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送风干管内风速不小于8m/s并设有防爆式止回阀时,可采用普通型设备。# D# \! e9 V8 R- ? Z 5.7.8 用于甲、乙类厂房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设备,不应与排风系统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用于甲、乙类厂房全面排风系统的设备,不应与其它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但可与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7.9 甲、乙类厂房的全面和局部送、排风系统,以及其它类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1 u: v b: h" B7 h9 U' Y3 h! S 5.7.6~5.7.9 [说明] 通风设备的选择与布置。修改原规范第4.6.17~4.6.18、4.6.19、4.6.9条,沿用第4.6.12条。 这些条文都是从保证安全的角度制定的。 Q4 j9 b# T0 J9 K0 c' F* \' u 1. 直接布置在甲、乙类工业建筑及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系统的设备,以及用于丙、丁、戊类工业建筑以及民用建筑中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设备,由于设备内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本规范的5.7.6条规定,其通风机和电动机及调节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爆型的;同时,当上述设备露天布置时,通风机应采用防爆的,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的设备;- }5 {( v& z3 Z a* _ 2. 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系统的送风设备,当其布置在单独隔开的送风机室内时,由于所输送的空气比较清洁,当送风干管内风速不小于8m/s并设有防爆式止回阀时,可避免厂房内的燃烧或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窜入送风机室,故本规范第5.7.7条规定通风机可采用普通型的。 3. 因为甲、乙类工业建筑的排风系统有可能在通风机室内泄漏可燃气体,如将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同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有可能把排风设备及风管的漏风吸入系统再次被送入甲、乙类工业建筑内,故5.7.8条规定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送、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T. z, s! m- l 甲、乙类工业建筑的全面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内,但可与排除有爆炸危险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因所排出的气体混合物均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只是浓度大小有所不同,故其排风设备可布置在一起。0 {) b* Q# ?3 w7 O8 x; p, | 4. 因甲、乙类工业建筑全面和局部送、排风系统,以及其他类排除有爆炸危险物的局部排风系统的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这主要从安全出发;一旦发生事故便于扑救。 B: |2 w7 S3 H) G4 _- K7 y 5.7.10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且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 T1 `/ H7 D8 a. L5 O2 o [说明] 通风设备及管道的防静电接地等要求。沿用原规范第4.6.5条。( Q2 |! q y' `* R- j- Y 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即产生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cm)的材料接地。因此作了如条文中的有关规定。 " l/ p- P9 y. x2 I1 f2 M5 J1 H 5.7.11 ★ 用于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的送风系统设备,不应与服务于居民生活的送风系统设备及其排风系统设备以及排除空气中含有刺激性或难闻气味(如厕所、吸烟室等)的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说明] 民用建筑通风、空调的送风系统的布置要求。新增条文。, y5 C& p6 J: ?2 q6 |& x 本条主要防止送、排风系统的相互窜气而恶化送风系统的空气质量。 5.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7 w: ]: U+ ~3 y8 j" f% S 1. 所输送空气的温度,不允许有较显着提高或降低时;% r+ Q' A2 h$ U; C 2. 除尘风管或干式除尘器内可能有结露时; 3. 排出的气体(如苯蒸气)在排入大气前,可能被冷却而形成凝结物堵塞风管时;3 {' {/ z; z5 K+ b7 ^$ U% j; B 4. 湿法除尘设施或湿式除尘器等可能冻结时。' s# b k8 g. Y# W [说明] 通风设备和风管的保温、防冻。沿用原规范第4.7.12条。 通风设备和风管的保温、防冻具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意义,有时还是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条文中所列的四款是应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的主要方面。例如,某些降温用的局部送风系统和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如通风机和风管不保温,不仅冷热耗量大,不经济,而且会因冷热损失使系统内所输送的空气温度显着升高或降低,从而达不到既定的室内参数要求。又如,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湿式除尘器,如不采取保温、防冻措施,冬季就可能因冻结而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某些高温风管如不采取保温的办法加以防护,也有烫伤人体的危险。 5.7.13 ★ 易燃或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通风设备室。下水道不得穿过送风系统的设备用室。 [说明] 对易燃或可燃气体、液体的管道设置要求。新增条文。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保证安全及卫生要求。6 m- z* T$ ^0 O+ K/ ~1 B8 f& J 条文中规定“下水道不得穿过送风系统的设备用室”,是为了防止难闻的气味通过送风进入室内。对不产生难闻气味的雨水管道或上层通风设备室的积水管道可以通过该送风系统的设备用室。) A1 @! O' v# L+ m o 5.7.14 ★ 为保证大件单体设备(通风机、电动机等)或重量超过50kg的部件的检修作业,当不可能利用根据工艺要求所设置的机械装置时,应单独设置起吊装置。 [说明] 大型单体设备应考虑检修的起吊装置。新增条文。8 u- y. `! P n' s% T4 y& z3 Y 5.7.15 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送风机室,应设不小于每小时2次换气的送风;排风机室应设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至少每小时1次的送排风,或仅设每小时至少1次换气的排风。 5.7.16 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通风机室,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15~5.7.16 [说明] 通风机室的换气次数和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沿用原规范第4.6.37.条,修改第4.6.38条。 据资料介绍,由通风机室起火而酿成的火灾事故不少,例如英国就达17%左右。因此条文中除要求甲、乙类工业建筑的送排风机室保持一定的换气次数外,对各类建筑物通风机室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也提出了要求,以便限制火灾事故的波及范围和为灭火创造条件。设计时,应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执行。 `1 y4 h: {# u/ {% K 5.8 ★ 风管及其他 5.8.1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大于4的矩形截面,最大边比不应超过10。风管的截面尺寸,宜按国家现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及《全国通用通风管道计算表》选用。风管管径应为外径或外边长,复合玻纤管、砖、混凝土风道等壁厚大于10mm的管道应为内径或内边长。非标准的风管及部件,应根据工厂化加工的可能性进行设计。 [说明] 选用风管截面及规格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7.8条。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使设计中选用的风管截面尺寸标准化,为施工、安装和维护管理提供方便,为风管及零部件加工工厂化创造条件。据了解,在《全国通用通风管道计算表》中,圆形风管的统一规格,是根据R20系列的优先数制定的,相邻管径之间具有固定的公比( ),在直径100~1000mm范围内只推荐20种可供选择的规格,各种直径间隔的疏密程度均匀合理,比以前国内常采用的圆形风管规格减少了许多;矩形风管的统一规格,是根据标准长度20系列的数值确定的,把以前常用的300多种规格缩减到50种左右。经有关单位试算对比,按上述圆形和矩形风管系列进行设计,基本上能满足系统压力平衡计算的要求。对于要求较严格的除尘系统,除以R20作为基本系列外,还有辅助系列可供选用,因此是足以满足设计要求的。另外,还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作了风管尺寸计量的规定。 5.8.2 风管单位面积允许漏风量,应根据风管系统类别及其工作压力(总风管静压)分别确定,并符合表5.8.2的规定。' |7 F" G$ F7 b, ]5 d 表5.8.2 矩形风管单位面积允许漏风量(m3/h·m2)1 X+ N7 k% v2 a$ `0 A 工作压力 (kPa)系统类别 0.2 0.4 0.6 0.8 1.0 1.2 1.4 1.6 1.8 2.0 2.5 3.0 3.5 4.0 4.5 5.0, N1 g- J3 s ~! u: {" A0 W: t1 C 低压系统 3.3 5.2 6.8 中压系统 2.3 2.7 3.1 3.5 3.9 4.3 高压系统 1.4 1.5 1.6 1.9 2.1 2.4 2.6 2.8 3.08 B# ^+ }' w2 j2 l 注:1 低、中压圆形风管、复合材料风管和采用非法兰形式的非金属风管的漏风量,按表5.8.2内数值的50%取值;& r/ K0 U8 _6 V 2 砖、混凝土风道的漏风量按不大于表5.8.2内低压系统数值的1.5倍确定; 3 低压系统工作压力:P≤500Pa,中压系统工作压力:500Pa<P≤1500Pa,高压系统工作压力P>1500Pa。 [说明] 风管漏风量的确定。修改原规范第4.7.2条。 表5.8.2中的数值,是结合美国AISI/SMACNA/ASHRAE/TIMA、前苏联《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CHиΠ2.04.05-91)以及国家现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制订的。矩形风管单位面积的漏风率,按下式计算确定:' v7 {" E( P: N5 J+ O1 v$ b( g (5.8.2-2) 式中: —— 漏风量(l/s·m2);* E9 _. i3 r2 ^% J4 k —— 系数,低压系统 =0.1056、中压系统 =0.0352、高压系统 =0.0117; —— 风管内外的静压差(Pa)。' G, M9 J5 i1 D9 _2 e7 t6 ?+ J9 在过去通风设计时,风管漏风量采用多年沿用的风管漏风率的方法估算漏风量(如一般送风系统为10%,除尘系统为10%~15%),作为选择通风设备的依据。这种风管漏风率的计算方法是不科学的,在不同的风管静压下,所对应的漏风率变化较大,漏风率还与风管结构、缝口密封程度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漏风率的附加计算方法。 5.8.3 通风、空调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压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q# p( c6 a1 j/ i) c5 k 一般送排风系统 15% 除尘系统 10% 注:当通过调整管径或改变风量仍无法达到上述数值时,宜装设调节装置。4 W! \9 P$ P4 H; V" }! r [说明] 系统中并联管路的阻力平衡。修改原规范第4.7.3条。 把通风、除尘和空调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差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是保障系统运行效果的重要条件之一。在设计计算时,应用调整管径的办法,使系统各并联管段间的压力损失达到所要求的平衡状态,不仅能保证各并联支管的风量要求,而且可不装设调节阀门,对减少漏风量和降低系统造价也较为有利。特别是对除尘系统,设置调节阀害多利少,不仅会增大系统的阻力,而且会增加管内积尘,甚至有导致风管堵塞的可能。根据国内的习惯作法,本条规定一般送排风系统各并联管段的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大于15%,除尘系统不大于10%,相当于风量相差不大于5%。这样做既能保证通风效果,设计上也是能办到的,如在设计时难于利用调整管径达到平衡要求时,则以装设调节阀门为宜。! r' X3 L% l/ q6 O) B 5.8.4 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宜按下列数值附加:7 [( Z6 X1 G1 Z; u9 X; W7 }9 ] 一般送排风系统 10%~15%: d3 M7 F, \. q; _, G 除尘系统 15%~20% 注: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纤维等的除尘系统,尚应考虑由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压力损失。 [说明] 风管计算压力损失附加。沿用原规范第4.7.4条。 对风管的计算压力损失进行附加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在设计计算和施工安装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误差,以及由于漏风所形成的附加压力损失等。条文中规定的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10%~15%,除尘系统附加15%~20%,是沿用原规范第4.7.4条的规定,也是国内各设计部门常用的数值。对于排除木屑、刨花、棉毛和纤维等的除尘系统,除按条文中的规定附加外,尚应考虑上述物料引起的附加压力损失。 V5 i! Z o3 E+ q2 ^ $ t& O, L; l7 @( ?& `# M 5.8.5 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 ^; j$ |( U. d) A1 R: c/ B& _ 1. 宜采用明设的圆形钢制风管,其接头和接缝应严密;" k g. Z8 ?- q1 \! P 2. ★ 除尘风管最小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细矿尘、木材粉尘 80mm' @4 N4 i& k& a 较粗粉尘、木屑 100mm1 V+ z# ~1 u& L% `4 t: x 粗粉尘、粗刨花 130mm. q& c% W7 [7 M/ ~3 ?# D- l; r* S 3. 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小坡度或水平敷设的管段应尽量缩短,并应采取防止积尘的措施; 4. 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的夹角宜采用15°~45°; 5. 在容易积尘的异形管件附近,应设置密闭清扫孔。+ C' X0 h+ R' Y$ } [说明] 除尘系统的风管。修改原规范第4.7.9条。 1. 强调了风管宜明设,且其接头和接缝处应严密,以便尽量减少漏风量; 2. 除尘风管直径,根据所输送的含尘粒度的大小,作了最小直径的补充规定,以防产生堵塞问题;1 L$ f8 h+ N' t5 a H; L 3. 除尘风管以垂直或倾斜敷设为好,但考虑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场合不得不水平敷设,尤其大管径的风管倾斜敷设就比较困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越大越好,故规定为应大于45°,为了减少积尘的可能,本款强调了应尽量缩短小坡度或水平敷设的管段。 4. 支管从主管的上面连接比较有利。但施工安装不够方便,考虑到具体设计中支管从主管底部连接的情况也不少,所以本款把要求程度定为“宜”。关于三通管夹角,考虑到大风管常采用45°夹角的三通,据某些文献介绍,除尘风管的三通夹角也可以用到45°,故本款规定三通夹角宜采用15°~45°。% K3 l. a- r, |- ?3 J( K; D) A 8 ?6 u$ `' \6 r/ [1 M* {4 _" @ 5.8.6 一般工业建筑的机械通风系统,其风管内的风速宜按表5.8.6采用。# y' T; e2 n7 {& W 表5.8.6 风管内的风速(m/s)1 C: t4 q( v0 O; x 风管类别 钢板及非金属风管 砖及混凝土风道( |0 @2 _, ~* A" K3 f 干管 6~14 4~12( U$ v3 F& _- { 支管 2~8 2~6% V1 T8 s, j" i [说明] 机械通风风管的风速。沿用原规范第4.7.10条。# N/ r" h" P% i3 l+ S- ~ 本条表5.8.6所给出的通风系统风管内的风速,是基于经济流速和防止在风管中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等因素,参照国内外有关资料制定的。对于一般工业建筑的机械通风系统,因背景噪声较大、系统本身无消声要求,即使按表中较大的经济流速取值,也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的要求。对于某些有消声要求的通风、空调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1.5条的规定。( O- }" U& h- C! [3 _$ i9 K 5.8.7 通风设备、风管及配件等,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输送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腐蚀性等,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1 q* m1 q; H2 r [说明] 通风设备和风管的防腐。沿用原规范第4.7.15条。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或延缓通风设备和风管的腐蚀,延长使用寿命。据调查,有些输送强烈腐蚀性气体的通风系统,由于防腐措施不力,通风机和风管等使用很短一段时间就报废了,不但影响生产,恶化工作条件,而且很浪费,给维护管理也增加了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塑料、玻璃钢、不锈钢等防腐材料制作的通风机和风管。如因条件限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如涂防腐油漆、衬橡胶、喷涂防腐层等。 ) W: }; ^- Y! R4 n5 v 5.8.8 建筑物内的热风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风管布置,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说明]风管布置、防火阀及其配件设置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6.29、4.6.8条。8 K ]# J6 v1 r: S2 }) p 在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中,对风管的布置、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等控制元件的设置要求均有详细的规定,本规范均应参照执行。 5.8.9 甲、乙、丙类工业建筑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但进入工业建筑的水平或垂直送风道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5 f! W" O) U* w) Z1 B: ?9 l3 y [说明] 甲、乙、丙类工业建筑送排风管道的布置。修改原规范第4.6.22条。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旦发生火灾时火势沿送排风管道蔓延扩大灾害范围。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对风管布置的限制严格程度也不一样。 Z' P4 Y' d3 A- v 5.8.10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n) u% E* M0 ~5 `1 ? [说明] 风管材料。修改原规范第4.6.24条。& x; l# K) T/ Y5 r% _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考虑到有些工业建筑所排除的气体腐蚀性较大,需要用硬聚氯乙烯塑料制作风管以及风管的柔性接头处难以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故规定在这些情况下,风管及挠性接头可用难燃材料制作。 5.8.11 用于甲、乙类工业建筑的排风系统,以及排出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管不应暗设,亦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f) n1 r. c1 X. ~+ F [说明] 甲、乙类工业建筑送排风管道的布置。修改原规范第4.6.25条。) X5 H0 r, @* W- |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旦发生火灾时火势沿送排风管道蔓延扩大灾害范围。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对风管布置的限制严格程度也不一样。) L% ~* G1 s4 s3 k/ 4 \3 F1 F' I; G8 R 5.8.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剧毒物质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压管段不得穿过其他房间,必要时,应采用密实焊接、无接头的通过式风管。 排除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不应设置调节阀。 通过式风管穿过建筑物的墙、隔断和楼板处,应用不燃材料密封。 [说明] 对有爆炸危险物质和含有剧毒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正压管段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6.26、4.6.27、4.7.11条。 对排除剧毒物质排风系统的正压管段长度加以限制,并规定该系统的正压管段不得穿过其他房间,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剧毒物质漏出而污染其他房间和毒害人体。- f* B1 V7 O8 e; W) t* R 通过式风管穿过建筑物的墙、隔断和楼板处,应用不燃材料密封,是为了保证被穿越的围护结构具有规定的耐火极限。 9 B, N# Z. D# Z' Z9 m5 a; v 5.8.13 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排风管道及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和不燃性楼板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风管穿过处的空隙应用不燃材料填塞。 [说明] 风管的敷设。修改原规范第4.6.28条。 制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尽量缩小灾害事故的涉及范围。 ( T5 u; e2 a X9 l6 t+ q* T5 k0 W1 E 5.8.14 风管内腔及侧壁,不允许布置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5.8.15 输送有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风管,不允许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穿过或沿风管外壁敷设,允许与热媒管道交叉敷设,但热媒温度至少比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粉尘或气溶胶的自燃点(℃)低20%。% d( }) k. D7 X# Z 5.8.16 外表面温度高于80℃的风管和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风道,其外表面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距离;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5.8.17 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不燃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o. n- r9 Z! i& e: k; J " u$ D% s, O- |; r 5.8.18 输送高温气体的非保温金属风管、烟道,沿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敷设时,应采取遮热防护措施;否则,管道外表面和该建筑结构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M! i8 S+ _- L0 z% X% w 1. 气体温度低于或等于300℃时,不应小于0.3m; 2. 气体温度高于300℃时,不应小于0.6m。 注:当气体温度高于500℃时,尚应采取隔热措施。/ k& R6 S' F3 _3 C7 V2 K 5.8.14~5.8.18[说明] 敷设风管的安全事宜。修改原规范第4.6.30、4.6.31、4.6.33、4.6.34条,沿用第4.6.32条。 1. 可燃气体(煤气等)、可燃液体(甲、乙、丙类液体)、排风管道和电线等,由于某种原因,常引起火灾事故。为防止火势通过风管蔓延,故规定,这类管道及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f" e( L, x0 U) ]3 g5 v' ?3 t n4 ^/ X 2. 为防止某些可燃物质同热表面接触引起自燃起火及爆炸事故,故规定,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也不得沿其外壁敷设。鉴于有些物质自燃点较低,如二硼烷、磷化氢、二硫化碳和硝酸乙酯等,为安全起见,又规定同这些物质接触的供热管道和热媒温度不应高于相应物质自燃点的80%; 3. 为防止外表面温度超过80℃的风管由于辐射热及对流热的作用,导致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及管道表面温度升高而发生事故,因此规定二者的外表面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外表面温度稍高于80℃为例,其间距不宜小于0.3m);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H! v6 ^, o7 j% x0 ?- p% J 4. 为防止高温风管长期烘烤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结构发生火灾事故,因此规定,当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时,风管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设置不燃材料隔热层,保持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高于80℃;非保温的高温金属风管或烟道沿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敷设时,应设遮热防护措施或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b* Z" H C4 s( n9 |0 q- s , D0 l6 y* ^; ^ Y: ] 5.8.19 当排除含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密度小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沿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流向具有上倾的坡度,其值不小于0.005。 [说明] 关于风管坡向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4.6.36条。 为防止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在风管内局部积存,使浓度增高发生事故,因此规定水平风管应顺气流方向有一定的向上坡度。 5.8.20 当风管内可能产生沉积物、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应沿空气流动方向设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在风管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排水装置。 [说明] 通风系统排除凝结水的措施。修改原规范第4.7.13条。& H# _ v+ J% u# U- x 排除潮湿气体或含水蒸汽的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有时会因其温度低于露点温度而产生凝结水。为了防止在系统内积水,腐蚀设备及风管,影响通风机的正常运行,故条文中规定水平敷设的风管应有一定的坡度,并在风管的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排除凝结水。! m0 p5 H8 S) I5 x; P T 5.8.21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保温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通风机开关连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J( L1 V( [, G( a/ } [说明] 保温材料、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和消声材料。修改原规范第4.6.35条。 为了减少发生火灾的因素,防止或减缓火灾通过风管蔓延,因此规定通风设备和风管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等,应采用非燃材料,在采用非燃材料有困难时,允许采用难燃材料。: m8 F, x! e8 B+ m) l. D0 D 5.8.22 通风系统的中、低压离心式通风机,当其配用的电动机功率小于或等于75kW,且供电条件允许时,可不装设仅为启动用的阀门。5 h7 N3 v; y" t- t# a% {+ t" S [说明] 通风机启动阀门的设置。沿用原规范第4.7.14条。& g7 a( i2 R/ V6 {& \( ] 本条基本上是沿用原规范第4.7.14条的内容,作此规定是依据下列两点:一是把通风机的范围局限于通风、空调系统常用的中、低压离心式通风机;二是强调供电条件是否允许。一般情况下,电动机的直接启动与供电系统的电源和线路有直接关系。电动机的启动电流约为正常运行电流的6~7倍,这样的电流波动一般对大型变电站影响不大,对负荷小的变电站有时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供电变压器的容量为180kV·A时,允许直接启动的鼠笼型异步电动机的最大功率为40kW(启动时允许电压降为10%)和55kW(启动时允许电压降为15%)。一台75kW的电动机,需要具有320KV·A的变压器方可直接启动,对于大、中型工厂来说,这当然是没有问题的。由于我国在城市供电设计上要求较高,电压降允许值一般为5%~6%,其他如供电线路的长短、启动方式等均与供电设计有密切关系,因此本条规定了“供电条件允许”这样的前提。 5.8.23 与通风机等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其荷载不应传到通风机等设备上。 [说明] 对通风设备接管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4.7.16条。 与通风机、空调器及其他振动设备连接的风管,其荷载应由风管的支吊架承担,一般情况下风管和振动设备间应装设挠性接头,使其呈非刚性连接,既便于通风机等振动设备安装隔振器,有利于风管伸缩,又可防止因振动产生固体噪声,对通风机等的维护、检修也有好处。& F2 O% t3 n1 w8 g6 n3 I 5.8.24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应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测孔,其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检测要求。 [说明] 风管检测孔的设置。修改原规范第4.7.17条。' K! @' f) C6 A% H) R 在通风和空调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需要对通风机和系统中各有关管段的风量、风压进行测定、调整;在运行过程中,有时还需要进行定期检测,如检测风管内的有害气体和粉尘的浓度等。为此,应根据需要在风管的侧壁上设置测孔,其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检测要求,平时应加以密封。有的工程设计和施工中未预留测孔,检测时临时钻孔,不但费时费力还会破坏漆膜容易腐蚀,并且不易密封。 % X0 t5 h5 i) I0 ]7 L. U" B 5.8.25 ★对于排除有害气体或含有粉尘的通风系统,其风管的排风口宜采用锥形风帽或防雨风管。( b( u, m5 s! l5 A3 i$ c9 a! y [说明]对排除有害气体或含尘系统的排风口要求。新增条文。 对于排除有害气体或含有粉尘的通风系统的排风口,宜采用锥形风帽或防雨风管,目的是把这些有害物排入高空,以利稀释。 - c' B% \9 E/ u 6 空 调 6.1 一般规定8 [, C* O% |( k" T 6.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调:$ J* _- }. B" H. I 1.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人体舒适标准,且室内热环境又有一定的要求时;" Q/ x8 e7 a* E7 m/ D 2. 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3. ★ 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有显着作用时; 4. ★ 对保证身体健康、促进康复有显着效果时。. I% J# @; x3 j& J8 c2 @( Q [说明] 设置空调的条件。修改原规范第5.1.1条。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当设置空调后,提高了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从而增加了经济效益;在医疗、高温作业等方面,设置空调后有益于疾病的康复和恢复疲劳等作用,因此本条增加了后两款设置空调的条件。 6.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调房间或区域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调或局部区域空调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调。 高大空间的空调,在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分层空调或置换通风。 [说明] 对空调房间的面积、散热散湿设备和设置全室性空调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5.1.2条。 将“空调房间”改称“空调房间或区域”。在有些情况下,为了节能或其他目的,可采用局部性的空调措施,而不是对整个房间进行温湿度控制。此时,保持空调的局部区域就称“空调区域”,而不称“空调房间”,这样称谓更确切。下同。 本条是从减少空调房间或区域的面积,以节约投资和运行费用为目的。 对于工艺性空调,宜采取经济有效的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调代替全室性空调,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如储存受潮后易生锈的金属零件,若采用全室性空调保持低温要求,是不经济的,而在工艺上采用干燥箱储存这些零件,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又如,电表厂的标准电阻,要求温度波动小,而将标准电阻放在油箱内,用半导体制冷,保持油箱内的温度,就可不设全室性空调;再如,对于厂房内个别设备或工艺生产线有空调要求,采用罩子等将其隔开,在此局部区域内进行空调,既可满足工艺要求,又较整个房间空调节约投资。 空调房间的散热散湿设备越少,越容易达到温湿度的要求,同时也比较经济,因此规定宜减少空调房间或区域的散热散湿设备。* k$ M) @8 E$ ^' |! |: O) B$ f% E+ R 对于高大空间,取消了层高大于10m的限制。当工艺或使用要求允许仅在下部区域进行空调时,采用分层空调或置换通风,可达到节能的目的。 增加了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置换通风方式。这种方式可形成良好的热环境,且有利于节省能源。- g. N/ R# n/ }. q- w& F: T 6.1.3 有压差要求的空调房间同与其相通房间的压力差,应满足下列要求:* D( c; |0 _) I s3 m) j" P$ { 1. 舒适性空调,不大于25Pa;: ^2 s* ]: R4 D( _7 T 2. 工艺性空调,按工艺要求确定。6 r) F" ]6 }7 C, V9 D# v [说明] 有压差要求的空调房间的压差要求。修改原规范第5.1.3条。 保持正压,能防止室外空气渗入,有利于保证房间清洁度和室内参数少受外界干扰。 舒适性空调室内正压值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当室内正压为5Pa时,相当于由门窗缝隙压出的风速为2.85m/s。也就是说,当室外平均风速小于2.85m/s时,采用5Pa的正压值,一般就可以满足要求。当室内正压值为25Pa时,保持室内正压所需的风量,约为2.5-3.6 h-1换气次数,舒适性空调的新风量一般都能满足此要求。 对于工艺性空调,因与其相通房间的压力差有特殊要求,其压差值应按工艺要求确定。4 ~* D; i) z' p 6.1.4 空调房间或区域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调房间或区域,宜相邻布置。 m% K6 n3 o% @1 C, H; K; }& z( D( E1 F [说明]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布置要求。修改原规范第5.1.4条。 空调房间或区域集中布置,是为了减少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外墙、与非空调房间相邻的内墙及楼板的保温隔热工程量,减少系统的冷热负荷,以降低空调系统投资及建筑造价,便于维护管理。; j( L" w0 l/ i0 D3 g7 V 6.1.5 空调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调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6.1.5所规定的数值。 表6.1.5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K值 [W/(m2·℃)]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 c/ F8 K9 l* ^ ±0.1 - 0.2 ±0.5 ≥±1.0 屋顶 - - 0.8 - 1.0' [( ~" l1 C' m, r- @ 顶棚 0.5 0.8 0.9 - 1.2 外墙 — 0.8 1.0 - 1.5 内墙和楼板 0.7 0.9 1.2 - 2.0, E; F1 u4 A6 p. F" V( k6 i. U9 } [说明]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修改原规范第5.1.5条。 提高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要求的严格程度,由“不宜”改为“不应”,以满足节能要求。" Z% _% j7 A7 ` 条文中“空调的类别”含工艺性空调和舒适性空调。 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的大小,是能否保证空调房间或区域正常生产条件,影响空调工程综合造价高低,维护费用多少的主要因素之一。K值愈小,则耗冷量愈小,空调系统愈经济。而K值又受建筑结构与材料等投资影响,不能无限制地减小。传热系数K值的选择与保温材料价格及导热系数、室内外计算温差、初投资费用系数、年维护费用系数以及保温材料的投资回收年限等各项因素有关,而不同地区的热价、电价、水价、保温材料价格及系统工作时间等也不是不变的,很难给出一个固定不变的经济K值。因此,本条规定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围护结构的经济传热系数K值,并综合国内外有关资料,给出了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K值,以避免造成过大的能量浪费。 6.1.6 工艺性空调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宜小于表6.1.6的规定。 表6.1.6 围护结构最小热惰性指标D值 围护结构名称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 k% F! u0 S0 w- n ±0.1 - 0.2 ±0.5 外 墙 — 4- l: X/ L$ O) G, O" Y% D4 C 屋顶和顶棚 4 3; ~; ]1 ]/ M X2 V6 v& \; H [说明] 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沿用原规范第5.1.6条。. s1 _7 [7 B) t$ z/ k 热惰性指标D值直接影响室内温度波动范围,其值大则室温波动范围就小,其值小则相反。5 q2 H- U* G" b6 [ 6.1.7 工艺性空调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6.1.7的要求。$ z {6 [! {, H+ u! A 表6.1.7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i8 a# m/ q. k2 F. O$ M/ ~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外 墙 外 墙 朝 向 层 次! n) B% O. M( h1 A ≥±1.0 宜减少外墙 宜北向 宜避免在顶层8 f$ J& V. T+ c& r5 i) ] ±0.5 不宜有外墙 如有外墙时,宜北向 宜底层 ±0.1~0.2 不应有外墙 — 宜底层 注: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调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调房间或区域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 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 本条和本规范第6.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以北的地区;北纬23.5°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5 o3 F% F+ Q8 w [说明] 关于空调房间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的规定。沿用原规范第5.1.7条。 根据实测表明,对于空调房间西向外墙,当其传热系数为0.34-0.40W/(m2·℃),室内外温差为10.5-24.5℃时,距墙面100mm以内的空气温度不稳定,变化在±0.3℃以内;距墙面100mm以外时,温度就比较稳定因此,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房间来说,有西向外墙,也是可以的,对人员活动区的温度波动不会有什么影响。但从减少室内冷负荷出发,则宜减少西向外墙以及其他朝向的外墙;如有外墙时,最好为北向,且应避免将空调房间设置在顶层。 为了保持室温的稳定性和不减少人员活动区的范围,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5℃的空调房间,不宜有外墙,如有外墙,应北向;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的空调房间,不应有外墙。 屋顶受太阳辐射热的作用后,能使屋顶表面温度升高35-40℃,屋顶温度的波幅可达±28℃。为了减少太阳辐射热对室温波动要求小于或等于±0.5℃空调房间的影响,所以规定当其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在北纬23.5°及其以南的地区,北向与南向的太阳辐射照度相差不大,且均较其他朝向小,故可采用南向或北向外墙。对于本规范6.1.9条来说,则可采用南向或北向外窗。 6.1.8 空调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窗墙面积比、外窗的传热系数以及气密性指标等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房间,部分窗扇应能开启。 [说明] 空调房间外窗、面积及密封等要求。修改原规范第5.1.8条。 外窗面积大小不仅影响空调房间的负荷大小,而且影响到空调房间温湿度波动范围。据调查,一般工艺性空调房间均设有面积适当的双层外窗,能满足工艺要求;但也有由于外窗面积太大,窗的传热量和太阳辐射热量过大,冬夏季室温达不到要求的。外窗面积过大时,不但空调房间室温波动大,而且增加空调系统的冷热负荷。从北京地区的调查中可以看出,有外窗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传热量为36-63W/m2,而无窗空调房间的围护结构传热量只有16W/m2;有外窗的空调房间,窗的传热量和太阳辐射热量占围护结构总传热量的45%-56%。所以,减少外窗面积对降低空调系统的造价有很大的意义,尤其对室内散热量小的空调房间,影响更大。因此,设计空调时,应与建筑专业协商,使外围护结构的窗墙面积比以及外窗的传热系数、气密性指标等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大多数工艺性空调房间采用双层窗是经济合理的,技术上也是能够满足要求的,也符合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所以,本条注中推荐工艺性空调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从减低负荷和节能的角度出发,舒适性空调房间,室内外设计温差大于10℃时,外窗建议采用双层玻璃窗。 6.1.9 工艺性空调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v( `0 Z. X# _0 S3 C [说明] 工艺性空调房间的外窗朝向。沿用原规范第5.1.9条。 根据调查、实测和分析: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从技术上来看,可以不限制外窗朝向,但从降低空调系统造价考虑,应尽量采用北向外窗;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1.0℃的空调房间,由于东、西向外窗的太阳辐射热可以直接进入人员活动区,故不应有东、西向外窗;据实测,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5℃的空调房间,对于双层毛玻璃的北向外窗,室内外温差为9.4℃时,窗对室温波动的影响范围在200mm以内,故如有外窗,应北向。 6.1.10 工艺性空调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6.1.10的要求。舒适性空调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门斗、旋转门或弹簧门,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r% E1 M8 s1 O0 {4 {- ~3 m! f 表6.1.10 门和门斗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外门和门斗 内门和门斗 ≥±1.0 不宜设置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应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宜设门斗 ±0.5 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 门两侧温差大于3℃时,宜设门斗 ±0.1~0.2 — 内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邻室7 D* U1 n, j0 n% `: L 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说明] 设置门斗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5.1.10条。 从调查来看,一般空调房间的外门均设有门斗,内门(指空调房间与非空调房间或走廊相通的门)一般也设有门斗(走廊两边都是空调房间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门斗设在走廊的两端。)。与邻室温差较大的空调房间,设计中也有未设门斗的,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门的开启对室温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在后来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按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空调房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规定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同时对工艺性(即对室内温度波动范围要求较严格的)空调房间的内门和门斗,作了如条文中表6.1.10的有关规定。 对舒适性空调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也作了宜设门斗,必要时设置空气幕的规定,并增加了宜设置旋转门、弹簧门等要求。旋转门或弹簧门在现在的建筑物中被广泛应用,它能有效地阻挡通过外门的冷、热空气渗透。. ]0 @5 [! j& m4 i 6.1.11 ★ 室内空气参数全年要求均比较严格的建筑、建筑功能复杂或空调系统工况复杂的工程,宜作全年能耗分析。 [说明] 空调全年能耗分析的要求。新增条文。" S8 w* L- D9 I8 V 对规模较大、要求较高或功能复杂的建筑物,在确定空调方案时,原则上均宜对各种可行的方案及运行模式进行全年能量分析,才能使系统的配置最合理,运行模式及控制策略最优化。 6.2 负荷计算 6.2.1 ★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在其他情况下,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5 G& V1 q& ?% J [说明] 逐时冷负荷计算的要求。新增条文。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暖通工程设计过程中滥用单位冷负荷指标的现象十分普遍。估算的结果当然总是偏大,并由此造成“一大三大”,即总负荷偏大,从而导致主机偏大、管道输送系统偏大、末端设备偏大。给国家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给节能和环保带来的潜在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规范必须对这个问题有个明确的提法。 6.2.2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4 c; M8 `' h) @7 T( O+ ^2 h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通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8 C& S0 C4 W# n: O- a 4. 照明散热量;. d4 _' T' d+ d4 y: T4 p9 P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9 d x* |8 C! ~0 L+ Y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j/ v- J* I' S V. |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c0 Z& f& P. D$ i# q" d! \5 E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说明]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得热量。修改原规范第5.2.1条。- o2 W4 Y0 N% G3 F 在计算得热量时,只能计及空调区域得到的热量,处于空调区域之外的得热量不应计算。故取消“室内”二字。明确指出食品的散热量应予考虑,因为该项散热量对于若干民用建筑(如饭店、宴会厅等)的空调负荷影响颇大。 6.2.3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空调房间或区域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应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应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说明]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修改原规范第5.2.2条。 提升条文的严格程度,将“宜”改为“应”。得热量与冷负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再留混淆余地。 本条从现代负荷计算方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规定了计算夏季冷负荷所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强调指出得热量与冷负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规定了应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进行负荷计算的各种得热项目。5 ~2 A x: k( u' D& q. r r 通过围护结构进入房间的,以及房间内部散出的各种热量,称为房间得热量。为保持所要求的室内温度必需由空调系统从房间带走的热量称为房间冷负荷。二者在数值上不一定相等,这取决于得热中是否含有时变的辐射成分。当时变的得热量中含有辐射成分时,或者虽然时变得热曲线相同但所含的辐射百分比不同时,由于进入房间的辐射成分不能被空调系统的送风消除,只能被房间内表面及室内各种陈设所吸收、反射、放热、再吸收,再反射、再放热,在多次放热过程中,由于房间及陈设的蓄热——放热作用,得热当中的辐射成分逐渐转化为对流成分,即转化为冷负荷。显然,此时得热曲线与负荷曲线不再一致。比起前者,后者线型将产生峰值上的衰减和时间上的延迟,这对于削减空调设计负荷有重要意义。( y, u3 m2 Q+ V1 c/ p 6.2.4 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3.2.10条式(3.2.10-1)计算;, X; |; U% F. f8 o 2. 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6.2.4-1) 式中: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 l0 [. r7 |( u9 `3 ]& i2 u —— 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 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总辐射照度(W/m2); ——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 3. 对于舒适性空调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工艺性空调,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温度可采用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0 P% P) t; K0 R (6.2.4-2)6 n$ l# n: M1 V) s- z7 I7 A1 p 式中: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 L& e4 \ D& Y$ C —— 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3.2.9条的规定采用; —— 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W/m2); —— 同式(6.2.4-1)。 4. 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调房间或区域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6.2.4-3) 式中: ——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 —— 同式(6.2.4-2); —— 邻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宜按表6.2.4采用。: ]/ X5 l: @; v, e" L& s9 a 表6.2.4 温度的差值(℃) 邻室散热量 Δt l s(℃)9 H, k# t8 J9 Y, N 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等) 0~2 <23W/m3 32 v. V) }9 w* P6 S ]% e& p 23~116 W/m3 5& ?( e1 t$ ]/ `; W3 J [说明] 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沿用原规范第5.2.3条。 6.2.5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式(6.2.5-1)计算;对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调房间或区域,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可近似按式(6.2.5-2)计算:; w2 z, N) T% x0 [; x" P( ~ (6.2.5-1)* q+ B9 }: ]8 w" ~5 ?7 ~ (6.2.5-2)- {8 z3 e7 @5 Z' l/ [ 式中: —— 外墙或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 外墙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m2·℃)]; —— 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2); —— 外墙或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调房间或区域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6.2.4条确定的t z s值,通过计算确定;# J# F" u" @8 Z f —— 夏季空调室内计算温度(℃); —— 同式(6.2.4-2)。 ★ 注:当屋顶处于空调区域之外时,只计算屋顶传热进入空调区域的辐射部分形成的冷负荷。 6.2.6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 L# L# f/ A( l- v3 X3 E (6.2.6)0 n. D0 }/ }& X. \8 W8 \0 a 式中: —— 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 V6 X( m0 \" J9 F& @9 ^, j —— 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调房间或区域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3.2.10条确定的 值,通过计算确定; 0 h7 r* W: M- ?: L —— 同式(6.2.5-1)。 6.2.5-6.2.6 [说明] 外墙、屋顶和外窗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修改原规范第5.2.4条,沿用原规范第5.2.5条。 6.2.5条对于原条款增加“注”,提醒设计人员在进行局部区域空调负荷计算时,不要把不处于空调区域的屋顶形成的负荷全部考虑进去。# Z) u0 w- r* a) @4 l- j0 ^ 冷负荷计算温度的确定过程比较复杂,而且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国内一些技术手册中均有现成的表格可查。在此必须说明,本条用冷负荷计算温度计算冷负荷的公式,是基于国内各种计算方法的一种综合的表达形式,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具体计算方法。对于一般要求的空调房间,由于室外扰动因素经历了围护结构和房间的双重衰减作用,负荷曲线已相当平缓。为减少计算工作量,对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温度可采用平均综合温度代替冷负荷计算温度。) F1 h* E/ z' z+ C9 j! Y8 y 6.2.7 空调房间或区域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0 D- P7 y) J/ z7 W% I# U5 ^7 i (6.2.7)式中: —— 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 —— 同式(6.2.5-1); —— 同式(6.2.4-3)。 [说明] 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沿用原规范第5.2.6条。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时,通过隔墙或楼板等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在空调房间的冷负荷中占有一定比重,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宜忽略的,因此作了本条规定。# G( l# V3 U0 Q: ] 6.2.8 舒适性空调房间或区域,夏季可不计算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调房间或区域,有外墙时,宜计算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0 n9 X) B" {/ a+ F/ k I2 @ [说明] 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沿用原规范第5.2.7条。 对于工艺性空调房间,当有外墙时,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受室外气温和太阳辐射热的影响较大。测定结果表明,例如对西外墙,当其为K=0.34W/(m2·℃)的混凝土地面时,距地面1.2m高处测得西外墙的内表面温度比室温高0.77-0.95℃,距西外墙内表面0.7m处,测得地面的表面温度比室温高1.2-1.26℃,即地面温度比西外墙的内表面温度还高。分析其原因,可能是混凝土地面的K值比西外墙的要大一些的缘故。所以规定距外墙2m范围内的地面须计算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N7 c" M0 `1 d 对于舒适性空调房间,夏季通过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所占的比例很小,故可以忽略不计。 6.2.9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太阳辐射热量,应根据当地的太阳辐射照度、外窗的构造、遮阳设施的类型以及附近高大建筑或遮挡物的影响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说明] 透过玻璃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修改原规范第5.2.8条。2 Q: `; u: M' d8 ]$ ^+ } 对于有外窗的空调房间,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在房间总负荷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正确计算透过窗户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十分重要。本规范附录B所列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是针对裸露的单位净面积标准窗玻璃给出的。对于实际使用的玻璃窗,当计算其透过太阳辐射热量时,则不但要考虑窗框、窗玻璃种类及窗户层数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各种遮阳物的影响,其中包括内遮阳设施、外遮阳设施(包括窗洞、窗套的遮阳作用)以及位于空调建筑物附近的高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影响。一些遮阳设施的遮阳作用,则应通过建筑光学中关于阴影的计算方法加以考虑。 6.2.10 透过玻璃窗进入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应根据本规范6.2.9条得出的太阳辐射热量,考虑外窗遮阳设施的种类、室内空气分布特点以及空调房间的蓄热特性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 o9 a& v( @+ A7 @ [说明] 透过玻璃窗进入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修改原规范第5.2.9条。% K) W3 |' r6 x t: z3 K+ T2 S6 h 提升严格程度,将“宜”改为“应”,并使表述更确切。 如本规范6.2.3条的说明所述,由于透过玻璃窗进入空调房间的太阳辐射热量随时间变化,而且其中的辐射成分又随着遮阳设施类型和窗面送风状况的不同而异,因此,这项得热量形成的冷负荷,应根据实际采用的遮阳方法、窗内表面空气流动状态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计算确定。由于计算过程比较复杂,可直接使用专门的计算表格或计算机程序求解。 6.2.11 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设备功率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保湿系数,有条件时,宜采用实测数值。" k; t$ E6 N' L- ]& t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空调房间或区域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空调房间或区域蓄热特性的影响。, D$ w4 E& _9 U% _; v Z [说明] 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的冷负荷。修改原规范第5.2.10条。 非全天工作的照明、设备、器具以及人员等室内热源散热量,因具有时变性质,且包含辐射成分,所以这些散热曲线与它们所形成的负荷曲线是不一致的。根据散热的特点和房间的热工状况,按照负荷计算理论依据给出的散热曲线可计算出相应的负荷曲线。在进行具体的工程计算时,可直接查计算表或使用计算机程序求解。+ K1 ]* x, |2 z" n) S* y, H 人员“群集系数”,系指人员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以及密集程度等情况。年龄不同和性别不同,人员的小时散热量就不同。例如,成年女子的散热量约为成年男子散热量的85%,儿童散热量相当于成年男子散热量的75%。; a- @8 t2 E. z+ ~, R 设备的“功率系数”,系指设备小时平均实耗功率与其安装功率之比。 设备的“通风保湿系数”,系指考虑设备有无局部排风设施以及设备热表面是否保温而采用的散热量折减系数。0 _! ~( {. b2 {! N2 n- \: q$ e 6.2.12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 1. 人体散湿量; 2. 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3. 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4. 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p. E, g4 ~3 { N5 V. ^7 { 5. 食品或气体物料的散湿量;. j) d# m9 I a( d& |* k 6. 设备散湿量;, _5 b7 F4 a) b0 U 7. ★ 围护结构的散湿量。) T' B* @ M, s4 }4 m [说明]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散湿量。修改原规范第5.2.11条。 增加第7款。以便在空调房间或空调区有低湿度要求时,考虑由于内外水蒸汽分压差形成的通过围护结构湿量传递对室内散湿量的影响。 空调房间的计算散湿量,直接关系到空气处理过程和空调系统的冷负荷。把散湿量的各个项目一一列出,单独形成一条,是为了把湿量问题提得更加明确,并且与本规范6.2.2条8款相呼应,强调了与显热得热量性质不同的各项有关的潜热得热量。 6.2.13 确定散湿量时,应根据散湿源的种类,分别选用适宜的人员群集系数、同时使用系数以及通风系数,有条件时,应采用实测数值。5 q: O4 z0 i0 u" i9 }/ A8 Z [说明] 散湿量的计算。修改原规范第5.2.12条。 本条所说的人员群集情况,指的是集中在空调房间内的各类人员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和密集程度不同而使人均小时散湿量发生变化的情况。例如,儿童和成年女子的散湿量约为成年男子相应散湿量的75%和85%。考虑人员群集的实际情况,将会把以往计算偏大的湿负荷减低下来。 “通风系数”,系指考虑散湿设备有无排风设施而采用的散湿量折减系数。! _+ D2 I5 J- b$ B7 z! Q 6.2.14 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6 O; c5 A* h% }( j3 X 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或区域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房间或区域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 _0 A; o: b; `! s' ` [说明] 空调房间或区域和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沿用原规范第5.2.13条。5 ]4 `& Y1 s- ]; X2 t 根据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类型及控制方式等各种情况的不同,在确定空调系统夏季冷负荷时,主要有两种不同算法: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即从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相加之后得出的数列中找出的最大值;一个是取同时使用的各空调房间或区域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即找出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最大值并将它们相加在一起,而不考虑它们是否同时发生。后一种方法的计算结果显然比前一种方法的结果要大。例如:当采用变风量集中式空调系统时,由于系统本身具有适应各房间冷负荷变化的调节能力,此时即应采用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当采用定风量集中式空调系统或末端设备没有室温控制装置的风机盘管系统时,由于系统本身不能适应各房间冷负荷的变化,为了保证最不利情况下达到空调房间的温湿度要求,即应采用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 % z6 `' E; n1 D& m$ j 6.2.15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计算;但室外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3.2.5条的规定采用。 [说明] 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沿用原规范第5.2.14条。 空调房间的冬季热负荷和采暖房间的热负荷,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只是当房间有足够的正压时,不必计算经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冷空气的耗热量。但是,考虑到空调房间室内热环境条件要求较高,室内温度的不保证时间应少于一般采暖房间,因此,在选取室外计算温度时,规定采用平均每年不保证一天的温度值,即应采用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8 p5 W4 o: [9 Z9 E+ g 6.3 空调系统选择与设计 6.3.1 选择空调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及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说明] 选择空调系统的原则。修改原规范第5.3.1条。 本条是选择空调系统的总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一次投资省,系统运行经济,减少能耗。 6.3.2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 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 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w8 \8 ^! C4 q7 ^9 [- f 2. ★ 空气洁净度要求不同的房间;3 P+ I8 A* m7 U2 \8 { 3. 温湿度基数不同的房间;; l: L: j. i# K: ^/ s$ }! T0 n" { 4. 有消声要求和产生噪声的房间; 5. ★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 L) `+ b/ X$ `5 ] 6. 负荷特性相差较大,以及同时分别需要供热和供冷的房间或区域。 [说明] 空调风系统的划分。修改原规范第5.3.2、5.3.3条。 1. 将原规范第5.3.3条对工艺性空调系统的要求扩展到一般的空调系统。考虑到设计中经常将不同要求的房间放置在一个空调系统中, 难以控制, 影响使用, 所以不强调室内参数及要求相近的房间可划为同一系统, 而强调不同要求的房间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2. 增加了第2款对空气洁净度不同的房间的要求。) R! q* h6 w4 K 3. 增加第5款,强调了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房间的要求,具体做法应遵循有关的防火设计规范。 4. 第6款同时需供冷和供热的房间或区域,是指不同朝向房间、周边区与内区等。进深较大的开敞式办公用房、大型商场等,内外区负荷特性相差很大, 尤其是冬季或过渡季, 常常外区需送热时, 内区因过热需全年送冷; 过渡季节朝向不同的房间也常需要不同的送风参数,推荐按不同区域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易于调节及满足使用要求。 6.3.3 空间较大、人员较多的房间,以及房间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噪声和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工艺性空调系统,宜采用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一般情况下,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单风管式。6 h, F" s+ Z1 O: v [说明] 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修改原规范第5.3.4条。 1. 全空气系统存在风管占据空间较大的缺点, 但人员较多的房间新风比例较大, 与风机盘管加新风等空气—水系统相比, 多占据空间不明显;人员较多的大空间空调负荷和风量较大,便于独立设置空调风系统,因而不存在多房间共用全空气定风量系统难以分别控制的问题;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易于改变新回风比例,必要时可实现全新风送风,能够获得较大的节能效果;因此,推荐在剧院、体育馆等人员较多的大空间建筑中采用。 2. 全空气定风量系统易于消除噪声、过滤净化和控制房间温湿度,且气流组织稳定,因此,推荐用于要求较高的工艺性空调系统。 3. 一般情况下,在全空气空调系统 (包括定风量和变风量系统) 中不应采用分别送冷热风的双风管系统,因该系统热量互相抵消,不符合节能原则。3 r1 _1 h" n- W4 Q! x5 d- B; f 6.3.4 当各房间热湿负荷变化情况相似,采用集中控制,各房间温湿度波动不超过允许范围时,可集中设置共用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当房间的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采用集中控制,某些房间不能达到室温参数要求,且采用变风量或风机盘管等空调系统能满足要求时,不宜采用末端再热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 [说明] 多房间共用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修改原规范第5.3.4条。 由于集中设置各房间共用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难以分别控制室内参数,采用末端再加热又会使冷热相互抵消,不节能,因此只推荐在负荷变化情况相似的多房间共用系统中采用。当各房间需分别控制,但室内参数,尤其是湿度的波动范围要求不高的舒适性空调,宜采用变风量或风机盘管等空调系统,不推荐采用再热。. m/ ~: n. Y7 ?* [3 ?* \5 ^ 6.3.5 当房间允许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或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应采用具有一次回风的全空气定风量空调系统。当要求采用较小送风温差,且室内散湿量较小、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较大时,可采用二次回风系统。 [说明] 一二次回风系统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5.3.7条。: b* k) N4 _" J& B9 Z, | 1. 目前定风量系统多采用改变冷热水水量控制送风温度,而不常采用变动一、二次回风比的复杂控制系统,因此在不使用再热的前提下,一般工程推荐系统简单、易于控制的一次回风系统。1 d/ R/ r" n6 u& e/ c8 u- K- U 2. 采用下送风方式的空调风系统以及洁净室的空调风系统(按洁净要求确定的风量,往往大于用负荷和允许送风温差计算出的风量),其允许送风温差都较小,为避免再热量的损失,推荐使用二次回风系统。因变动一、二次回风比会影响室内相对湿度的稳定,不适用于散湿量大、湿度控制要求严格的房间。 , L% N k' S% J6 u& Z 6.3.6 当负荷变化较大、多个房间合用一个空调风系统,且各房间需要分别调节室内温度, 尤其是需全年送冷的内区空调房间, 在经济、技术条件允许时, 宜采用全空气变风量空调系统。当房间允许温湿度波动范围小或噪声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W+ M8 i$ G$ v d4 ~. p+ x [说明]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5.3.4条。 1. 变风量空调系统具有控制灵活、卫生、节约电能等特点,在国外已得到广泛的应用, 近年来在我国研制和使用也有所发展, 因此本规范对其适用条件和要求作出了规定。 2. 常年需送冷的内区,由于没有多变的建筑围护结构负荷,以相对恒定的送风温度,靠送风量的变化,基本上可满足其负荷变化;而外区房间就较复杂,一些季节为满足各房间和各区域的不同要求,常送入较低温度的一次风,需要供热的房间靠末端装置上的再热盘管加热,当送入的冷空气靠制冷机冷却时,再热盘管将形成冷热抵消,因此强调需全年送冷的内区更适宜变风量系统。但变风量系统比其他空调系统造价高, 比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占据空间大,是采用的限制条件。, q. e0 N2 \8 J! S: ~: q& Y+ \6 v 3. 由于变风量系统的风量变化范围有一定的限制,且湿度不易控制,因此,规定不宜用在温湿度精度要求高的工艺性空调房间;变风量系统末端装置由于测量等需要,需较高的风速风压,以及末端阀门的节流、有的还设小风机等,都会产生较高噪声,因此不适用于噪声要求严格的房间。$ s- S M/ ?5 T7 Y- L* S2 `' g) _ 6.3.7 ★ 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k, C, Z 1. 风机宜采用变速调节; 2. 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要求的措施; 3. 当采用变风量的送风末端装置时,应采用扩散性能好的风口,并应符合本规范6.5.2条的规定。6 v1 O% T# x/ ?6 b. A N [说明]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设计。新增条文。 1. 推荐采用风机调速改变系统风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不宜采用恒速风机通过改变送、回风阀的开度,实现变风量等简易方法。1 d7 W7 E& U v8 u 2. 当送风量减少时,新风量也随之减少,会产生新风不满足卫生要求的后果,因此强调应采取保证最小新风量的措施。9 |4 I% u, E t0 |) Y0 {4 G 3. 当送风口处风量变化时,如送风口选择不当,会影响到室内空气分布。但采用串联式风机驱动型等末端装置时,因送风口处风量是恒定的,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 A9 ]3 H$ ~& |' k, k9 R2 k 6.3.8 全空气空调系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回风机: 1. 不同季节的新风量变化较大、其他排风出路不能适应风量变化要求; 2. 系统阻力较大,设置回风机经济合理;; D1 `' n- z& }) `9 ?4 ` 3. ★ 需要减小风机噪声; 4. ★ 需分别变化送回风量的变风量系统。( s1 Y# d" {- ^% `/ [& S [说明] 双风机式空调系统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5.3.11条。 1. 单风机式系统简单、占地少、一次投资省、运转耗电量少,因此常被采用。但在需要变换新风、回风和排风量时,单风机式存在调节困难、空调处理机组容易漏风等缺点;在系统阻力大时,风机风压高,耗电量大,噪声也较大。因此宜采用双风机式系统。 2. 为了维持最小新风量,使新风量恒定,回风量往往不是随送风量按比例变化,而是要求与送风量保持恒定的差值,因此送回风机转速需分别控制,所以,变风量系统推荐采用双风机式空调系统。 6.3.9 空调房间较多、各房间要求单独调节,且建筑层高较低的建筑物,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经处理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室内。当房间空气质量和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或空气中含有较多油烟时,不宜采用风机盘管。 [说明]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的选择设计。修改原规范第5.3.5条。( c+ U3 S7 X* X 1. 风机盘管系统具有各房间可单独调节,比全空气系统节省空间,比带冷源的分散设置的空调器和变风量系统造价低廉等优点,目前仍在宾馆客房、办公室等建筑中大量采用,因此推荐使用。 2. “加新风系统”是指新风需经过处理,达到一定的参数要求,有组织地送入室内。如新风与风机盘管吸入口相接,或只送到风机盘管的回风吊顶处,将减少室内的通风量,当风机盘管风机停止运行时,新风有可能从带有过滤器的回风口吹出,不利于室内卫生;新风和风机盘管的送风混合后再送入室内的情况,送风和新风的压力难以平衡,有可能影响新风量的送入;因此推荐新风直接送入室内。) I4 W* k2 q( T& ?9 P% U 3. 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存在着不能严格控制室内温湿度,常年使用时,冷却盘管外部因冷凝水而滋生微生物和病菌,恶化室内空气等缺点。 因此,对温湿度和卫生等要求较高的房间限制使用。 4. 由于风机盘管对空气进行循环处理,一般不做特殊的过滤,所以不宜安装在厨房等油烟较多的房间,否则会增加盘管风阻力及影响传热。 6.3.10 ★ 中小型空调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调系统;该系统不宜用于振动较大、产生大量油污蒸气,以及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的场所。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同一空调系统中,当同时有需要分别供冷和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热回收式机组。. g' c% U6 z. J+ ?- s [说明] 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调系统的选择。新增条文。. }; Z5 g# q/ t4 q% ~3 F2 u" ^ 1. 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调系统,是日本首先研制推出的。其主要工作原理是,室内温度传感器控制室内机制冷剂管道上的电子膨胀阀,通过制冷剂压力的变化,对室外机的制冷压缩机进行变频调速控制,或改变压缩机的运行台数、工作气缸数、节流阀开度等,使系统的制冷剂流量变化,达到制冷或制热量随负荷变化的目的。日本大金工业株式会社将这种空调方式注册为“VRV(variable refrigerant volume)系统”。 2. 由于该空调方式没有空调水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系统简单、不需机房面积,管理灵活,可以热回收,且自动化程度较高,近年已在国内一些工程中采用。条文中的中小型空调系统,是指中小型建筑物采用集中空调方式,或较大型的建筑物由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需要按建筑物用途分成若干中小型集中空调系统等情况。 3. 该系统一次投资较高,空气净化、加湿,以及大量使用新风等比较困难,因此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制冷剂管道长度、室内外机位置有一定限制等,是采用该系统的限制条件。由于制冷剂直接进入空调房间,且室内有电子控制设备,当用于有振动、有油污蒸气、有产生电磁波或高频波设备的场所时,易引起制冷剂泄漏、设备损坏、控制器失灵等事故,不宜采用该系统。 4. 近年来,国外一些生产厂新推出了能同时进行制冷和制热的热回收机组。室外机为双压缩机和双换热器,并增加了一根制冷剂连通管道;当同时需供冷和供热时,需供冷房间蒸发器吸收的热量,通过制冷剂向需供热房间的冷凝器借热,达到了全热回收的目的;室外机的两个换热器、需供冷房间室内机和需供热房间室内机换热器,根据负荷的变化,按不同的组合作为蒸发器或冷凝器使用,系统控制灵活,供热供冷一体化,符合节能的原则,所以推荐采用这种热回收式机组。 [( Z- {4 |/ F4 l8 v4 v u 6.3.11 ★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长时间同时需分别供热和供冷的建筑物,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冬季不需供热或供热量很小的地区,不宜采用水环热泵系统。. j" h/ q- b/ g6 s/ s [说明]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的选择。新增条文。 1. 水环热泵系统是利用水源热泵机组进行供冷和供热的系统形式之一,60年代首先由美国提出,国内从90年代开始,已在一些工程中采用。系统按负荷特性在各房间或区域分散布置水源热泵机组,根据房间各自的需要,控制机组制冷或制热,将房间余热传向水侧换热器(冷凝器),或从水侧吸收热量(蒸发器);以双管封闭式循环水系统将水侧换热器联接成并联环路,以辅助加热和排热设备供给系统热量的不足和排除多余热量。% \/ u( q6 e. j, _1 L# B! e1 ?( f 2. 水环热泵系统的主要优点是:机组分散布置,减少风道占据的空间,设计施工简便灵活、便于独立调节;能进行制冷工况和制热工况机组之间的热回收,节能效益明显;比风冷式热泵机组效率高,受室外环境温度的影响小;因此推荐在全年空调且同时需供热和供冷的建筑物内使用。 3. 热泵机组没有新风补给功能,需设单独的新风系统,且不易大量使用新风;压缩机分散布置在室内,维修、消除噪声、空气净化、加湿等也较集中式空调复杂;因此应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采用。2 v1 O5 G* D5 z6 L+ D# A1 M 4. 水环热泵系统的节能潜力主要表现在冬季供热时。有研究表明,由于水源热泵机组夏季制冷COP值比集中式空调的冷水机组低,冬暖夏热的我国南方地区(例如福建、广东等)使用水环热泵系统,比集中式空调反而不节能;因此上述情况不宜采用。 6.3.12 ★ 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 循环水系统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3 T+ u4 g, D% U6 z# N* u1 j 3.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天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时,建筑物的供暖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说明]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的设计。新增条文。2 z8 y% N! o1 m 1. 循环水的温度范围,是根据热泵机组的正常工作范围、冷却塔的处理能力和使用板式换热器时的水温升确定的。为使水温保持在这个范围内,需设置温度控制装置,用水温控制辅助加热装置和排热装置的运行。; o# ~$ v/ S1 W) S) g8 b 2. 由于热泵机组换热器对循环水水质有较高的要求,一般不允许直接采用与大气直接接触的开式冷却塔。采用闭式冷却塔能够保证水质且系统简单,但价格较高(为开式冷却塔的2-3倍)、重量较大(为开式冷却塔的4倍左右),我国目前产品较少;采用换热器和开式冷却塔的系统,也可以保证流经热泵机组的水质,但多一套循环水系统,系统较复杂且增加了水泵能耗;因此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循环水系统方案,一般认为系统较小时宜采用闭式冷却塔。 3. 水环热泵空调系统的最大优势是冬季可减少热源供热量,但要考虑白天和夜间等不同时段的需热和余热之间的热平衡关系,经分析计算确定其数值。+ l Z) k7 e" z 6.3.13 ★ 当采用冰蓄冷空调冷源或有低温冷媒可利用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空调系统;对要求保持较高空气湿度或需要较大换气量的房间,不应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Z6 C7 h9 S3 c: F+ m [说明] 低温送风系统的选择。新增条文。 低温送风系统具有以下优点: 1. 比常规系统送风温差和冷水温升大,送风量和循环水量小,减小了空气处理设备、水泵、风道等的初投资,节省了机房面积和风道所占空间高度; 2. 由于冷水温度低,制冷能耗比常规系统要高,但采用蓄冷系统时,制冷能耗发生在非用电高峰,而用电高峰期使用的风机和冷水循环泵的能耗却有显着的降低,因此常与冰蓄冷结合使用的低温送风系统明显地减少了用电高峰期的电力需求和运行费用; ' Z9 S) H( {0 r5 K/ c5 o 3. 特别适用于负荷增加而又不允许加大管道、降低层高的改造工程; - u4 }0 d7 t$ T* z* ^ 4. 加大了空气的除湿量,降低了室内湿度,增强了室内的热舒适性。* f6 n0 X3 z n1 s 蓄冰空调冷源需要较高的初投资,实际用电量也较大,利用蓄冰设备提供的的低温冷水,与低温送风系统结合,则可有效地减少初投资和用电量,且更能够发挥减小电力需求和运行费用的优点,所以特别推荐使用;其他能够提供低温冷媒的冷源设备,例如干式蒸发或利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做冷媒的空气处理机组,也可采用低温送风系统;常规冷水机组提供的5-7℃的冷水,也可用于空气冷却器的出风温度为8-10℃的空调系统。 低温送风系统的房间相对湿度较低,送风量较小,因此规定要求湿度较高及送风量较大的房间不应采用。* z! b4 h9 N6 Q$ o 6.3.14 ★ 采用低温送风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0 u% B9 j3 G+ e9 m 1. 空气冷却器的出风温度与冷媒的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不宜小于3℃,出风温度宜采用4-10℃,干式蒸发系统不应低于7℃;0 H- q- l$ [4 R1 M& ^ 2. 应计算送风机、送风管道及送风末端装置的温升,确定室内送风温度;并应保证在室内湿度条件下风口不结露; 3. 采用低温送风时,室内设计干球温度宜比常规空调系统提高1℃;& [( {7 P9 c+ T2 G. e& [2 G) { 4.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宜采用1.5-2.3m/s;冷媒通过空气冷却器的温升宜采用9-13℃; 5. 当采用向房间直接送低温冷风的送风口时,应采取能够在系统开始运行时,使送风温度逐渐降低的措施;2 Q5 U! F* a% p$ i+ V7 O* n) { 6. 低温送风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至送风口处必须进行严密的保冷,保冷层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8.3条的规定;' w2 u) W6 }, w! T, i, [; k 7. 低温送风系统的末端送风装置,应符合本规范6.5.2条的规定。, Y' i) }9 B# F7 k. y [说明] 低温送风系统的设计。新增条文。" J+ v9 u8 a# ~5 F. d; X2 i 1. 空气冷却器的出风温度: 制约空气冷却器出风温度的条件是冷媒温度,如冷却盘管的出风温度与冷媒的进口温度之间的温差(接近度)过小,必然导致盘管传热面积过大而不经济,以致选择盘管困难;送风温度过低还会带来以下问题: 1) 宜引起风口结露; 2) 不利于风口处空气的混合扩散; 3) 当冷却盘管出风温度低于7℃时,可能导致干式蒸发系统的盘管结霜和液态制冷剂带入压缩机。 2. 送风温升: 低温送风系统不能忽视的还有风机、风道及末端装置的温升(一般可达3℃左右),并考虑风口结露等因素,才能够最后确定室内送风温度及送风量。- L4 A) O P( @9 _0 ~ 3. 室内设计等感温度: 常规系统的室内相对湿度为50%-60%,而低温送风系统的室内相对湿度为40%左右,根据ASHRAE1981—55标准,室内相对湿度从50%下降到35%时,干球温度可提高0.56℃而热舒适度不变,近年的研究证明提高的数值可达1℃或更高。如不提高设计干球温度,系统将增加潜热负荷,夏季人穿衣少时会感觉偏冷;设计负荷如过大,在部分负荷时,冷媒在管内流速和传热过分降低,使出风温度不稳定,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送风量过小宜引起冷空气下跌,如达变风量下限时仍然过冷,再热量将增加;因此,推荐将室内干球温度提高1℃设计,以免设计负荷过大。6 B* U- r! l3 ?& E6 c ~% W; F 4. 空气处理机组的选型: 空气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低于常规系统,是为了减少风侧阻力和冷凝水吹出的可能性,并使出风温度接近冷媒的进口温度;为了获得低出风温度,冷却器盘管的排数和翅片密度也高于常规系统,但翅片过密或排数过多会增加风或水侧阻力、不便于清洗、凝水宜被吹出盘管等,应对翅片密度和盘管排数二者权衡取舍,进行设备费和运行费的经济比较,确定其数值;为了取得风水之间更大的接近度和温升,及解决部分负荷时流速过低的问题,应使冷媒流过盘管的路径较长,温升较高,并提高冷媒流速与扰动,以改善传热,因此冷却盘管的回路布置常采用管程数较多的分回路的布置方式,但增加了盘管阻力;基于上述诸多因素,低温送风系统不能采用常规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必须通过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严格计算,进行设计选型。本规范参考《低温送风系统设计指南》(美国Allan T.Kirkpatrick and James S.Elleson 编着 汪训昌译)一书,它给出了有关推荐数据。 5. 低温送风系统的软启动: 低温送风系统开始运行或长时间停止工作后启动,室内相对湿度和露点温度较高,低温风若直接进入室内,风口表面很快降至周围空气的露点以下,会出现结露现象。因此,不能很快地降低送风温度,可采用调节冷媒流量或温度、逐步减小末端加热量等“软启动方式”,使送风温度随室内相对湿度的降低而逐渐降低。当末端采用小风机串联等混合箱装置,混合后的出风温度接近常规系统时,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6. 低温送风系统的保冷 ( A' _* P" p3 j; @ 由于送风温度比常规系统低,为减少系统冷量损失和防止结露,应保证系统设备、管道、末端送风装置的正确保冷与密封,保冷层应比常规系统厚,见本规范7.8.3条的条文说明。, Y9 j0 P, D" z0 Z( J9 l/ m 7. 低温送风系统的末端送风装置& C5 p/ j8 N) v& b$ d 因送风温度低,为防止低温空气直接进入人员活动区,尤其是采用变风量空调系统, 当低负荷低送风量时,对末端送风装置的扩散性或空气混合性有更高的要求,详见本规范6.5.2条的规定。 ) G* e% D/ j8 q. i' d 6.3.15 ★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 1. 夏季空调系统的回风焓值高于室外空气焓值; 2. 系统服务的各房间排风量大于按负荷计算出的送风量; 3. 室内散发有害物质,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许空气循环使用; 4. 各房间采用风机盘管或循环风空气处理机组,集中送新风的系统。 [说明] 直流式系统的选择。新增条文。, c: T1 L& ^! n S" D 此条是考虑节能而规定的,一般全空气空调系统不应采用冬夏季能耗较大的直流式(全新风)空调系统,而应采用有回风的混风系统。 6.3.16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以及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中的较大值;! E* [/ f+ N6 ]0 f8 F! c! z 2.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满足本规范3.1.9条的要求,并根据人员的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民用建筑物主要房间新风量的具体数值可参照表3.1.9。 [说明] 空调系统的新风量。修改原规范第5.3.8条。 1. 对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要求,包括风机盘管、VRV、水环热泵的新风系统等所有空调系统。 2. 补偿排风和保持室内正压的要求不仅限于生产厂房,因此将此要求扩展到所有空调建筑。7 ?5 Q" }2 W ?$ j7 i `( d% e 3. 有资料规定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占送风量的百分数不应低于10%,但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很小或洁净度要求很高的房间送风量都很大,如要求最小新风量达到送风量的10%,新风量也很大,不仅不节能,大量室外空气还影响了室内温湿度的稳定,增加了过滤器的负担;一般舒适性空调系统,按人员和正压要求确定的新风量达不到10%时,由于人员较少,室内CO2浓度也较小(氧气含量相对较高),也没必要加大新风量;因此本规范没有规定新风量的最小比例(即最小新风比)。 6.3.17 舒适性空调和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调,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全空气空调系统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说明] 用新风作冷源。修改原规范第5.3.7条。- P% S4 F1 ~' V( P 1. 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 2. 除过渡季可使用全新风外,还有冬季不采用最小新风量的特例:冬季发热量较大的内区,如采用最小新风量,仍需要对空气进行冷却,此时可加大新风量作为冷源。0 L8 i4 e- J# c* x 全空气系统不能最大限度使用新风的限制条件,是指室内温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小或需保持正压稳定的房间以及洁净室等,应减少过滤器负担,不宜改变或增加新风量的情况。 6.3.18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进风口处应装设能严密关闭的阀门。新风口位置应符合本规范5.4.5条的规定。7 u# d( t, A; V- p3 a [说明] 新风进风口。修改原规范第5.3.9条。 1. 新风进风口的面积,应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是指在过渡季大量使用新风时,可设置最小新风口和最大新风口,或按最大新风量设置新风进风口,并设调节装置,以分别适应冬夏和过渡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O4 Q& E1 n3 u' r; ? 2. 系统停止运行时,进风口如不能严密关闭,夏季热湿空气侵入,会造成金属表面和室内墙面结露;冬季冷空气侵入,将使室温降低,甚至使加热排管冻结;所以规定进风口处应设有严密关闭的阀门,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保温阀门。0 }! H1 p+ n8 v& k% Q5 T, g, m 6.3.19 空调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室内正压值应符合本规范6.1.3条的规定。人员集中且密闭性较好,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房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排风量应适应新风量的变化。 [说明] 空调系统的排风出路。修改原规范第5.3.10条。 考虑空调系统的排风出路(包括机械排风和自然排风)是为了使室内正压不要过大,造成新风无法正常送入。 机械排风设施可采用设回风机的双风机系统,或设置专用排风机;排风量还应随新风量变化,例如采取控制双风机系统各风阀的开度,或排风机与送风机联锁控制风量等自控措施。 6.3.20 ★ 设有机械排风的空调系统,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置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 R. h. q" ?2 |9 j0 { [说明] 热回收。新增条文。/ g/ ~5 q$ O! H 规定此条的目的是为了节能。空调系统中处理新风的冷热负荷占总冷热负荷的比例很大,根据北京、上海、广州地区5座高层饭店客房区的空调负荷统计计算,处理新风全年冷热负荷大约为传热负荷的1-4倍,为有效的减少新风冷热负荷,除规定合理的新风量标准之外,还宜采用热回收装置回收空调排风中的热量和冷量,用来预热和预冷新风。 6.3.21 空调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本规范9.1.5条的规定。 [说明] 空调系统风管风速。沿用原规范第5.3.12条。* @7 `8 m4 J- ~; `* n) @4 x- O6 m 空调房间大都有一定的消声要求,因此将空调系统风管风速列入本规范“消声与隔振”一章中,另作统一规定,详见本规范9.1.5条的规定。 6.4 ★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6.4.1 ★ 空调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当必须采用开式系统时,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应按系统循环水量的5%-10%确定。9 H# h* S( z/ K# Q8 C Q [说明] 开式与闭式空调水系统的选择设计。修改原规范第6.1.9条。' J1 m; R Q" h8 D0 k: q 提倡采用一次投资比较经济的闭式循环水系统,其中也包括开式膨胀水箱定压的系统。必须采用开式系统的情况是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的系统,以及设置蓄冷水池的空调系统等。 开式系统设蓄水箱是为了调节和均衡用户对水量的需要。采用沉浸式(水箱型)蒸发器时,因设备本身起到蓄水箱的作用,虽可不设或减少蓄水箱容积,但目前这种形式的蒸发器已基本不再采用,因此本规范仅对一般开式系统作出设置蓄水箱的规定。蓄水箱的蓄水量原规范规定为循环水量的10%-25%,此次修订为系统循环水量的5%-10%,相当于循环水泵3-5分钟的流量,完全可以满足要求(蓄水箱不包括蓄冷水池)。 6.4.2 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系统。 [说明] 两管制与四管制空调水管路系统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5.3.13条第1款。. ~6 }( V5 q, Q% [5 @ 1. 将原规范风机盘管水系统扩大到所有空调水系统的范围。* S& j& K2 u1 D- m7 b 2. 增加了分区两管制的概念,但仍属于两管制系统范畴。进深较大的房间,由于内区和周边区的负荷特点,往往存在同时需要分别供冷和供热的情况,采用一般的两管制系统是无法解决的,采用分区两管制系统,在冬季或过渡季可根据需要,向不同区域分别供冷或供热,又比四管制系统节省投资和空间尺寸,因此推荐采用。内外区集中送新风的风机盘管加新风的分区两管制系统的系统形式如图6.4.2。! P6 K0 S5 O5 H2 P [& P 图6.4.2 分区两管制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 k- s9 U# K9 k5 t9 h* n 6.4.3 ★ 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次泵系统;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时,宜在空调水的冷热源侧和负荷侧分别设一次泵和二次泵。$ t- I/ p' @; }4 z I; @: Y [说明] 一次泵与二次泵系统的选择原则。新增条文。7 ]- {% v" ~8 w& O% | o 1. 一次泵系统简单、一次投资较低,因此提倡在中小型工程中采用。 2. 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负荷特性相差较大(例如不同时使用或负荷高峰出现的时间不同),或阻力相差悬殊时(阻力相差100kPa以上),如采用一次泵系统,水泵流量、扬程及功率较大,能耗较高。因此,在上述系统中提倡采用二次泵系统。在各环路分别设置二次循环泵,可以取得较显着的节能效果,并可保证在供冷量减少时,流经冷水机组的水流量恒定。而且,二次泵流量的应变范围较大,还易适应冬季供热时水力工况的变化。7 A a1 A% p" Z5 l 6.4.4 ★ 设置2台或2台以上冷水机组和循环泵的空调水系统,应能适应负荷变化改变系统流量,并宜按照本规范8.3.18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自控设施。 [说明] 变流量系统的设置。新增条文。 完全的定流量系统,即使一些冷冻机停止运行,水泵也应全部运行,造成空调冷水的平均温度升高,空调设备除湿能力降低,且浪费水泵能量,因此,一般不应采用。条文中规定除设置一台循环泵的空调水系统之外,应能改变系统流量。从提高控制水平和节能的目的出发,宜采用自动控制,不推荐手动控制。% d% y+ f& R. ~& j/ O" j& ]9 V 对于系统末端设备、水泵、冷源等,所采取的变流量的具体措施,参见本规范8.3.18的规定。 6.4.5 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风机盘管水系统的管路宜按建筑物的朝向及内外区分区布置。5 G( d8 z3 h+ K7 m [说明] 空调水管路系统的分区。修改原规范第5.3.13条第2款。 1. 规定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的目的,一是为了避免因压力过大造成系统泄漏,二是规定在设备等的承压能力范围内不应分区,以免造成浪费。 2. 增加了按内外区布置两管制风机盘管水系统的内容。 按负荷特性分区布置水系统管路,便于集中调节,所以推荐采用,但不做硬性规定。例如当所有风机盘管均设有自动温控装置时,可相对灵活的布置管路。 6.4.6 ★ 空调冷热水参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以下数值:) @5 t" `9 l! U, I/ ~6 D 1. 空调冷水供水温度:5-9℃,一般为7℃, 2. 空调冷水供回水温差:5-10℃,一般为5℃; 3. 空调热水供水温度:40-65℃,一般为60℃, 4. 空调热水供回水温差:4. 2-15℃,一般为10℃。1 E. ~. J: A: I6 C, H( [7 O1 J8 H [说明] 空调水参数。新增条文。8 Z6 W$ [0 L- ]8 H7 N' N 1. 空调冷热水参数数值的一般情况是指以水为冷媒、一般建筑的空调制冷系统,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情况除外。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等蓄冰空调制冷系统的冷媒参数见本规范7.4节的有关规定。 1 f7 W. [6 {$ b V: `( R 2. 根据空调冷水机组蒸发温度的要求,空调冷水供水温度不得低于5℃,一般采用7℃;考虑到高层建筑竖向分区采用板式换热器等情况,二次水会升高1-2℃,因此规定供水温度采用5-9℃。空调热水供水温度一般采用60℃,但热泵机组的产热水温度一般为45℃左右,考虑换热器温降等因素,规定为40-65℃。 3. 我国空调冷热水供回水温差一般采用5℃和10℃,但吸收式冷热水机组的热水供回水温差常为4.2℃。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常采用较大设计温差,并在国内一些工程中使用,例如,建筑物空调冷水设计温差取6-9℃,区域供冷为8-10℃,空调热水取15℃。大温差设计可减小水泵耗电量和管网管径,但冷水机组效率有所下降,所以应综合考虑确定。考虑以上因素,本条规定了出温差范围,并考虑到我国目前制冷空调设备常用冷热量的名义工况,推荐了常用数值。 4 p0 ~# C) u# F9 w8 } 6.4.7 空调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 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当冷水循环泵兼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 2. 一次泵系统的冷水泵,以及二次泵系统中一次冷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及蒸发器的额定流量相对应;6 _1 b2 L5 w# X% o8 J0 X 3. 二次泵系统的二次冷水泵台数应按系统的分区和每个分区的流量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8 j7 t4 _1 u1 |. q( J 4. 空调热水泵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不宜少于2台;严寒及寒冷地区,当热水泵不超过3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 [说明] 空调水循环泵的设置。修改原规范6.1.11条。- v' R# ~. }- Z 1. 冷热水泵是否合用: 由于冬夏季空调水系统流量及系统阻力相差很大,两管制系统如冬夏季合用循环水泵,一般按系统的供冷运行工况选择循环泵,供热时系统和水泵工况不吻合,往往水泵不在高效率区运行,或系统为小温差大流量运行等,造成电能浪费,因此不宜采用。用电量较小的小型系统必须采用时,需校核供热工况时水泵的工作特性是否在高效率区,并确定水泵合适的冬季运行台数。分区两管制和四管制系统的冷热水为独立的系统,所以循环泵必然分别设置。 2. 一次冷水泵: 为保证流经冷水机组蒸发器的水量恒定,并随冷水机组的运行台数向用户提供适应负荷变化的空调冷水流量,要求按与冷水机组“一对一”地设置一次循环泵;一般不要求设备用泵,但对于全年连续运行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不做硬性规定。' O% u" K. [4 e/ a S 3. 二次冷水泵:. D% p5 ` O$ O7 T 二次冷水泵的流量调节,可通过台数调节或水泵变速调节实现;即使是流量较小的系统,也不宜少于2台水泵,是考虑到在小流量运行时,水泵可轮流检修,一般工程可不设备用泵。 4. 热水循环泵:; D5 W. H; z2 h4 v8 f- B T 空调热水循环泵的流量调节和水泵设置原则与二次冷水循环泵相似,一般为流量调节,多数时间在小于设计流量状态下运行,只要水泵不少于2台,即可作到轮流检修,但考虑到严寒及寒冷地区对供暖的可靠性要求较高,且设备管道等有冻结的危险,强调水泵设置台数不超过3台时,宜设置备用泵,以免水泵检修时,流量减少过多。上述规定与《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中“供热热水制备”一章的有关规定相符。 6.4.8 ★ 多台冷水机组和一次冷水泵之间并联接管时,每台冷水机组与水泵的连接管道上应设自控阀,自控阀应与冷水机组联锁。 [说明] 冷水机组和冷水泵之间的连接方式和保证蒸发器水流量恒定的措施。新增条文。 多台冷水机组和一次冷水泵之间可以一对一地连接管道,机组与水泵之间的水流量一一对应,连锁关系也简单;但设备台数较少时,考虑机组和水泵检修时的交叉组合互为备用,也有将机组和水泵之间管道并联连接的。1 n: [, i9 y' t, H6 o 随负荷变化,一些冷水机组和对应冷水泵停机,系统总水流量减小。机组和水泵之间管道并联接管时,如不关闭通向冷水机组的水路阀门,水流将均分流经各台冷水机组,因此应设自控阀且与冷水机组联锁,以保证蒸发器水量恒定。$ ]3 A! ^3 R2 t( ^ 6.4.9 ★ 空调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必要时,应在各回水汇合点之前增设调节装置。1 A4 r2 @, L3 \; @6 j0 `& [8 Z [说明] 空调水系统阻力平衡的措施。新增条文。% e2 g$ S/ I5 x9 B3 l 空调水系统设计时,首先应通过系统布置和选定管径减少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各并联环路设置调节装置,如调节性能好的调节阀、平衡阀或压差控制阀等。% ?' l. e* J0 U6 Z6 a 6.4.10 ★ 空调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宜按系统水容量的1%计算。 [说明] 空调水系统的泄漏量。新增条文。 系统泄漏量是确定用水量、补水管管径、补水泵流量的依据,应按空调系统的规模和不同系统形式(全空气系统或空气-水系统)计算水容量后确定,而与循环水量无关,二者相差很大。条文中数据是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供热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数据确定的,工程实践中证明是适宜的。( d+ S1 ^9 S7 w- ?2 U 6.4.11 ★ 空调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当补水压力低于补水点压力时,应设置补水泵。空调补水泵的选择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50kPa;: s3 o4 y: G: f3 l; u X 2. 小时流量不宜小于系统水容量的5%;) W3 G( I1 H g. D& |& ?0 i 3. 严寒及寒冷地区空调热水用及冷热水合用的补水泵,宜设置备用泵。* E0 ~) Z9 x6 F" W& u" Q [说明] 空调水补水泵的选择及设置。新增条文。6 [) }% E$ l! A) v+ ^0 {$ ] 1. 补水点设在循环水泵吸入口,是为了减小补水点处压力及补水泵扬程。 2. 补水泵扬程是根据补水点压力确定的,但还应注意计算水泵至补水点的管道阻力。 3. 补水泵流量规定不宜小于系统水容量的5%(即空调系统的5倍小时泄漏量),是考虑工程中常设置1台补水泵间歇运行,以及初期上水和事故补水时补水时间不要太长(小于20小时)。 4. 补水泵间歇运行,有检修时间,一般可不设备用泵;但考虑到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运行应有更高的可靠性,因此规定宜设备用泵。$ a( l6 j/ X- s- S7 U 6.4.12 ★ 当设置补水泵时,空调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箱;水箱的调节容积应按照水源的供水能力、软化设备的间断运行时间及补水泵稳定运行等因素计算确定。! A0 G6 a. q! {6 k% K+ z" M. Y [说明] 空调系统补水箱的设置和调节容积。新增条文。4 F/ B7 I$ w6 [7 d3 `' d; @7 _ 空调冷水直接补自来水时,不允许补水泵直抽;当空调水需补充软化水时,离子交换软化设备供水与补水泵补水不同步,且软化设备常间断运行;因此需设置水箱储存一部分调节水量。 6.4.13 ★ 闭式空调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符合下列要求: J- f8 ^4 {6 P6 W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应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以上; 2. 宜优先采用高位水箱定压;0 _: g4 W/ F& |9 Y1 t( G6 i 3. 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A$ s- o F! c5 F& _ 4. 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能够回收。, G& M( U; e4 J" W9 W, C- } [说明] 空调系统膨胀水箱的设置要求。新增条文。6 o: y& y6 A2 B a) r: u& ~ 1. 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是为了使系统运行时各点压力均高于静止时压力,定压点压力或膨胀水箱高度可以低一些;由于空调水温度较采暖系统水温低,要求高度也比采暖系统的1m低,定为0.5m(5kPa)。当定压点远离循环水泵吸入口时,应按水压图校核,最高点不应出现负压。 2. 高位膨胀水箱相对于落地式气压罐、补水泵等定压设施,具有定压简单、可靠、稳定、省电等优点,是目前最常用的定压方式,因此推荐采用。 3. 为避免因误操作造成系统超压事故,规定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7 o" c! B2 W$ g1 K 4. 从节能节水的目的出发,膨胀水量应回收,例如膨胀水箱应预留出膨胀容积,或采用其他定压方式将系统的膨胀水量引至补水箱回收等。 6.4.14 ★ 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空调热水或冷热水合用系统宜进行水质软化处理,并应符合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说明] 空调水软化要求。新增条文。. Z, ?! c# s8 P8 K1 c x1 a4 i# i4 a 空调热水的供水平均温度一般为60℃左右,已经达到结垢水温,且直接与高温一次热源接触的换热器表面附近的水温则更高,结垢危险更大;因此空调热水的水质硬度要求应等同于供暖系统,当给水硬度较高时,为不影响系统传热、延长设备的检修时间和使用寿命,宜对补水进行软化,或采用对循环水进行阻垢处理等方法,进行水质软化处理.目前一般换热器尚没有对补水要求的统一标准,吸收式制冷的冷热水机组则要求补水硬度在50ppm以下。 6.4.15 ★ 空调水管的坡度、设置伸缩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4.8.16条和4.8.17条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规定。 [说明] 空调水管的坡度和伸缩。新增条文。 6.4.16 空调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4 _+ f5 L6 b% ] [说明] 空调水系统的排气和泄水。修改原规范第6.1.10条。 原规范规定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实际开式系统和空调热水系统也需在系统最高处排除空气,管道上下拐弯的底部排除存水,因此将规定扩充到空调水系统。6 f5 M/ N7 L3 Q, C 6.4.17 ★ 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Q# r' `( r% t/ Q6 Q [说明] 设备入口的除污。新增条文。7 Y3 w0 }6 Y( i/ [. h7 ? 设备入口需除污,应根据系统大小和设备的需要,确定除污装置的设置位置。例如系统较大、产生污垢的管道较长时,除系统冷热源、水泵等设备的入口需设置外,各分环路或末端设备、自控阀前也应根据需要设置,但距离较近的设备可不重复串联设置除污装置。2 [% o, x0 X: I5 H: s1 D 6.4.18 ★ 空调设备冷凝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0 E' O$ q4 \% e+ {' r# ` t! I 1. 当空调设备冷凝水积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2. 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干管坡度不宜小于0.005,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 3. 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4. 冷凝水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或镀锌钢管,不应采用焊接钢管,管道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5. 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1 y2 m6 {5 D& n! u" K 6. 冷凝水管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 [说明] 冷凝水管道设置。新增条文。1 Z& g! R* R- h; s5 j 1. 处于正压段和负压段的冷凝水积水盘出水口处设水封,是为了防止漏风及负压段的冷凝水排不出去。1 ^, F4 W0 S! f" g 2. 原规范第5.3.13条规定,风机盘管凝结水盘泄水管坡度不宜小于0.01,较长的干管在实际工程中很难做到;一些手册规定坡度不应小于0.001,作为无压自流管道,坡度又偏小;考虑冷凝水可视为清洁污水,将坡度定为支管0.01,干管0.005。- q5 V! \: j: Z1 Q4 V4 i1 j2 N g 3. 为便于定期冲洗、检修,干管始端应设扫除口。 4. 冷凝水管处于非满流状态,内壁接触水和空气,不应采用无防锈功能的焊接钢管。 5. 冷凝水管不应与污水系统和室内雨水系统直接连接,以防臭味和雨水从空气处理机组凝水盘外溢。 6.5 气流组织9 o/ t0 [6 ~8 ^ 6.5.1 空调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室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室内空气质量等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特点、内部装修,工艺布置以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说明] 空调房间的气流组织。修改原规范第5.4.1条。 本条强调了选择和布置风口时,应与建筑装修相协调,对于民用建筑来说,更应注意风口的选型与布置对内部装修美观的影响问题。同时应考虑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 6.5.2 空调房间的送风方式及送风口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I9 ^' {7 L& s 1. 一般可采用百叶风口或条缝型风口等侧送,侧送气流宜贴附;工艺设备对侧送气流有一定阻碍或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使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不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侧送;% o5 d2 Z$ k: t" G+ S) b, t1 A- F 2. 当有吊顶可利用时,应根据房间高度及使用场所对气流的要求,分别采用圆型、方型、条缝型散流器或孔板送风。当单位面积送风量较大,且人员活动区内要求风速较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时,应采用孔板送风;3 `& L8 ?# V n6 M$ s& M 3. 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高大厂房,宜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 4. ★ 当建筑物内的污染源与热源伴生时,可采用地板送风或置换通风;. G0 X1 b+ ?( `7 z# 5. ★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在风量改变时,应能满足空调房间的温度、风速的基本要求; 6. ★ 选择低温送风口时,其散流器类型,应使其主要参数、房间特征长度、射程和贴附长度等合理搭配,并应使送风口表面温度高于室内露点温度1-2℃。0 `* k; R& o# P$ J1 N6 ~ [说明] 空调房间的送风方式。修改原规范第5.4.2条。( ^+ M( q1 R0 I! ]+ r% I 侧送时宜使气流贴附以增加送风的射程,改善室内气流分布。工程实践中发现风机盘管送风如不贴附则室内温度分布不均匀。空气分布方式增加了置换通风器及地板送风口等方式,这有利于提高人员活动区的空气质量,或采用分层空调,以优化室内能量分配。对高大空间建筑更具有明显节能效果。 1. 侧送是目前几种送风方式中,比较简单经济的一种。在一般空调房间中,大都可以采用侧送。当采用较大送风温差时,侧送贴附射流有助于增加气流的射程长度,使气流混合均匀,既能保证舒适性要求,又能保证人员活动区温度波动小的要求。侧送气流宜贴附顶棚。/ A U* z& H( Y7 k/ t* O 2. 圆型、方型和条缝型散流器平送,均能形成贴附射流,对室内高度较低的房间,既能满足使用要求,又比较美观,因此,当有吊顶可利用或建筑上有设置吊顶的可能时,采用这种送风方式是比较合适的。对于室内高度较高的房间(如影剧院等),以及室内散热量较大的生产房间,当采用散流器时,应采用向下送风,但布置风口时,应考虑气流的均布性。 在一些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的工艺性空调房间中,采用孔板送风的较多。根据测定可知,在距孔板100-250mm的汇合段内,射流的温度、速度均已衰减,可达到±0.1℃的要求,且区域温差小,在较大的换气次数下(每小时达32次),人员活动区风速一般均在0.09-0.12m/s范围内。所以,在单位面积送风量大,且人员活动区要求风速小或区域温差要求严格的情况下,应采用孔板向下送风。. D* i2 b. ?& w1 V; X 3. 对于空间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要求不太严格的高大厂房,采用上述几种送风方式,布置风管困难,难以达到均匀送风的目的,因此规定在上述建筑物中,宜采用喷口或旋流风口送风方式。由于喷口送风的喷口截面大,出口风速高,气流射程长,与室内空气强烈掺混,能在室内形成较大的回流区,达到布置少量风口即可满足气流均布的要求,同时具有风管布置简单、便于安装、经济等特点。此外,向下送风时,采用旋流风口,亦可达到满意的效果。- e( V- t) ^5 b4 N 4. 经过处理或未经处理的空气,以略低于室内人员活动区的温度,直接以较低的速度送入室内。送风口置于地板附近,排风口置于屋顶附近。送入室内的空气先在地板上均匀分布,然后被热源(人员、设备等)加热以热烟羽的形式形成向上的对流气流,将余热和污染物排出人员活动区。; y8 y u. i) E/ ?8 M# P- F- n S! ? 5. 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送风参数是保持不变的,它是通过改变风量来平衡负荷变化以保持室内参数不变的。这就要求,在送风量变化时,为保持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要求以及噪声要求。所选用的送风末端装置或送风口应能满足室内空气温度及风速的要求。用于变风量空调系统的送风末端装置,应具有与室内空气充分混合的性能,如在低送风量时,应能防止产生空气滞留,在整个房间内具有均匀的温度和风速,而不能产生吹风感,尤其在组织热气流时,要保证气流能够进入人员活动区,而不至于在上部区域滞留。 6. 低温送风的送风口所采用的散流器与常规散流器相似。二者的主要差别是:低温送风散流器所适用的温度和风量范围较常规散流器广。在这种较广的温度与风量范围下,必须解决好充分与房间空气混合、贴附长度及噪声等问题。选择低温送风散流器就是通过比较散流器的射程、散流器的贴附长度与房间特征长度等三个参数,确定最优的性能参数。选择低温送风散流器时,一般与常规方法相同,但应对低温送风射流的贴附长度予以重视。在考虑散流器射程的同时,应使散流器的贴附长度大于房间的特征长度,以避免人员活动区吹冷风现象。/ B3 s+ o6 x- l8 X& t& v5 [+ L 6.5.3 采用贴附侧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送风口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2. 送风口内应设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导流片; 3. 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挡物。 [说明] 贴附侧送的要求。沿用原规范第5.4.3条。# [0 R6 C" K$ ?* D 贴附射流的贴附长度主要取决于侧送气流的阿基米德数。为了使射流在整个射程中都贴附在顶棚上而不致中途下落,就需要控制阿基米德数小于一定的数值。 侧送风口安装位置距顶棚愈近,愈容易贴附。如送风口上缘离顶棚距离较大时,为了达到贴附目的,故规定送风口处应设置向上倾斜10-20°的导流片。 6.5.4 采用孔板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板上部稳压层的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但净高不应小于0.2m; 2. 向稳压层内送风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风射流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在送风口处,宜装设防止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导流片或挡板。 [说明] 孔板送风的要求。沿用原规范第5.4.4条。 本条规定的稳压层最小净高不应小于0.2m,主要是从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上考虑的。 在一般面积不大的房间中,稳压层内可以不设送风分布支管。根据实测,在6x9m的空调房间内(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和±0.5℃),采用孔板送风,测试过程中将送风分布支管装上或拆下,在室内均未曾发现任何明显的影响。因此,除送风射程较长的以外,稳压层内可不设送风分布支管。 当稳压层高度较低时,向稳压层送风的送风口,一般需要设置导流板或挡板以免送风气流直接吹向孔板。 6.5.5 采用喷口送风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b; K4 U: N5 {/ j9 |2 Q+ { 1. 人员活动区宜处于回流区; 2. 喷口的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但不宜低于房间高度的0.5倍; 3. 兼作热风采暖时,应考虑具有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4 p0 Z& I1 ~$ t" L2 N2 b8 ~ [说明] 喷口送风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5.4.5条。6 b1 @7 ~7 {6 _$ q 1. 将人员活动区置于气流回流区是从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而制定的。 2. 喷口直径由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规范中不必加以限定,故取消原规范中要求喷口直径在0.2~0.8m 的规定。 3. 喷口送风的气流组织形式和侧送是相似的,都是受限射流。受限射流的气流分布与建筑物的几何形状、尺寸和送风口安装高度等因素有关。送风口安装高度太低,则射流易直接进入人员活动区;太高则使回流区厚度增加,回流速度过小,两者均影响舒适感。根据模型实验,当房间宽度为高度的3倍时,为使回流区处于房间的下部,送风口安装高度不宜低于房间高度的0.5倍。 4. 对于兼作热风采暖的喷口送风系统,为防止热射流上翘,设计时应考虑使喷口有改变射流角度的可能性。 6.5.6 分层空调的气流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t) l6 ^$ J0 Q; L; @% Y7 N" Q 1. 空调区宜采用双侧送风,当房间跨度小于18m时,可采用单侧送风,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 Z: ^8 c6 D0 s/ V. u3 T3 s. B1 U 2. 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人员活动区以上搭接;, Y% j4 O5 S% p! ^) @/ O8 { 3. 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6 V! v- t7 u* H5 F0 W. i. f! G [说明] 分层空调的空气分布。沿用原规范第5.4.4条。 在高大公共建筑和高大厂房中,利用合理的气流组织,仅对下部空间(空调区域)进行空调,对上部较大空间(非空调区域)不予空调而采用通风排热,这种空调方式称为分层空调。分层空调都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一般可达30%左右。7 d* E# d' k; B: e6 z2 ~& { u 1. 着重阐明空调区域的气流组织形式。实践证明,对于高度大于10m,容积大于10000m3的高大空间,采用双侧对送、下部回风的气流组织方式是合适的,能够达到分层空调的要求。当房间跨度小于18m时,采用单侧送风也可以满足要求。! ~. s/ X: v Z 2. 强调必须实现分层,即能形成空调区和非空调区。为了保证这一重要原则而提出“侧送多股平行气流应互相搭接,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应在人员活动区以上搭接”,以便形成覆盖。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送风口可选用圆喷口、扁喷口和百叶风口,实践证明,都是可以达到分层效果的。0 p* J1 a7 H( s& L! q0 m 3. 为保证空调区达到设计要求,应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为此,应设法消除非空调区的散热量。实验结果表明,当非空调区的散热量大于4.2W/m3时,在非空调区适当部位设置送排风装置,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 6.5.7 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贴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确定适宜的送风温差。舒适性空调,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不宜大于10℃,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工艺性空调,宜按下表采用: 表6.5.7 送风温差(℃)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送风温差(℃) >±1.0 ≤15$ Y) j: ]. Q6 b0 d# M$ ]( h7 b. s6 r ±1.0 6 - 9" [" u; u" h% M& U x; e! S( J ±0.5 3 - 6) x8 c! E) r% { n; ?1 u7 ? x ±0.1-0.2 2 - 3 g P' `5 C( e2 l [说明] 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修改原规范第5.4.7条。 空调系统夏季送风温差,对室内温湿度效果有一定影响,是决定空调系统经济性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保证既定的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加大送风温差有突出的经济意义。送风温差加大一倍,系统送风量可减少一半,系统的材料消耗和投资(不包括制冷系统)约减少40%,而动力消耗则可减少50%;送风温差在4-8℃之间每增加1℃,风量可以减少10%-15%。所以在空调设计中,正确地决定送风温差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送风温差的大小与送风方式关系很大,对于不同送风方式的送风温差不能规定一个数字。所以确定空调系统的送风温差时,必须和送风方式联系起来考虑。 表6.5.7中所列的数值,适用于贴附侧送、散流器平送和孔板送风等方式。多年的实践证明,对于采用上述送风方式的工艺性空调房间来说,应用这样较大的送风温差是能满足室内温湿度要求,也是比较经济的。但人员活动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条文中给出的舒适性空调的送风温差是参照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工艺性空调的送风温差,并考虑房间高度等因素确定的。5 u) [! T% n0 i3 r3 L. y0 e9 ~ 6.5.8 空调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8 f6 p6 @# B n! ^, Q+ k1 P/ I- C, Y2 J 1. 舒适性空调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的换气次数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0 h5 p7 u; b0 F- A 2. 工艺性空调不宜小于表6.5.8所列的数值; 3. ★ 送风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1-2℃。 G$ B: ]2 O5 A4 ~: {; G# B 表6.5.8 换气次数(h-1)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 每小时换气次数 附注 ±1.0 5 高大房间除外. }' S, @& B5 @& H9 T; T' m ±0.5 8 ±0.1~0.2 12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y4 |! l2 S0 O H0 |4 R6 `) U [说明] 空调房间的换气次数。修改原规范第5.4.8条。 换气次数和送风温差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对于空调房间来说,送风温差加大,换气次数即随之减少,本条所规定的换气次数是和本规范6.5.7条所规定的送风温差相适应的。% f; y$ S& v5 j& o- h 实践证明,在一般舒适性空调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工艺性空调房间中,换气次数的多少,不是一个需要严格控制的指标,只要按照所取的送风温差计算风量,一般都能满足室温要求,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1.0℃时,换气次数的多少对室温的均匀程度和自控系统的调节品质的影响就需考虑据实测结果,在保证室温的一定均匀度和自控系统的一定调节品质的前提下,归纳了如条文中所规定的在不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时的最小换气次数。6 d3 A. g5 _* P/ u 需要指出,条文中虽然只规定了换气次数的最小值,但不是说换气次数就越多越好,因为机器露点温度波动和室温调节加热器的温度波动所造成的送风扰量,将随换气次数的增多而加大;同时,换气次数多了,由于送风不均匀,也可能使区域温差加大,所以换气次数少一些,对减少送风扰量有利。对于通常所遇到的室内散热量较小的房间来说,换气次数采用条文中规定的数值就已经够了,不必把换气次数再加多,不过对于室内散热量较大的房间来说,换气次数的多少应根据室内负荷和送风温差大小通过计算确定,其数值一般都大于条文中所规定的数值。 6.5.9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送风量、射程、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小于5m/s,喷口送风宜小于10m/s。 注:出口风速指出口有效截面风速。 [说明]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修改原规范第5.4.9条。- [" L5 W# L" n1 \, p$ O( C% W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计算确定,条文中推荐的风速范围,是基于常用的送风方式制定的: 1. 侧送和散流器平送的出口风速,受两个因素的限制,一是回流区风速的上限,二是风口处的允许噪声。回流区风速的上限与射流的自由度 有关,根据实验,二者有以下关系: (6.5.9) 式中: ——回流区的最大平均风速(m/s); ——送风口出口风速(m/s);6 ]& J! {( @# A! U ——送风口当量直径(m);) k# f Z9 i! O9 [ ——每个送风口所管辖的房间断面面积(m2)。 当 =0.25m/s时,根据上式得出的计算结果列于表6.5.9。 G/ l A1 r/ ~ 表6.5.9 出口风速(m/s) 射流自由度 最大允许出口风速(m/s) 采用的出口风速(m/s) 射流自由度 最大允许出口风速(m/s) 采用的出口风速(m/s) 5 1.9 2.0 11 4.2 3.5 6 2.3 12 4.6 7 2.7 13 5.0 5.0 8 3.1 15 5.7 ( \1 P4 E- Y8 S3 r& G 9 3.5 3.5 20 7.3 " r& {) A9 O# @- c7 P% r$ | 10 3.9 25 9.6 & K6 n6 {+ a( T0 I2 G2 P- D! L 因此,侧送和散流器平送的出口风速采用2-5m/s是合适的。) w- ^8 V3 f: V6 X0 A' P 2. 孔板下送风的出口风速,从理论上讲可以采用较高的数值。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出口风速高,相应的稳压层内的净压也可高一些,送风会比较均匀,同时由于速度衰减快,提高出口风速后,不致影响人员活动区的风速。但稳压层内净压太大,会使漏风量增加;当出口风速高达7-8m/s时,会有一定的噪声,一般采用3-5m/s为宜。( C g( X& f7 H" a5 {# O9 o# Z 3. 条缝型风口下送多用于纺织厂。当房间层高为4-6m,人员活动区风速不大于0.5m/s时,出口风速一般为2-4 m/s。 p+ x) x% ?- s9 a& v: M' F9 [7 o 4. 喷口送风的出口风速是根据射流末端到达人员活动区的轴心风速与平均风速经计算确定。 6.5.10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E& C5 A l- `. P k9 O0 f# f* y0 z7 g 2. 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横断面风速不宜过大,且应保持走廊与非空调区之间的密封性。* C. ^# b8 K* k* v5 z* _( W$ h$ E [说明]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沿用原规范第5.4.10条。( V6 S8 [- Y" ?% e. ~$ } H8 p 按照射流理论,送风射流引射着大量的室内空气与之混合,使射流流量随着射程的增加而不断增大。而回风量小于(最多等于)送风量,同时回风口的速度场图形呈半球状,其速度与作用半径的平方成反比,吸风气流的衰减很快。所以在空调房间内的气流流型主要取决于送风射流,而回风口的位置对室内气流流型及温度、速度的均匀性影响均很小。但设计时,应考虑尽量避免射流短路和产生“死区”等现象。采用侧送时,把回风口布置在送风口同侧,效果会更好些。 关于走廊回风,其横断面风速不宜过大,以免引起扬尘和造成不舒适感。 6.5.11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6.5.11选用。9 h, Y* C7 Z" c8 d 表6.5.11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m/s)* K7 M- j" ^: ?( X- k+ ^, Z 回风口的位置 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y7 E, R4 V4 G' |% r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注:回风口的吸风速度系指回风口有效截面风速,即面风速。" \+ A; B" j. ^! f+ E: ?, F$ R [说明]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沿用原规范第5.4.11条。+ ?3 _, C, ^+ U5 y+ Q- R; J 确定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即面风速)时,主要考虑了三个因素:一是避免靠近回风口处的风速过大,防止对回风口附近经常停留的人员造成不舒适的感觉;二是不要因为速度过大而扬起灰尘及增加噪声;三是尽可能缩小风口断面,以节约投资。 回风口的面风速,一般按式(6.6.11)计算:0 ]7 ?( Z4 n" `( O (6.5.11)* j: p3 r: s0 e; a& O 式中: ——回风口的面风速(m/s);$ y) V0 o' S! c7 d, I% C ——距回风口x米处的气流中心速度(m/s); ——距回风口的距离(m);% e4 M5 j( p) B+ g v ——回风口面积(m2)。+ H* v q, {! N 当回风口处于房间上部,人员活动区风速不超过0.25m/s,在一般常用回风口面积的条件下,从式(6.5.11)中可以得出回风口面风速为4-5m/s,当回风口处于房间下部时,用同样的方法可得出条文中所列的有关面风速。* q( T5 u8 R8 R. R9 Y, M! F# n 利用走廊回风时,为避免在走廊内扬起灰尘等,实际使用经验表明,装在门或墙下部的回风口面风速,采用1-1.5m/s为宜。" O( [" {9 p) F* N b 6.6 空气处理: J+ v& _& G; f; m2 u% g% l c 6.6.1 ★ 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 [说明] 空气处理机的安装位置。新增条文。6 U, |. G3 {, |* W' ]% ` 由于如今在设计过程中往往疏于考虑空气处理机组的安装位置,以致造成日后维修的诸多麻烦。因此,本次修订增加此规定。 6.6.2 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1. 循环水蒸发冷却; 2. 水库水、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采用这些天然冷源时,回水应予再利用。用作天然冷源的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对温度、硬度等其他使用要求; 3. 当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说明] 空气冷却方式。修改原规范第5.5.1条。1 g% c# N! Q+ U# o# `2 N9 o9 K 将原条文注并入正文,并用更常见的“水库水、江水、湖水”代替了“深井回灌水和山涧水”。增加了天然冷源的使用限制条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对温度、硬度等的其他使用要求”。9 f( U( b4 n% x1 i S+ W+ c3 ? 1. 空气的蒸发冷却有直接蒸发冷却和间接蒸发冷却之分。直接蒸发冷却是利用喷淋水(循环水)的喷淋雾化或加湿填料层,直接与待处理的空气接触。这时由于喷淋水的温度一般都低于待处理空气(即送入室内的空气)的温度,空气将会因不断地把自身的显热传递给水而得以降温;与此同时,喷淋水(循环水)也会因不断汲取空气中的热量作为自身蒸发所耗,而蒸发后的水蒸汽随后又会被气流带走。于是,空气既得以降温,又得以加湿。所以,这种用空气的显热换得潜热的处理过程既称为空气的直接蒸发式冷却,又称为空气的绝热降温加湿。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对待处理的空气质量有进一步的要求,如要求较低含湿量或焓时,就不得不采用间接蒸发冷却技术。间接蒸发冷却是利用一股辅助气流先经喷淋水(循环水)直接蒸发冷却,温度降低后,再通过空气/空气换热器来冷却待处理的空气(即送入室内的空气),并使之降低温度。由此可见,待处理的空气通过这种间接蒸发冷却,不再是等焓加湿降温过程,而是减焓等湿降温过程,从而得以避免加湿送入室内空气。如将上述两种过程放在一个设备内同时完成,这样的设备称为“间接蒸发空气冷却器”。' p: D# S F9 x" c8 ~ 空气的蒸发冷却由于不需要人工冷源,只是利用水喷淋以降低空气温度并增加相对湿度,是最节能的一种空气降温处理方式,常常用在纺织车间或干热气候条件下的空调中。但随着对空调节能要求的提高和蒸发冷却空气处理技术的发展,空气的蒸发冷却在空调工程中的应用,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推广。特别是我国幅员广阔,各地气候条件相差很大,这种空气冷却方式在有些地区(如甘肃、新疆、内蒙、宁夏等省区)是很适用的。 2. 对于温度较低的江、河、湖水,如新疆地区的某些河流,由于上游流域终年积雪的溶化,夏季河水温度在10℃左右,完全可以作为空调的冷源。对于地下水资源丰富并有合适的水温、水质的地区或适宜深井回灌的地方,应尽量利用这一天然冷源。当采用地下水作冷源时,应征得地区主管部门的同意。 3. 经过喷雾后的空调回水,应作梯级利用,可先作为制冷设备或工艺设备冷却之用,然后再作其他乃至生活之用。 6.6.3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v" a x$ ] ~% w$ c 1. 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水库水、江水、湖水、地下水作为冷源时,宜采用喷水室;采用地下水等天然冷源且温度条件适宜时,宜选用两级喷水室;7 h S8 j. d" P 2. 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喷水室、载冷剂空气冷却器,必要时,亦可采用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提高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可采用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 @: t# z: @5 l* ` [说明]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5.5.2条。3 o" Z+ p% x: p( I- | 增加了天然冷源的使用限制条件。另外,将“表面冷却器”、“氟利昂”、“直接蒸发”相应改为“空气冷却器”、“制冷剂”、“干式蒸发”,以下同。“直接蒸发”之所以要改为“干式蒸发”,是因为“直接蒸发”这一术语已经在6.6.2条关于空气冷却方式的表述中得到了适当的采用,不应再把它用在别处,以免混淆。在外文资料中,对应的是“Dry-expansion[Direct-expansion(DX)]”,而“Evaporative cooling”是指水在空气中的直接蒸发冷却。 蒸发冷却是绝热加湿过程,实现这一过程是喷水室特有的功能,是其他空气冷却处理装置所不能代替的。当用地下水、水库水、江水、湖水等作冷源时,其水温相对地说是比较高的,此时,若采用间接冷却方式处理空气,一般不易满足要求。采用直接接触冷却的双级喷水室比较容易满足要求,还可以节省水资源。 采用人工冷源时,原则上说,选用空气冷却器、喷水室或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都是可行的。但由于空气冷却器具有占地面积小,水的管路简单等优点,特别是采用闭式水系统时,可减少水泵安装台数、节省水的输送能耗、空气出口参数可调性好。因此,空气冷却器得到了较其他形式的冷却器更加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其处理功能可获得进一步的改善,从而使这种空气处理装置的应用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阔。空气冷却器的缺点是消耗有色金属较多。因而,其价格也相应地较贵。 喷水室空气处理装置具有多种热工处理功能,尤其在要求保证较严格的露点温度控制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因此,在纺织厂的空调中,喷水室空气处理方式仍占着主导地位。此外,由于其采用的是水和空气直接接触进行热、质交换的工作原理,在要求的空气出口露点温度相等情况下,其所需冷水的供水温度显然要比间接式冷却器高得多。另外,喷水室设备制造比较容易,金属材料消耗量少,造价便宜。这些都是它的优点。但是,在采用喷水室的情况下,水系统不得不作成开式系统,回水得靠重力回水。于是,不可避免地要设置中间水箱,增加水泵,使水系统变得十分复杂,既会增加输送能耗,又会加大维修工作量。所以,其应用受到一定的影响。 载冷剂空气冷却器是采用某种不冻液(如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为冷却介质的空气冷却器。当要求得到较低的空气出口露点温度,而必须提供低于5℃的冷却介质时,为了设备和系统的防冻安全运行,往往不得不采用不冻性冷却介质。在常温空调工程中,冷却器的表面温度一般不低于0℃,故不会结霜。 不过,载冷剂空气冷却器更多地用于要求低温空调的生产厂房和环境试验设施。当载冷剂空气冷却器用于低温空调工程中时,必须考虑其表面的结霜和除霜问题。4 u5 U) U" N: a/ M5 v 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安装方便、结构紧凑,换热效率高,特别是它在作为空调系统中冷却器的同时,又兼作制冷系统中的蒸发器,故取消了中间介质,既免除了冷却介质的输送能耗,又可减少热损失。这是它的节能性的一面。但是,基于其冷剂相变换热的特点,其调节性能差,不适用于对出口空气参数有严格控制要求的场合。所以,这在相当大程度上限制了它的应用。 6.6.4 采用水冷式空气冷却器、载冷剂空气冷却器或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时,空气与冷水、载冷剂或制冷剂应逆向流动,空气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3.5kg/(m2·s)。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0 kg/(m2·s)时,应在冷却器后增设挡水板。 [说明] 采用空气冷却器的注意事项。修改原规范第5.5.3条。 空气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流速大小,会直接影响外表面的放热系数。据测定,当风速在1.5-3.0m/s范围内,风速每增加0.5m/s,相应的放热系数的递增率在10%左右。但是,考虑到提高风速不仅会使空气侧的阻力增加,而且会把凝结水吹走,增加带水量。据有关资料表明,当质量流速大于3.0kg/(m2·s)时,应设挡水板。0 [. ~# @& ^8 V7 V- q9 m! T 必须指出,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后的空气带水量除了与冷却器的迎风面风速大小和空气初、终含湿量的大小有关,还和下面一些因素有关: 1. 有的产品热力膨胀阀质量不高,机组使用时,经常在较低的蒸发压力下运行,冷却器表面上的凝结水量比设计工况下大得多。在排水不畅的情况下,由于水膜的存在减小了肋片间的空气流通断面,从而实际上加大了空气的流速,增加了带水的可能性; 2. 有的冷却器安装距风机入口太近,风速不均匀,凝结水容易被吸入风机中去,带水量就更大。 在采用喷水室的情况下,一般都应当装设挡水板。- |8 t+ _, G1 ~, `$ Z 6.6.5 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温度至少低3.5℃;在常温空调系统情况下,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霜。1 J* M$ E: p% J1 H% R [说明] 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修改原规范5.5.4条。 制冷剂蒸发温度与空气出口干球温度之差,同冷却器的单位负荷冷却器结构形式、蒸发温度高低、空气质量流速和制冷剂中的含油量大小等因素有关。根据国内冷却器产品设计中采用的单位负荷值、管内壁的制冷剂换热系数和表冷器肋化系数的大小,可以算出制冷剂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这一温差值也可以说是在技术上可能达到的最小值。目前,国产蒸发器的这一温差值,实测为8-10 ℃。随着今后蒸发器在结构设计上的改进,这一温差值必将会有所降低。' g- H+ m, h( f 系统的设计冷负荷很大时,若蒸发温度过低,则在低负荷的情况下,由于冷却器的冷却能力明显大于系统实际所需的供冷量,冷却器表面即易于结霜,影响制冷机的正常运行。因此,在设计上应采取防止表面结霜的措施。 6.6.6 空气冷却器的冷水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的温升宜采用4.0-6.5℃;冷水流速宜采用0.6-1.8m/s。- s& p- l& ^; T8 n [说明] 采用空气冷却器的原则。修改原规范第5.5.5条。 1. 规定空气冷却器的冷水或载冷剂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是从保证空气冷却器有一定的热质交换能力提出来的。在空气冷却器中,空气与冷水或载冷剂的流动方向主要为逆交叉流。一般认为,冷却器的排数大于或等于4排时,可将逆交叉流看成逆流。按逆流理论推导,空气的终温是逐渐趋近冷水初温。此外,冷却器的冷却效率随冷却器的排数增加而提高。但排数过多时,后排冷却器因冷水与空气间温差过小而不能充分发挥其传热作用。实践证明,降低冷水初温时,虽然总的热交换效率减小了,但空气的出口温度却比原来更低,热流量增大,反映了热质交换得到了强化。 2. 冷水温升的大小关系到冷水初温和冷水的循环量。冷水温升值越小,冷水初温越高,相反,则越低。所以若取较小的冷水系统的循环量,却降低了制冷装置的供冷能力。因此,只有通过适当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才能确定合理的冷水温度。例如,当室温要求20℃时,最大冷水温升若取6.5℃ , 此时,计算出的冷水初温为0.5℃。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应改取较小的温升值。 从经济上考虑,冷水温升取2.5-6.5℃为宜。; z% W6 z' c/ F; d$ s- [- j 3. 据实测,冷水流速在2m/s以上时,空气冷却器的传热系数K值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但却增加了供水的电能消耗。冷水流速只有在1.5m/s以下时,K值才会随冷水流速的提高而增加。其主要原因是水侧热阻对冷却器换热的总热阻影响不大。加大水侧放热系数,K值并不会得到多大提高。所以,从冷却器传热效果和水流阻力两者综合考虑,冷水流速以取0.6-1.8m/s为宜。( V" |4 }& w/ ^, c 6.6.7 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说明] 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的制冷剂。修改原规范第5.5.6条。 对原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的调整,并删去“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因为如今虽然已很少采用盐水作冷媒的情况,但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冷媒的情况却日渐增多。* S% _# _" r4 a' o5 U+ p$ r% R 为防止氨制冷剂外漏时,经送风机直接将氨送至空调房间,危害人体或造成其他事故,所以采用制冷剂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时,严禁用氨作制冷剂。 / s4 [+ Z( @' o, O; c6 ?) t 6.6.8 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冷水的温升值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其温升应通过计算确定。 [说明] 喷水室。修改原规范第5.5.7条。) q; T0 h3 g) `5 |9 j 关于冷水温升,主要取决于水气比。在相同条件下,水气比越大,冷水温升越小,水气比取大了,由于冷水温升小,冷水系统的水泵容量就需相应增大,水的输送能耗也会增大,这显然是不经济的。根据经验总结,采用人工冷源时,冷水温升取3-5℃为宜;采用天然冷源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水温情况,通过计算确定。 6.6.9 在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 [说明] 挡水板的过水量。沿用原规范第5.5.8条。 挡水板后气流中的带水现象,会引起空调房间的湿度增大。要消除带水量的影响,则需额外降低喷水室内的机器露点温度,但这样,耗冷量会随之增加。实际运行经验表明,当带水量为0.7g/kg时,机器露点温度需相应降低1℃,相当于耗冷量增大20%-30%。因此,在设计计算中,考虑带水量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 B) _; N1 G9 S 挡水板的过水量大小与挡水板的材料、形式、折角、折数、间距、喷水室截面的空气流速以及喷嘴压力等有关。许多单位对挡水板过水量做过测定,但因具体条件不同,也略有差异。因此,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的设计手册确定。 " m# D6 f x s6 u @) X. B 6.6.10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热水。对于工艺性空调系统,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宜采用电加热器。 [说明] 空调系统的热媒及加热器选型。修改原规范第5.5.9条。1 R/ h7 g. Z9 r 取消原条文中有关蒸汽热媒的有关内容。9 {# j: x- V! z7 `1 Z 合理地选用空调系统的热媒是为了满足空调控制精度和稳定性要求,并应尽可能地减少用电加热。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等于或大于±1.0 OC的场合,采用其它热媒,也是可以满足要求的。 6.6.11 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其过滤处理效率和出口空气的清洁度应满足生产环境和生活卫生标准要求。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对室内洁净度要求较高的房间,应按国家现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 73-84)的要求执行。 [说明] 过滤器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5.5.10条。* D8 {9 i2 J7 S; U6 p: [7 W 空调房间一般都有一定的清洁要求,因此,送入室内的空气,特别是当采用不喷水的空气冷却器时,为防止空气冷却器表面积尘后,严重影响热湿交换性能,进入的空气通常均应进行过滤。 对清洁度没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只需对空气进行一般的过滤处理,设置一道初效过滤器就可以初效过滤器主要用于过滤10-100μm的灰尘;在个别情况下当要求控制空气中含尘粒度不大于10μm时,可再增设一道中效过滤器,中效过滤器可过滤1-10μm的灰尘。而对洁净度要求较高的分析室等房间,应按国家现行《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 73-84)等的要求进行设计。 过滤器的滤料应选用效率高、阻力低和容尘量大的材料。 x3 ` O2 C; t# h5 f( Q 过滤器的阻力会随着积尘量的增大而增大。为防止因系统阻力增加而风量减少,过滤器的阻力,应按过滤器的终阻力计算。% e2 q/ i6 m. K+ P 6.6.12 ★ 采用人工冷源进行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应能充分利用冷却塔在冬季和春秋季的冷却功能。* @$ d8 L) F! K0 v/ u1 ]- h3 T+ D' c [说明] 空调系统过渡季节的节能措施。新增条文。 6.6.13 ★ 一般中、大型恒温恒湿型空调系统和对相对湿度有高限控制要求的空调系统,其空气处理过程的设计,应避免冷热抵销。 [说明] 恒温恒湿空调系统。新增条文。 对相对湿度有高限控制要求的空调工程,现在越来越多。这类工程虽然只要求全年室内相对湿度不超过某一限度,比如,60% ,并不要求对相对湿度进行严格控制,但实际设计中对夏季的空气处理过程,却往往不得不采取与恒温恒湿型空调系统相类似的做法。所以,在这里有必要特别提出。 过去对恒温恒湿类或对相对湿度有高限控制要求的空调系统,几乎都是千篇一律地采用恒定露点温度控制和再热式控制。这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冷热抵消,导致能量的大量浪费。新的条文旨在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态。近年来不少新建集成电路洁净厂房的恒温恒湿空调系统采用新的空气处理方式,成功地取消了再热,而相对湿度的控制精确度可达±5%。这表明新条文的规定是必要的、现实的。2 N2 K/ [" D4 c/ k$ b3 q 条文中规定“应从空气处理过程上采取有效措施”,并不是指采用二次回风的方式。因采用二次回风,经实践证明,其控制难以实现,很少有成功的实例。这里说的主要是指采取简易的解耦手段,把温度和湿度控制分开进行。譬如,采用单独的新风处理机组专门对新风空气中的湿负荷进行处理,使之一直处理到相当于室内要求参数的露点,然后再与回风相混合,经干冷,降温到一定的送风温度即可。再如,采用带除湿转轮的新风处理机组也能达到与上述做法类似的效果。 条文中所用的“一般”限定词,是指二种常见情况:一是恒温恒湿系统并非直流式系统或新风量比例并不很大的情况;二是指当室内除少量工作人员呼吸产生的湿负荷,以至在工程计算中可以略而不计外,并无其他诸如敞开的水槽之类显着散湿设备的情况。如果系统是直流式系统或新风量比例很大 ,那么,新风空气经过处理后与回风空气混合后的温度有可能低于所需的送风温度。在这种情况下再热便成为不可避免,否则,相对湿度便会控制不住。 条文中所用的“中、大型”限定词,则是从实际出发,把小型系统视作例外。这是因为小型系统规模小,即使用再热,有一些冷热抵消,数量有限。再者,小型系统常采用整体式恒温恒湿机组,使用方便、占地面积小,在实用中确实有一定的优势,故不应限制使用。况且对于小型系统,如再另外加设一套新风处理机组,也不现实。这里“中大型”意在定位于通常高度为3m左右,面积在300m2以上的恒温恒湿房间对象。对于这类对象适用的恒温恒湿机的容量大致为:风量10000m3 /h,冷量约56 kW。目前国内有将恒温恒湿越做越大的现象,这是不科学、不合理的、不经济的,因为,大容量的恒温恒湿机无法对温度和湿度实现解耦控制,无法避免因再热而引起的大量冷热抵消。再者,其冬季运行全靠电加热器供暖,与电炉取暖并无二致。5 J4 B! L8 W, H1 X/ ] ; ~" N# r1 h6 v- ~: r 7 `4 Z ~4 `0 N4 J$ l6 ~0 t 1 g. R; ]- p9 @& C1 w& ]8 J; b/ P & b$ @: G2 R+ r' n+ f2 q- _ . O9 }, }# X1 G- K+ ] . U( f6 u ?1 H3 [( ` ) E# @$ L2 ^- X/ D- @ 5 I, g8 F) l2 }0 F, M/ r % t" D! s* d1 X* T 3 `/ D t. n5 j/ [0 E ( l" p5 P, \: E' ~0 t8 m 2 K8 M- z7 X0 M( w: g# x/ H* w + `$ O) O$ _' l6 l2 h* f$ n: _ 1 m/ M# b }' s" `: I( X ) [+ x' C/ [( P* J9 O6 M1 H 7 空调冷热源! F5 {+ C! z$ b5 U9 ~9 { 7.1 一般规定5 F4 Y: H; T1 s$ { 7.1.1 空调人工冷热源一般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换热设备。其机型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空调规模、用途、冷热负荷、所建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政策、价格及环保规定等情况,通过综合论证确定,按下列要求选择:/ k {' a$ w( K" K# u 1. 冷源设备宜选择电动压缩式或吸收式冷水机组; 2. 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 3. 具有城市煤气或天然气的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4 T2 ^2 w6 F5 q1 j# M" e; Z3 U" r 4. 无上述热源和气源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或热水机供热,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或燃油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5. 具有多元化能源地区的大型建筑,宜采用复合能源供冷供热;0 b2 ` b! p( k( ^2 _2 R 6. 夏热冬冷地区,以日间使用空调为主的建筑,或干旱缺水地区的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7. 有天然水资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源热泵供冷供热;3 A$ _3 Q; R0 L0 k 8.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在用电高峰期使用为主的建筑,宜采用蓄冷(热)系统。0 H) g5 \6 Z) V/ [& n! t( u o0 P [说明] 选择空调冷热源的总原则。修改原规范第6.1.1条 冷热源设计方案一直成为需要供冷供热空调设计的首要难题,根据中国当前各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的不同情况,空调冷热源及设备的选择可以有以下多种方案组合:" f: _. }; Y/ L! y& h ^ 1) 电制冷+城市或小区热网(蒸汽、热水)供热; 2) 电制冷+城市煤气或天然气供热;! D, G; U6 P% h& | 3) 电制冷+燃油(天然气、煤气)炉供热; 4) 电制冷+电热水机(炉)供热;5 j5 o9 V+ c* S& { 5) 空气源热泵、水源热泵供冷供热; 6) 直燃式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K) P! r* H: x3 b* m 7) 蒸汽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供冷+城市或小区蒸汽热网供热。 如何选定合理的冷热源组合方案,达到技术经济最优化,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各城市能源结构、价格均不相同,经济实力也存在较大差异,还受到环保,消防等多方面的制约。以上各种因素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不断发展和变化。近些年来由于供电紧缺使直燃机销量上升,或因为供电充裕、油价上涨又使直燃机销量下跌的情况,都说明了冷热源的选择与能源、经济是密切相关的。一个大、中型工程项目一般有几年周期,在这期间随着能源市场的变化而更改原来的冷热源方案也完全可能。在初步设计时应有所考虑,以免措手不及。 1. 当前和今后若干年内使用的空调冷水机组是两大类型:电动压缩式,包括离心、螺杆、往复、涡旋式等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包括直燃机和蒸汽(热水)型机组。原规范所列的蒸汽喷射式制冷机已被陶汰,不再使用。 2.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应优先采用。这是国家能源政策、节能标准一贯的指导方针。发展城市热源是我国城市供热的基本政策,北方城市发展较快,夏热冬冷地区的部分城市已在规划中,有的已在逐步实施。我国工矿企业余热资源潜力很大,化工、建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产生大量余热,这些余热都可能转化为供暖热源,从而减少重复建设,节约一次能源。 3. 1996年建设部在《市政公用事业节能技术政策》中提出发展城市燃气事业,搞好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贯彻多种气源、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目前,除城市煤气发展较快以外,西部天然气迅速开发,西气东输工程已在实施,输气管起自新疆塔里木的轮南地区,途经甘肃、宁夏、山西、河南、安徽、江苏、上海等地,2004年贯通,可稳定供气30年。四川天燃气也将往东敷设管道,2003年送气到武汉。 天然气燃烧转化效率高,污染少,是较好的清洁能源,而且可以通过管道长距离输送,这些优点正是其他发达国家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用于空调冷热源关键在于能量成本,若价格合适,推广采用燃气型直燃机或燃气锅炉具有如下优点:- W5 d0 |8 X& R$ W0 A/ x5 W 1) 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 v0 a- E; ^. F/ j) A4 [- x 2) 解决燃气季节调峰;$ F3 K* i7 k) d3 h P0 X0 p: Q4 E 3) 平衡电力负荷; 4) 提高能源利用率。; s. [, ^. q+ N, w 4. 在没有任何城市热源和气源的地区,空调冷热源仅能在压缩式和燃油直燃式机组中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 当具有电、城市供热、天然气、城市煤气、油等其中二种以上能源时,为提高一次能源利用率及热效率,可按冷热负荷要求采用几种能源合理搭配作为空调冷热源。如电+气(天然气、煤气)、电+蒸汽、电+油等。实际上很多工程都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用了这种复合能源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城市的能源结构应该是电力、热、燃气同时发展并存, 同样,空调也应适应城市的多元化能源结构, 用能源的峰谷季节差价进行设备选型,提高能源的一次能效,使用户得到实惠。 6. 根据多年设计运行的实践,空气源热泵在夏热冬冷地区得到较好的应用,在写字楼、银行、商店等以日间使用为主的建筑中应用广泛,如上海约占高层建筑的25%,武汉、南京等地也大量采用,分析原因如下: 1) 我国夏热冬冷地区一般无城市热源; 2) 空气源热泵冷热量比例较适合该地区建筑物的冷热负荷,不会造成冷热负荷比例不当而造成机组的不适当选型;& @- ^" z3 l, b. b) ^7 [2 s 3) 该地区冬季相对湿度较高,为避免夜间低温高湿造成热泵机组化霜停机的影响,所以均用于以日间使用为主的建筑;5 [2 K a0 M6 K% h& b g 4) 机组安装方便,不占机房面积,管理维护简单,更适合于城区建筑。: T) z5 I M* ^* }) F1 h+ M 必须指出:由于热泵机组价格较高,耗电较多,采用时应进行全方位比较,一般适用于中小建筑。2 U7 m* D# _8 q" y$ 7. 水源热泵是一种以低位热能作能源的小型热泵机组,具有以下优点: 1) 可利用地下水、江、河、湖水或工业余热作为热源,采暖和空调,采暖运行时的性能系数COP一般大于4,节能效果明显; 2) 与电制冷中央空调相比,投资相近; 3) 调节、运转灵活方便,便于管理和计量收费。4 G: `' ^0 E- c5 Z% o 8. 蓄冷(热)空调系统近几年在中国发展较快,其意义在于可均衡当前的用电负荷,缩小峰谷用电差,减少电厂投资,提高发电输配电效率,对国家和电力部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经济效益。对用户来说,有多大的实惠,主要看当地供电部门能够给出的优惠政策,包括分时电价和奖励,经过几年国内较多工程实践说明,双工况螺杆主机和蓄冷设备的质量一般都较好,在设计上关键是搞好系统设计和系统控制及合理的设备选型。经过技术经济论证,当用户在可以接受的年分内回收所增加的初投资时,宜采用蓄冷(热)空调系统。& {% N. F3 u% }5 {! x: ^9 C6 K$ K% m+ h) p 7.1.2 ★ 在电力充足、供电政策和价格优惠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电力为直接热源:$ b8 A5 T. p6 W- J 1. 以供冷为主,供暖热负荷较小的系统; 2. 无城市、区域热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限制的系统;" W- V2 d2 F6 n6 G' f 3. 夜间利用低谷电价进行蓄热的系统。 [说明] 采用电锅炉、电热水器的原则。新增条文。 电锅炉、电热水器采用高品位的电能,热效率又低、运行费用又高,用于空调热源是不合适的。这在国家现行的《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以及较多的设计技术措施中早有规定。在上世纪90年代全国供电紧张时,国家电力局也发文严禁采用电锅 炉的使用。 I" D3 i" o. E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用电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峰需求增加,低谷电大量减少,电网峰谷差加大,负荷逐年下降,电网运行日趋困难,资源利用不合理。为此国家电力公司发文推广蓄热式电热锅炉的应用。一些省市的经贸委、环保局、电力公司也联合发文推广应用电热锅炉,鼓励电热消费,并给于优惠,如免收供配电贴费并实行分时电价等政策。 由于供电政策及环保等因素,电热锅炉的采用日趋增多,全国已有数百上千台电锅炉在设计、安装或运行中。上海被调查的200幢高层建筑中约占21%,北京、武汉等城市也在逐渐增多,如武汉最大的展览中心(12万m2)、图书城(11万m2)等都采用了冰蓄冷和全蓄热。利用低谷电蓄热必然采用电锅炉,由于电力公司给予了较优惠的政策,对没有集中热源的武汉,既起到移峰填谷的作用,也没有污染,业主得到了实惠。% F9 }3 F' T( K 考虑到当前电力供应的实际情况及以前对电锅炉的限制使用,本条对采用电锅炉供热作了限制使用的规定。虽然当前电力有些富裕,但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还是我国的基本国策。6 z- x, A) h, m$ [( f9 P% Q 应该指出电锅炉的使用费是很高的,以武汉2000年电价为例:日间使用时,用平价电的费用比油锅炉高一倍,用峰时电价比油锅炉高2倍,晚间用低谷价的费用是油锅炉的85%。所以电锅炉在日间使用是不经济、不合理的。 符合2,3款时采用电锅炉,也应作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p. ?, {) Q4 S: m4 H7 t# [ 7.1.3 ★ 需设空调的多幢或区域建筑群,有条件时宜采用热、电、冷联产系统或设置集中供冷、供热站房。- v( y: i4 P) Q5 _( r0 W$ e4 z [说明] 热电冷联产与建筑群集中供冷供热。新增条文。8 E" h2 T F$ I( M9 t9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明确提出: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技术,提高热源综合利用率。 我国有50多万台中小型工业锅炉,平均运行热效率仅50%左右,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运行效率一般在80%以上。同样是集中供热,逐步淘汰低效的、分散的中、小型锅炉,实现热电联产是提高供热效率的根本出路。0 H/ V0 A' N5 @$ L- s' d/ i: t 热电冷联产就是利用现有的热电系统发展供热、供电和供冷为一体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冬季用热电厂的热源供热,夏季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供冷,可使热电厂冬夏负荷平衡,高效经济运行。 因此,具有热电条件的建筑和住宅小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实施热、电联产或热、电、冷联产系统。- }3 ~( P# F2 n6 ^/ z - ^8 @; W1 Y _0 k k 7.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风冷或水冷式、整体或分体空调器: 1. 空调面积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经济或机房、管道无法布置的建筑; 2. 需设空调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3. 设有集中供冷、供热系统的建筑中,少数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房间;3 F( c3 X3 I6 s! }. v! k; m 4. 温湿度有特殊要求的房间。5 [5 j7 [2 s1 d6 E. O3 { [说明] 分散设置整体或分体式空调机的原则。 本条指出某些需空调的建筑或房间,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机比设集中空调更经济合理的几种情况,一般情况应采用风冷机型,若台数较多且室外机无法布置时可采用水冷型。 2 Q5 k9 c6 {. A& L, Q1 p4 Q, d 7.1.5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热设备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6.2.14及6.2.15条计算的冷、热负荷选定,不应再进行任何附加。2 ~# w E( Q% ]* K H; N( x [说明] 制冷机装机容量问题。修改原规范6.1.6条。0 Y# C! X$ H5 k/ d- L& h% w 对装机容量问题,1990年在编制《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时,曾有过详细的调查、测试材料,说明制冷设备装机容量普遍选大。造成大马拉小车或制冷机闲置的情况,浪费了冷暖设备和变配电设备和大量资金。事隔十年,对国内空调工程的总结和运转实践说明,装机容量偏大的现象虽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工程中仍有存在,主要原因是: 1. 负荷计算方法不够准确;$ s) i5 w. G3 @, C. o* ?5 V1 ~' F5 h5 f 2. 不切实际地套用负荷指标; 3. 设备选型的附加系数过大。 为此本条规定,冷暖设备选择应以正确的负荷计算为准。不附加设备选型系数的理由是:当前设备性能质量大大提高,冷热量均能达到产品样本所列数值。另外,管道保温材料性能好、构造完善,冷、热损失较少。5 V8 t4 w8 u- E' k 目前采用的计算方法虽然比较科学、完善,但其结果和运转实践仍有一定的偏离,一般均可补足上述较少的冷、热损失。 上述情况是针对单幢建筑的系统而言。对于管线较长的小区管网,应按具体情况确定。 7.1.6 选择冷水机组时,不宜少于 2台;当仅设1台时,宜选多机头联控型机组。冷水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应满足空调负荷变化规律及调节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说明] 冷水机组台数选择。修改原规范第6.1.3条。 冷水机组台数的选择应按工程大小、负荷运行规律而定,一般不少于2台,大工程台数也 不宜过多。为考虑运转的安全可靠性,小工程选用一台时,应选择多台压缩机分路联控的机组即多机头联控型机组,虽然目前冷水机组质量都比较好,有的公司承诺几万小时或10年不大修,但电控及零部件故障是难以避免的。 7.2 压缩式冷水机组与热泵 7.2.1 ★ 压缩式冷水机组所使用的制冷剂必须符合环保规定,当所选机组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禁用时间表。 [说明] 关于压缩式制冷机制冷剂的选择。新增条文。9 l" m4 v8 M3 d D1 G1 `, M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与《京都协议》,压缩式制冷机原使用的制冷剂及其过渡、替代制冷剂和中国禁用时间见表7.2.1: 表7.2.1 制冷剂及其过渡、替代制冷剂和中国禁用时间表 机 型 原 制 冷 剂 过渡制冷剂 替代制冷剂 名 称 中国禁用时间 名 称 中国禁用时间 , Y$ y5 @3 {: t" z& m 往复式螺杆式涡旋式 HCFC-22 HCFC-22 2040年 离心式 CFC-11CFC-12 20102010 HCFC-123 2040年 HFC-134a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供货的合资、进口及国产压缩式冷水机组已没有采用被禁用的CFC制冷剂,但仍需警惕不法经销商将已淘汰的旧货销往国内,前几年就有少数工程因贪图便宜购买过禁用的CFC制冷剂的离心式冷水机组。压缩式冷水机组的使用年限为20至25年,当选用过渡制冷剂时,应考虑禁用年限。% d! G; {! Y: c9 H 0 W7 n' U4 x- F5 q2 r" m 7.2.2 ★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机型,宜按表7.2.2内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比进行选择。. E# g- }2 L9 [ 表7.2.2 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范围* E% w9 [1 r2 s" ]% U 单 机 名 义 工 况 制 冷 量 (kW) 冷 水 机 组 机 型 ≤116 往 复 式 116 ~ 700 往 复 式 ! {5 _8 w! v6 J+ ?! {+ U% o+ 螺 杆 式 4 D! w' |( s7 L3 h6 X; x! j 700 ~ 1054 螺 杆 式 , e+ `$ k) B; ~ 1054 ~ 1758 螺 杆 式 离 心 式 ≥1758 离 心 式 + e# {' D5 n3 K M) b 注:名义工况指出水温度7℃,冷却水温度32℃。2 D, a2 u; V* T5 o1 T* c [说明] 水冷式冷水机组制冷量范围划分。新增条文。 本条对目前生产的水冷式冷水机组的单机制冷量作了大致的划分,提供选型时的参考。* z' `+ h/ V, a2 N& D' k3 P 1. 表中对几种机型制冷范围的划分,主要是推荐采用较高性能系数的机组,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2. 往复式和螺杆式、螺杆式和离心式之间有制冷量相近的型号,可经过性能价格比,选择合适的机型。 7.2.3 ★ 水冷、风冷式冷水机组的名义工况性能系数(COP)和应用部分负荷性能系数(APLV)不应低于现行标准《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JB/T 3355-91)和《容积式冷水(热泵)机组》(JB/T 4329-97)的规定,见表7.2.3-1和7.2.3-2。; K( E G, R! {) A. C& N/ V. c' O 表7.2.3-1 离心式冷水机组性能系数(W / kW) 名 称 制 冷 量 (kW) ≤527 >527~1163 >1163 水冷式 名义工况性能系数 (COP) 3800 4200 4700 应用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APLV) 3900 4500 4800 风冷式或蒸发冷却式 名义工况性能系数 (COP) 2650 2400+ Q" X& T2 g8 e% U 应用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APLV) 2750 2500 表7.2.3-2 容积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W / kW)% K8 o5 ?0 B, r 压缩机类型 往复活塞式 螺杆式及其他旋转容积式5 U9 a0 E" V$ G' N7 c" R, v 机组制冷量 kW ≤45 >45~116 ≥116 ≤116 >116~230 ≥230 水冷式 3400 3500 3600 3650 3750 3850 a h: h6 r$ j b 风冷和蒸发冷却式 2390 2480 2570 2460 2550 2640 [说明] 水冷、风冷式冷水机组名义工况性能系数。新增条文。, H) R, |' b0 U( m, D- ~; p: P9 m 《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JB/T 3355-91)和《容积式冷水(热泵)机组》(JB/T 4329-97)是机械部发布的标准。设计选型的水冷和风冷式冷水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制冷性能系数及应用部分负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此标准的数值。1 e3 Q5 x( X2 n6 k - |9 x: G; X0 W6 I% W5 A 7.2.4 ★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选择性能系数高,具有先进可靠的化霜控制及噪声小的产品;5 A1 m' e! ]$ C/ Z5 O1 u 2. 在冬季寒冷且潮湿的地区,需连续运行或对室内温度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按当地平衡点温度确定辅助加热装置的容量。 [说明]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选型原则。新增条文。 本条提出选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时应注意的问题:" A- l" [8 j9 K 1. 机组的耗电量较大,价格也贵,选型时应优选机组性能系数较高的产品,可以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此外,先进科学的化霜技术是机组冬季运行的可靠保障。机组冬季运行时,换热盘管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表面产生冷凝水,冷凝水低于0℃就会结霜,严重时就会堵塞盘管,明显降低机组效率,为此必须除霜。除霜方法有多种,包括原始的定时控制、温度传感器控制和近几年发展的智能控制,最佳的除霜控制应是判断正确,除霜时间短。但做到完美是很难的。设计选型时应进一步了解机组的除霜方式、通过比较判断后确定。 机组多数安装在屋面,应考虑机组噪声对周边建筑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夜间运行,若噪声超标不但会遭到投拆,还会勒令停止运行。 2. 在北方寒冷地区采用热泵机组是否合适,根据一些文献分析和对北京、西安、郑州等地实际使用单位的调查。归纳意见如下: 1) 日间使用,对室温要求不太高的建筑可以采用;7 A& d& \( j0 W% K& { 2) 室外温度低于-10℃的地区、不宜采用;4 F$ y3 P' A- H. t9 Q$ j3 h" D; J 3) 当室外温度低于热泵最佳平衡点温度(即热泵供热量等于建筑耗热量时的室外计算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o9 B3 p7 \0 X3 J9 O2 S: A6 s: S 以上仅从技术角度指出了热泵在寒冷地区的使用,设计时还需从经济角度全面分析。在有集中供热的地区,就不应采用。8 L0 A/ J' |" ]+ t 7.2.5 ★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冬季的制热量,应根据室外空调计算温度修正系数和化霜修正系数,按下式进行修正: (7.2.5) 式中: —— 机组制热量,(kW); a$ T' o* d- J8 q5 R0 R u2 Q —— 产品样本中的瞬时制热量(标准工况:室外空气干球温度为7℃、湿球温度为6℃),9 f6 H$ ~! f: O& P1 B: N/ u0 U (kW);! [3 j3 f3 Y( [' D/ ^ —— 使用地区室外空调计算干球温度的修正系数,按产品样本选取;$ ^- P, Y- {/ Z* M —— 机组化霜修正系数,每小时化霜一次取0.9,二次取0.8。 注:每小时化霜次数可按所选机组化霜控制方式选取或向生产厂查询。 [说明]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制热量计算。新增条文。 热泵制热量的标准工况是按干球温度7℃,湿球温度6℃制定的。在相同出水温度的情况下,热泵机组的制热量随空气干球温度和相对湿度的降低而减小。不同温度和相对湿度工况下的实际制热量的修正系数在各品牌的热泵样本中已列出,选型时应按所在地区空调室外计算温度选取。在产品样本中,热泵的制热量仅是瞬时热量。当盘管表面温度低于0℃时,盘管上的凝结水就会结霜、结冰,机组效率迅速下降。达到规定限度时,进行一个化霜循环。机组化霜过程中,停止供热,水温已经下降,这其间机组又从水系统中吸收热量用于除霜,又进一步降低水温。一般除霜周期为3分钟,等于停机6分钟,即为1/10小时,所以一次除霜时机组应乘以0.9的系数。; v/ F/ {6 b- t% u% @ 7.2.6 ★ 水源热泵机组的选用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全年制冷、制热性能系数高且噪声小的产品; 2. 机组的制冷量、制热量根据水源的有关参数,按产品样本确定; 3. 采用水源直接进入机组换热或另设换热器间接换热,应根据水源水质条件确定;& W. L0 }3 y; ]2 C5 R& `4 b 4. 根据各类水源的水质状况,采取相应的过滤、沉淀、阻垢除垢和防腐等措施; @+ G% v0 `! c4 G: {' T8 B) ` 5. 水源供水量及温度应稳定,冬季水温不应低于8℃,机组冬季供水温度不宜超过55℃; 6. 采用地下水时,应全部回灌,并确保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说明] 水源热泵机组选型。新增条文。 水源热泵在我国的应用还处于认识推广阶段,其节能性较好,但使用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本条为选用水源热泵时应考虑的事项,供设计选型时使用。 7.2.7 ★ 在有工艺用氨制冷的工业建筑(如冷库等),其空调系统可采用氨制冷机房提供的冷源,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B8 W* ^/ ~/ y( S+ I: `6 q 1. 应采用水/空气间接供冷方式,不得采用氨干式蒸发空气冷却器的送风系统;8 z) c& p4 U* }1 ]& ?1 c 2. 氨制冷机房及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说明] 氨制冷机作空调用的设计原则。新增条文。 氨作为制冷剂具有良好的热物性,标准沸腾温度低(-33.4℃),单位容积制冷量大,价格低廉。但是氨有毒性和潜在的爆炸危险,所以在使用上特别是在民用建筑中受到了限制。在我国也仅用于冷库和工业建筑上。但氨对环境无害,它的臭氧层消耗潜能(ODP)和全球变暖潜能(GWP)均为0,是一种极好的环保型制冷剂,是R11、R12以及过渡替代制冷剂R22、R123及R134a无法相比的。为此世界制冷工程界对氨的扩大使用正在研究之中,主要解决将氨致命缺点的影响降低及安全保护措施。只有解决了上述安全问题,氨制冷机才能在民用建筑中使用。所以当前只有在已经使用氨制冷的冷库中需空调的房间可采用氨制冷机为冷源,但必须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两个条件。7 ~& w9 w% H- b; C* _8 B6 l. . U5 K- V7 B9 `" q* r5 W# [5 U; 7.2.8 采用氨制冷提供冷源时,应满足下列条件:3 D! C: A- |5 M% l1 p. u# B 1.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1 G, B& h3 F. q0 f# {3 E" s 2. 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6 u7 Y: J& d/ _8 z, E; l9 M 3. 氨冷水机排氨口接排气管,其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4. 设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将机组氨液排入水池或下水道的紧急泄氨装置。 [说明] 氨制冷的安全措施。修改原规范第6.4.5~6.4.8条。 我国还没有生产整体式氨冷水机组,国外有这类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采用这种机型时,必须满足本条的规定,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安全。: J" f# [1 ]9 n' ~, @+ m 7.3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7.3.1 ★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机型选择,应根据用户具备的热源(燃料)条件及参数合理确定。各类机型及名义工况下的热源参数见表7.3.1。 表7.3.1 各类机型及名义工况下的热源参数 机 型 热 源 (燃 料) 种 类 及 参 数 直 燃 机 组 天然气、城市煤气、轻柴油8 g {7 i) T. k! A+ Z6 n8 | 蒸 汽 双 效 机 组 蒸汽额定压力(表)0.25、0.4、0.6、0.8MPa4 i* B2 q% \; a9 A, A 热 水 双 效 机 组 >150℃热水/ |6 ?# H" H. Z- ? 蒸 汽 单 效 机 组 废汽 (0.1MPa)4 u, X% g" Y$ I9 b5 O 热 水 单 效 机 组 废热 (85 ~ 150℃ 热水)- W5 r# C: X8 e& w4 f [说明]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选型。新增条文。9 ]: f. Q: `2 `% S( C 采用饱和水蒸汽和热水为热源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有单效机组、双效机组和热水机组三种型式,其蒸汽单、双效机组的蒸汽耗量指标见本规范7.3.3条。 7.3.2 ★ 直燃机组的燃料应优先采用天然气或城市煤气,当无上述气源供应时,宜采用轻柴油。 [说明] 直燃机的燃料选择。新增条文。9 X' ]4 R$ V3 W T& ^: \- ~ 天然气是直燃机的最佳能源,在无天然气的地区宜采用城市煤气。用油时,目前都采用0# 轻柴油而不用重柴油,因重柴油粘度大,必须加热输送。在温暖地区可在重柴油中加入20%~40% 轻柴油,输送时可不加热。重柴油对设计、管理都带来不便,故不宜采用。3 R7 w, R. Z( M! Y5 D1 u0 b. ? 7.3.3 ★ 吸收式制冷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汽耗、油耗及气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其数值可见表7.3.3。3 _. ?$ @+ P5 p 表7.3.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汽耗、油耗、气耗! [' s7 M& [! }9 _( e 型 式 蒸汽压力(MPa) 汽耗Kg /(kW·h) 油耗 kg /(kW·h) 气耗 Nm3 /(kW·h)& g2 B7 `! B0 r* z 制冷 制热 制冷 制热 蒸 汽 单 效双 效双 效双 效 0.10.40.60.8 2.351.451.351.30 ; j- [. i* [; m 直 燃 轻 油重 油 0.0770.079 0.0930.095 3 V9 H c( K/ m: ~( n 煤 气天然气 0.2210.091 0.2710.112 [说明] 吸收式机组名义工况下的汽耗、油耗及气耗。新增条文。* j0 h" \. Q! u 蒸汽型及直燃型机组的汽耗、油(气)耗见表7.3.3,设计选型时不应超过表中的数值。 从表7.3.3中可见,双效机组的耗汽量比单效少很多。目前国内主要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均为双效机组。而热水机组也仅是单效机组,单效机组存在体积大、热力系数低的缺点,所以一般采用较少,如有合适的废汽余热时,也可采用单效机组。 0 B& C; d( C s- Y 7.3.4 ★ 选用直燃机组应符合以下原则:% Q5 S; |$ E5 |/ T% O6 P* C; q 1. 应按冷负荷选型,并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 O8 n4 A! u; P' O/ `5 O# e! c r% u 2. 当热负荷大于机组供热量时,不应用加大机型的方式增加供热量。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增加的供热量不应大于机组原供热量的40%。 [说明] 选用直燃机的原则。新增条文。, g1 \, w6 T7 | 直燃机组的供热量一般为供冷量的80%(按各生产厂及型号不同大致在75~85%左右),这是标准的配置,也是较经济合理的配置,选择标准型当然是最经济合理的,我国多数地区(需要供应生活热水除外)都能满足要求。当热负荷大于机组供热量时,用加大机组型号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要增加投资、降低机组效率。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虽然可行,但也应有限制,否则会影响机组高、低压发生器的匹配,同样造成低效,导致能耗增加。+ K( G$ g1 \" |. [" h: [0 v 7.3.5 选择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时,应考虑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的因素,对制冷(热)量进行修正。 [说明]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冷(热)量修正。沿用原规范6.3.2条 虽然近年来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在保持真空度、防结垢、防腐等方面采取了多方位有效措施,产品质量大为提高,但真正做好、管理好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溴化锂吸收式机组都是由换热器组成,结垢和腐蚀的影响很大。从某些工程运行的情况看,因结垢,腐蚀造成的冷量衰减现象仍然存在。至于如何修正,可根据水质及水处理的实际状况确定。 R3 U, z! D% q8 N: R+ o 7.3.6 ★ 采用供冷(热)及生活热水三用直燃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7.3.4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全满足冷(热)水与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并达到实用、经济、合理;" y s/ g- R) F- O) O+ g; ^6 W 2. 设置与机组配合的控制系统,按冷(热)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 n" v+ @6 h. P3 Q 3. 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给生活热水。8 }+ A6 Z" k5 ]% k6 d. f" w [说明] 溴化锂吸收式三用直燃机的选型要求。新增条文。 三用机可以有以下几种用途: 1. 夏季:单供冷、供冷及供生活热水;9 l0 G7 }; o; e 2. 春秋季:供生活热水; 3. 冬季:采暖、采暖及供生活热水。) B" o$ E& G3 X# P8 e f 有如此多的用途受到业主的欢迎。但由于在设计选型中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在实际工程使用中出现不尽人意之处。分析原因是: 1 _3 g- T7 N! h6 u3 A U 1. 对供冷(热)和生活热水未进行日负荷分析与平衡,由于机组能量不足,造成不能同时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l8 w) g8 p" ]# q# b 2. 未进行各季节的使用分析,造成不经济、不合理运行、效率低、能耗大;7 N* v0 l; n E* J" E 3. 在供冷(热)及生活热水系统内未设必要的控制与调节装置,管理无法优化,造成运行混乱,达不到使用要求,以致运行成本提高。3 J0 R, e* K- F: L- Q 直燃机是价格昂贵的设备,尤其是三用机,要搞好合理匹配,系统控制,提高能源利用率是设计选型的关键。当难以满足生活热水供应要求、又影响供冷(热)质量时,即当不符合本条和7.3.4条的要求时、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提供生活热水。; j* V5 z5 `( s 3 o- }1 d6 h5 ]2 d- v0 J- W2 R- p 7.3.7 ★ 吸收式制冷机组的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直燃机组的储油、供油系统、燃气系统、烟道设置、防火消防措施,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 E5 h3 k& O" U! e: s2 S) W7 L6 a- v* P [说明] 吸收式机组的水质,储油、供油、燃气、烟道设置及防火规定。新增条文。5 J4 l9 B: g7 U3 L0 Y 吸收式机组对水质的要求较高,必须满足国家标准的指标,对热水、生活用水及冷却水都应进行处理。以防止和减少对机组换热管的结垢和腐蚀。# R7 R# h: H# j 直燃机的储油、供油、燃气供应及烟道设计都有章可循,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如《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 u6 H1 h* g5 c7 b/ m/ ] 7.4 ★ 蓄冷与蓄热 7.4.1 蓄冷(热)系统的负荷,应以一个用冷(热)周期——设计日为单元,计算出逐时需要的冷(热)负荷。 [说明] 蓄冷(热)系统的负荷计算。新增条文。6 ]) o7 l ]6 E& U 与常规空调系统不同,一个蓄冷、蓄热系统,必须以一个蓄能用能周期为依据,以选定各种蓄冷、蓄热方案中的制冷机、蓄冰槽、加热装置、换热器、水泵等的容量,故需要了解建筑的逐时负荷情况。; a: }$ Y7 }( c! |3 n& C7 X7 x- s 全天逐时负荷计算方法与空调典型设计日逐时负荷量计算相同,也可用如下估算法:$ R$ F" e( I( ?4 B# S: U" J, R 1. 平均法:日总冷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V& g: {& u) l8 s$ W* }% {0 S& j$ ] (7.4.1-1). y9 ]/ `+ V" K5 l 式中:q i —— i时刻空调冷负荷(kW/h); q max —— 设计日最大小时冷负荷(kW); q p —— 设计日平均小时冷负荷(kW); n —— 设计日空调运行小时数(h);' o Y, o" s4 G* E m —— 平均负荷系数,等于设计日平均冷负荷与最大小时冷负荷之比。一般其系数值约为0.7~0.8之间。* X5 W: [# ?5 V3 ?& m! D9 {; B, o 2. 系数法:7 l0 m( [; R% U4 D 以最大小时负荷为依据,估计各个时刻冷负荷与其之比例关系。目前我国尚缺乏该类统计数据,但可参照发达国家或地区有关该同类型建筑的估算系数进行。4 ~- h; E; t$ D1 y' j9 T$ f 7.4.2 具备下列条件时,宜采用蓄冷(热)空调系统: 1. 建筑物的冷(热)负荷具有显着的不均衡性,有条件利用闲置设备进行制冷(热);# g( a. D" w; U4 R 2. 逐时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使用常规空调会导致装机容量过大,且经常处于部分负荷下运行;7 ]2 D* ~# t! [6 f% W9 x+ F" _6 n 3. 当地执行分时电价,且峰谷电价差适当。 [说明] 蓄冷(热)空调系统的选择。新增条文。 不少建筑的空调系统都是间歇运行,(一般间歇时间均在夜间)。尤其对负荷量比较突出的建筑如比赛场馆等。使用常规空调系统,制冷机容量过大而且闲置现象严重。为了解决这个普遍问题,又同时照顾到最大负荷的要求。采用蓄能空调系统是很好的办法,同时又可为电网运行削峰填谷,并为用户节约可观的运行费。 $ j# M% ?" I$ ^ 7.4.3 冰蓄冷系统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冰装置的特性等确定。当要求提供较低的水温或较大水温差时,宜选择串联系统。, U8 B: b' m& [说明] 冰蓄冷系统形式的选择。新增条文。* u: \+ d- H7 ^0 V' C+ W# ` 蓄冷空调形式,常根据制冷机和蓄冰槽在系统中的相互关系,分为并联系统和串联系统。当冰槽取冷特性稳定,且取水温度低(如金属蛇形冰盘管)时,宜采用串联系统,且可选制冷机运行效率较高的制冷机位于上游方式。反之(如封装式冰球),宜采用并联系统。, k$ Z( G7 P' F& K4 E# V 7.4.4 二次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6 h9 [# R8 [9 M e 1. 溶液的凝固点,应比蓄冰设备制冰时的蒸发温度低4~8℃,沸点应高于系统的最高温度; 2. 物理化学性能稳定; 3. 比热大,密度小,粘度低;# J1 f. J1 Z- j' a4 l" P2 C 4. 无公害;1 L* Q* m% v# o$ {& A 5. 价格适中。 [说明] 选择二次冷剂的要求。新增条文。 蓄冰系统中常用的载冷剂是乙二醇水溶液,其浓度愈大凝固点愈低。一般完成蓄冰需要其温度常在-6~-7℃之间,考虑制冷机蒸发器内不至冻结的安全系数需3~4℃,即希望乙二醇水溶液的凝固温度在-11~-13℃之间。故常选用乙二醇水溶液浓度为25%左右。 表7.4.5 乙二醇水溶液浓度与相应凝固点及沸点 乙二醇 质量%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S: y- d7 i9 `% }' A 体积% 0 4.4 8.9 13.6 18.1 22.9 27.7 32.6 37.5 42.5 47.5 52.7 57.8 沸点(100,7kpa)(℃) 100 100.6 101.1 101.7 102.2 103.3 104.4 105.0 105.6 . F `& {2 E% { 凝固点(℃) 0 -1.4 -3.2 -5.4 -7.8 -10.7 -14.1 -17.9 -22.3 -27.5 -33.8 -41.1 -48.3$ r; l/ E* g0 S3 t* l' V+ _4 z ! D4 u z7 |0 s" H0 T 7.4.5 当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做为二次冷剂时,系统中应单独配置溶液膨胀箱和补液设备。! V1 J1 B& l/ f( a) H$ P [说明]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溶液膨胀箱及其补液设备。新增条文。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系统的膨胀溶液箱,容量计算原则与水系统中的膨胀水箱相同,但由于蓄冰系统运行工况复杂,在工况转换中泵流量往往也会改变,为防止系统中溶液的丢失,宜将计算出的膨胀水箱体积再增大20%~30%,并配置存液和补液设备。) C* ]! D+ d1 B& N4 p 5 \3 ?; u$ _4 N 7.4.6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以近似按冷水管道进行水力计算,再乘以修正系数。25%浓度的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在钢管内的摩擦压力损失,可取冷水时压力损失的1.2~1.3倍(流速与管径的乘积大时取下限,反之取上限)。 [说明] 乙二醇水溶液管路的水力计算。新增条文。 由于乙二醇水溶液的物理特性与水不同,与水相比,其密度和粘度均较大,故对按一般水力计算得出的水管阻力,溶液体积均应进行修正。具体数值可参照生产厂商所提供的数据资料。 ; G# [0 b+ o, V& ?* [' X3 f 7.4.7 二次冷剂管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s9 K7 ]3 _2 w, P% P# Q+ E8 e 1. 阀门和附件的设置,在满足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应尽量简化;+ `6 ~, i! A! M) _* ], b( T9 ?% ~) D 2. 闭式流程管路上应设置安全阀,其泄液应就近排至收集箱; 3. 管路及贮槽的最高点处,应设自动排气阀,并应与隔断阀串联(检修时切断);$ k N, Z) v, W: v8 G 4. 多台蓄冷装置并联连接供冷时,每台蓄冷装置的入口管路上,宜设动态平衡阀; 5. 开式流程中,在回液(水)主管的最高点处,应设真空防止装置;; L$ s: j' I+ J$ ^ 6. 管路系统上应设专供灌注二次冷剂的进液管并配置阀门;管路系统的最低点处,应设排液管并配置阀门;排液管应与溶液收集罐相连。. |5 T+ r. y, d n) l* e' R [说明] 二次冷剂管路系统的设计要求。新增条文。 乙二醇水溶液遇锌会产生絮状沉淀物,故不易选用镀锌管材。为防止低温乙二醇水溶液进入板式换热器会引起用户侧不流动的水冻结,致使板式换热器被冻裂,因此对乙二醇管路系统中所选的阀门,一定要将防止内、外泄漏,作为一条技术指标。! X1 q6 B8 p/ U 7.4.8 蓄冰设备的取冷特性,应与空调系统的用冷要求应一致。' `9 \7 L1 F6 @* J, q9 D1 k [说明] 蓄冰设备的取冷特性要求。新增条文。4 L( A0 B: K* c$ X 蓄能装置包括种类很多,形式不同,特性也不相同,尤其是取冷特性直接影响用户空调系统的运行品质,如允许取冷量的大小,取冷水温是否稳定等。3 t- V0 i# k4 E+ D 3 f/ w& E4 b/ n5 |8 7.4.9 蓄冰槽容量Qs ,应按下列方式确定: 1. 全负荷蓄冰时: q- P0 F7 u8 b0 I/ P9 |. i+ j (7.4.9-1); `! E7 Z- P+ |# A! V, r 制冷机出力:; k) C% h7 x; v! f (7.4.9-2) 2. 部分负荷蓄冰(能):. X5 `# f. ^1 a (7.4.9-3)5 Q; c2 r2 Y" g" m/ O1 H 制冷机最小出力: (7.4.9-4) 式中: —— 设备容量(kW·h或RT·h);: f3 {( f( u0 C —— 建筑物逐时冷负荷;/ V2 a! _8 ~- o. U' L1 V& c —— 夜间制冷机在制冰工况下运行的小时数; —— 白天制冷机在空调工况下的运行小时数; —— 制冷机制冰时容量的变化率,即实际制冷量与标定制冷量的比值。一般活塞式' B+ X7 x. R- E6 t y 制冷机 =0.6~0.65,螺杆式制冷机 =0.64~0.70,离心式(中压) =0.62~0.66, 离心式(三级) =0.72~0.80;2 P/ B/ {+ N5 {* I3 K —— 制冷机的标定制冷量(空调工况)。 当地若有其它限电政策时,所选蓄冰量的最大小时取冷量,应满足限电时段的最大小时冷负荷的要求,即: (7.4.9-5) (7.4.9-6)+ @7 P! C0 U! m) b1 \6 m (7.4.9-7)8 ^5 D: F; T' {: w' f3 b2 X, D+ C 式中: —— 为满足限电要求所需的蓄冰槽容量; —— 所选蓄冰设备的最大小时取冷率,冰球可取0.25~0.30,冰盘管可取0.13~0.14; —— 限电时段空调系统的最大小时冷负荷;* W: v, r- o# ~6 h —— 修正后的制冷机容量。 [说明] 设备容量的确定。新增条文。 J+ u [$ j; P7 V0 ~6 r, J% ?+ I 蓄能方式应主要由甲方选定,但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具体条件,初投资和运行费用节省的情况,向甲方提出建议。如全负荷蓄冰系统初投资最大,占地面积大、而运行费最节省。部分蓄冰系统则既减少了装机容量,又有一定蓄能效果,相应减少了运行费用。 7.4.10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7 R0 @# u: t9 n3 z 1. 蓄水温度不宜低于4℃;9 Y% l% j# z5 o! I 2. 蓄冷水池的容积不宜不小于100m3;7 {& i/ X8 n" v; q8 i 3.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4. 水管管路设计时,应采取防止系统中水倒灌的措施。 [说明] 水蓄冷系统设计。新增条文。 水池蓄冷(热)系统的设计,关键是要尽量提高水池的蓄热效率,减少水池内冷热水的渗混。如水池内壁的处理,进出水口的布置等,一般蓄冷水池可利用的温差约为6~7℃。条件好的情况可利用温差可达8~10℃。; [; c+ z; ]# ?, Q9 x" K 7.4.11 蓄冷(热)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装式蓄冰装置(冰球、冰板、蕊芯球等)的制冰温度不宜低于-7℃,取冷系统宜设计为并联系统; 2. 内融冰式蓄冰装置(园形、U形、蛇形等)的制冰温度不宜低于-6℃,取冷系统可设计为串联或并联系统; 3. 外融冰式蓄冰装置(蛇形金属盘管等)的制冰温度不宜低于-6℃,亦可制冷剂直接蒸发制冰;取冷系统宜设计为串联系统; 4. 共晶盐蓄冷(热)装置蓄冷时,宜选用相变温度为4~8℃的共晶盐;蓄热时,相变温度宜高于50℃。 [说明] 蓄冰设备的选择。新增条文。- `6 D4 T0 `* O* @ 一般封装式冰球等,结冰要求温度较低,且取冷初期允许取冷率较大(可达30%左右),但整个取冷过程中取冷水温不稳,会愈来愈高。而对盘管式蓄冰设备,虽取冷率平均较小(约13%左右),但整个取冷过程中水温较稳定,而且较低。尤其对外融冰盘管设备,整个取冷过程取冷水温可保持在1~3℃之间。4 A# p8 E g. D- Z. p& y9 r$ j2 [: s& R / B! B8 K; ]3 C9 v. ~7 p/ d 7.5 ★ 换热装置6 w$ l g8 G) @7 y7 y8 C. t' b 7.5.1 ★ 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热源(蒸汽、热水)供热的空调系统,应设换热器进行供热。0 A& [) n1 j& M [说明] 换热器的设置。新增条文。# z2 J3 ?) o4 Q 空调系统的供水温度一般在45~60℃之间,城市或区域性热源都是中、高温水或高压蒸汽,所以必须设换热器进行二次供热,才能满足空调供水水温及扬程的要求。 $ S1 H! O+ ~6 t( a& b: Q" c 7.5.2 ★ 换热器应选择新型、高效、结构紧凑、便于维护、使用寿命长的品种。 [说明] 换热器选型原则。新增条文。3 [: Y- w5 h/ c1 q4 E5 N$ z 目前换热器生产厂,除少数进口与合资品牌外,大多数都为乡填企业产品,品种繁多,某些样本所列参数,选型表格所列数据并非真实可靠,以样本中的传热系数来区别产品的先进与否也较困难,因为传热系数计算极其复杂,变化因素很多,与一、二次热源的温度、流速及诸多热工系数的取值有关。在一些换热器样本中,对传热系数的标注均不相同,如3000W/(m2·℃)、4000W/(m2·℃)、3000~7000W/(m2·℃)等等,从这些数据来看,难以判断先进性,因此在选型时,应按生产厂的技术实力、生产装备、样本资料的科技含量、市场占有率、用户反应等情况综合考虑。: o6 ?" ^: }8 y& W , l+ V1 u7 [" W& g7 e2 s+ {4 ] 7.5.3 ★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计算热负荷确定。当一次热源稳定性差时,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应乘以1.1~1.2的系数。 [说明] 换热器容量计算。新增条文。 换热器的容量必须根据计算的热负荷进行选择,其台数与单台的供热能力应满足热负荷的使用需求、分期增长的计划及考虑热源可靠稳定性等因素。9 ^ a6 l4 _+ W. w8 l& H! F9 D 7.5.4 ★ 汽水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宜回收利用。6 v Z/ t- E7 N- a, m [说明] 凝结水的回收。新增条文。- D, w) }( n* {$ ` 采用汽水换热器时,回收凝结水是国家节能政策和规范的一贯要求,一些单位由于凝结水回收装置设计或管理上存在问题,造成能源的大量浪费。一般蒸汽热网用户宜采用闭式凝结水回收系统,热力站应采用闭式凝结水箱。当凝结水量小于10T/h或距热源小于500m时,可用开式凝结水回收系统。* r% m: a+ i W1 i; N8 R 7.5.5 ★ 换热器应设置温度自控装置。7 K- g6 P( T" n9 Q; y [说明] 换热器的控制问题。新增条文。0 b h K" v. |9 }4 q1 y 当前空调系统中使用的冷水机、空气源热泵、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本身都具备非常先进的温控及能量调节装置,而换热器的温控则属系统设计范围。理应和冷水机的控制同等重要,但往往未被重视,本条强调应设温控装置,达到节能管理,从而改变运行浪费,管理不善,供热质量不好的状况。 ( Z' Q0 U. j8 C2 Q% u4 z$ d 7.6 ★ 冷却水系统设计 7.6.1 ★ 冷水机组和水冷整体式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全年运行的冷却塔宜在冬季作为冷源设备使用。; s+ x3 b3 ^0 k, d" F [说明] 冷却水的循环使用和热回收。新增条文。 随着空调冷源技术的发展和节水的要求, 冷却水系统已不允许直流。制冷机的冷凝废热也应通过冷却水尽量得到利用,例如夏季可作为生活热水的预热、夏季空调系统的再热器的热源;并宜在冬季充分利用冷却塔冷却功能进行制冷等。9 X2 P8 A$ o( z, D8 e, _ * C2 m1 K5 x7 ]. }9 O" q 7.6.2 空调用冷水机组和水冷整体式空调器的冷却水水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32℃; 2. 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压缩式制冷机宜取5℃,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宜为5.5~6℃;5 J! R6 ]7 o" ]! l- V' { 3. 制冷机的冷却水进口最低温度应按制冷机的要求确定,一般不宜小于22℃;冷却水系统, 尤其是全年运行的冷却水系统, 宜采取调节冷却水供水温度的措施。3 b _9 Z5 y0 W [说明] 冷却水水温。修改原规范第6.1.7条第1款和第6.2.3条。' F* H* l- t4 r# Q5 H6 _ 1. 冷却水最高温度限制,是根据压缩式制冷机冷凝器的允许工作压力,以及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运行效率等因素,并考虑湿球温度较高的炎热地区冷却塔的处理能力,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的,沿用了原规范第6.1.7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针对目前空调常用设备的要求进行了简化。4 t( q- N; d; T% p 2. 第2款是修改原规范第6.2.3条内容,主要是增加了吸收式制冷机的数据。压缩式制冷机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是综合考虑了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因素,推荐了我国工程和产品的常用数据。吸收式制冷机的冷却水因经过吸收器和冷凝器两次温升,进出口温差比压缩式制冷机大,推荐的数据是按照我国目前常用产品要求确定的。& e ~9 c' P! w" P 3. 冷却水水温不稳定或过低, 会造成制冷系统运行不稳定,、影响节流过程的正常进行、吸收式制冷机出现结晶事故等; 所以增加了对一般制冷机冷却水最低水温的限制(不包括水环热泵等特殊系统的冷却水),随着制冷机技术配置的提高,对冷却水进口最低水温的要求也有所降低,例如吸收式制冷机各生产厂分别要求为14-22℃,设计时,可按22℃确定;并规定宜采取控制冷却塔风机、控制供回水旁通水量等调节水温的措施。 7.6.3 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j% n, g5 n& @% Y$ j4 I, {9 z4 _ 1. 开式冷却水系统, 应采取稳定水质的有效水处理措施。5 x% E: T- |% T/ _ 2. 水泵或制冷机的入口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3 J& Y/ X- o' x3 B- a 3. 如一般开式冷却水系统不能满足制冷设备的水质要求时,可采用闭式冷却塔,或设置中间换热器。9 i# _) |2 N: Y# | f [说明] 冷却水水质。修改原规范第6.1.7条第2款。! \4 S _" I3 x# }: w6 b 1. 开式冷却水系统与空气大量接触, 造成水质不稳定, 产生和积累大量水垢、污垢、微生物等, 使冷却塔和冷凝器的传热效率降低, 水流阻力增加, 卫生环境恶化,对设备造成腐蚀。因此, 为稳定水质, 规定应采取相应措施, 包括传统的化学加药处理, 以及其他物理方式, 但必须是经过科学鉴定和实践验证的有效方式。 2. 办公楼各电算机房专用空调制冷机、分户或分区设置的水源热泵机组等,这些设备内换热器要求冷却水洁净,一般不能将开式系统的冷却水直接进入机组。 ; @' I W( p7 N3 r2 H) o e! T( v 7.6.4 ★ 除采用多台水冷整体式空调器,冷却水泵可以合用外,冷却水泵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相对应;冷却水泵的扬程应能满足冷却塔的进水压力要求。+ y# x- h5 g# J2 R$ l [说明] 冷却水循环泵的选择。新增条文。2 t' h0 L: B1 G( D) C8 O9 g: X 为保证流经制冷机冷凝器的的水量恒定, 要求按与制冷机“一对一”地设置冷却水循环泵,但小型分散的多台水冷柜式空调器可以合用冷却水泵; 除全年要求制冷机连续运行的重要工程外,不要求设备用泵。 冷却塔的进水压力要求,包括系统阻力、系统所需扬水高差、冷却塔布水器等要求的压力。+ b D' `* o' G8 w$ `4 r 7.6.5 ★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并联接管时,每台冷水机组和水泵的连接管道上应设电动阀,电动阀应与制冷机联锁。 [说明] 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的连接方式和保证冷凝器水流量恒定的措施。新增条文。 冷却水泵和冷水泵相同,与制冷机之间都有一对一连接和并联连接两种接管方式;为使冷凝温度稳定,制冷机正常工作,冷凝器和蒸发器一样,也需要流经的水量恒定;因此并联接管时应设电动阀且与制冷机联锁。参见本规范6.4.8的条文说明。 * ^; v3 Z& L# p0 v 7.6.6 ★ 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T0 J! c6 n: t 1. 冷却塔的出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 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 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 有旋转式布水器等对进口水压有要求的冷却塔的台数,应与冷却水泵台数相对应; 3.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 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7 a5 U4 E/ t+ l( d5 z( v 4.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 远离高温或有害气体,并应避免飘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 冷却塔的噪声标准和噪声控制, 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要求; 6. 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并应符合防火要求。) X8 y( I4 H: o- h8 T [说明] 冷却塔的设置要求。新增条文。 1. 同一型号的冷却塔,在不同的室外湿球温度条件和制冷机进出口温差要求的情况下,散热量和冷却水量也不同,因此,选用时需按照工程实际,对冷却塔的标准气温和标准水温降下的标称冷却水量进行修正,使其满足制冷机的要求,但不要求备用。 2. 有旋转式布水器等对进口水压有要求的冷却塔需保证其进水量,所以应和循环水泵相对应设置,详见本规范7.6.8条的条文说明。/ [7 L6 ^1 L: z2 y 3. 为防止冷却塔在0℃以下,尤其是间断运行时结冰,应选用防冻型冷却塔,并采用在冷却塔底盘和室外管道设电加热设施等防冻措施。 4. 冷却塔的设置位置不当,直接影响冷却塔散热量,且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另外由冷却塔产生火灾,也是工程中经常发生的事故;因此做出相应规定。. A. K. }0 R& s. U+ B% A4 ]' r % N; w) X) {1 [ {. R' E2 y( h 7.6.7 ★ 当多台开式冷却塔并联运行,且不设集水箱时, 应使各台冷却塔和水泵之间管段的压力损失大致相同,在冷却塔之间宜设平衡管, 或各台冷却塔底部设置公用连通水槽;不同规格型号的冷却塔不宜并联运行。 [说明] 并联冷却塔管路的流量平衡。新增条文。5 a! j; b1 C3 N4 u! } 在并联冷却塔之间设置平衡管或公用连通水槽,是为了避免各台冷却塔补水和溢水不均衡,造成浪费。另外,冷却塔进出水管道设计时,也应注意管道阻力平衡,且不宜将不同规格型号的冷却塔并联,以免不能保证各台冷却塔要求的水量。 7.6.8 ★ 有旋转式布水器等对进口水压有要求的冷却塔,且多台并联时, 应在每台冷却塔进水管上设置自控阀,当无集水箱或连通管、连通水槽时,每台冷却塔的出水管上也应设置自控阀, 自控阀应与冷却水泵联锁。 [说明] 并联冷却塔的水量控制。新增条文。$ C& A# L3 `5 _7 E 冷却塔的旋转式布水器靠出水的反作用力推动运转,因此需要足够的水量和水压,才能够正常布水。当并联冷却水系统中一部分制冷机和冷却水泵停机时,系统总循环水量减少,如果平均进入所有冷却塔,每台冷却塔进水量过少,会使布水器不能正常运转,影响散热。因此,并联系统应设置能够随冷却水泵频繁动作的自控阀门,在水泵停机时关断对应冷却塔的进水阀,保证正在工作的冷却塔的进水量。为防止无用的补水和溢水,或冷却塔底抽空,无集水箱或连通管、连通水槽时,并联冷却塔出水管上也应设电动阀。6 m6 J2 t' \+ S1 |0 @6 x . S9 Q" y% v R' f f \5 N 7.6.9 ★ 开式系统冷却水补水量应按系统的蒸发损失、飘逸损失、排污损失、泄漏损失之和计算。不设集水箱的系统,应在冷却塔底盘处补水;设置集水箱的系统, 应在集水箱处补水。 [说明] 冷却水的补水量和补水点。新增条文。, o2 `$ c# c% E0 x3 ]( ~ 1. 根据计算和有关资料介绍,开式冷却水损失量占系统循环水量的比例,蒸发损失为每℃水温降0.185%,飘逸损失约为0.3~0.35%,排污损失(包括泄漏损失)约为0.3%,可按此数值计算补水量。 2. 补水点位置应按是否设置集水箱确定。 集水箱的作用如下: 1) 可连通多台并联运行的冷却塔,使各台冷却塔水位平衡;8 [' z( [ O, C: x, f! \9 x0 h 2) 可减少冷却塔底部存水盘容积及塔的运行重量; 3) 冬季使用的系统,停止运行时,冷却塔底部无存水,可以防止静止的存水冻结;* F# b: M( Z2 {) ?: a0 c 4) 可方便地增加系统间歇运行时所需存水容积,使冷却水循环泵能稳定工作,详见本规范第7.6.10条的条文说明;' ` |1 f Q A! a6 X7 g 5) 为多台冷却塔统一补水、排污、加药等提供了方便操作的条件等。 设置水箱也存在占据机房面积、水箱和冷却塔高差过大时浪费电能等缺点。因此,是否设置集水箱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不做规定。6 q8 O: R$ c1 D7 R/ |7 n8 ]+ f: w 7.6.10 ★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水系统, 冷却塔底盘或集水箱的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以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等的水容量。3 n7 k$ h! N- E [说明] 间歇运行的冷却水系统的存水量。新增条文。# N- l; z5 m) b x2 a+ L& ^ 间歇运行的冷却水系统,在系统停机后,冷却塔填料的淋水表面附着的水滴落下来,一些管道内的水容量由于重力作用,也从系统开口部位下落,系统内如没有足够的容纳这些水量的容积,就会造成大量溢水浪费;当系统重新开机时,首先需要一定的存水量,以湿润冷却塔干燥的填料表面和充满停机时流空的管道空间,否则会造成水泵缺水进气空蚀,不能稳定运行。 不设集水箱采用冷却塔底盘存水时, 底盘补水水位以上的存水量应不小于冷却塔布水槽以上供水水平管道内的水容量,以及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 当冷却塔下方设置集水箱时, 水箱补水水位以上的存水容积除满足上述水量外, 还应容纳冷却塔底盘至水箱之间管道等的水容量。5 r9 y) C# d2 z2 N 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应由冷却塔生产厂提供,根据资料介绍,经测试,逆流塔约为冷却塔标称循环水量的1.2%,横流塔约为1.5%。 ( l; W3 n b) B9 w, ]1 M. I% X2 } 7.6.11 ★ 当冷却塔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屋顶时, 冷却水集水箱不宜设置在底层。. o# W' J/ o g( l8 k% S [说明] 集水箱的设置位置。新增条文。 当冷却塔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屋顶时, 集水箱如设置在底层,不能利用高位冷却塔的位能,过多地增加循环水泵的扬水高度和电力消耗,不符合节能原则。 7.7 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它5 V* ?3 M, ~7 b r 7.7.1 供冷、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调负荷的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层建筑一般设在地下层,当无条件设在地下层时,可设在裙房或中间设备层。超高层建筑除设在地下层外,也可分别设在中间设备层和顶层。单层、多层建筑或建筑群可设在底层或另设专用机房;* P$ k0 `6 Z; h& }- n6 t# X5 z 2. 机房宜设控制室(设观察窗或玻璃隔断)、维修间及洗手间;1 d3 r l: L; \0 e3 i 3.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4. ★ 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层机房应设机械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控制室、维修间应设空调装置;: E5 x4 |8 n0 ^& Q7 V 5. ★ 机房应考虑予留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 6. ★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照度不应小于2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集中照明; 7. 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5℃。氨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8. ★ 机房应设给水与排水设施。1 S' _# O* ~. m9 O8 [ [说明] 供冷供热机房的布置和要求。修改原规范第6.4.1、6.4.8条。" M7 @2 {9 `7 y- }" c( |/ g 1. 主要从当前使用的设备和21世纪现代建筑出发,提出应有现代化的机房的要求。机房的位置可按本条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应符合尽量靠近负荷中心的要求(尤其是建筑群),主要是避免环路长短不均,难以平衡造成供冷(热)质量不良,增加投资和能耗。 2. 水泵是否和主机分室设置,应视水泵的质量和噪声决定,若选用1450rpm以下的水泵或新型低噪声水泵可不另设水泵间。经调查,近几年国产优质水泵噪声较低,与进口主机设在同一机房内时,主机噪声大于水泵噪声。 3. 空调系统控制应设控制室,室内设控制柜,用于控制机房及末端设备系统的中央(微机)工作站。这是机房控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不少工程已经实现和正在实施,是提高设备与系统管理水平、保障空调质量、节能运转,现代化管理的必然方向。9 A8 f' b" C+ s' H* `2 N 4. 机房内设备先进,同样机房也应是清洁、明亮的,应彻底改变过去机房差的形象。为此,提出了机房对照明,给排水等方面的要求。6 J9 H" Y% m' {7 J; L. G E - V8 S; N: x8 s% w7 |9 q 7.7.2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紧凑,管道流程合理,操作方便,有合适的维修空间,并符合下列要求:3 y2 P+ h* \! Y: V7 [0 F 1.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U" s6 `) l& O 2. 机组与机组或其它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y$ G( M! Y) ~! T2 X( `9 w8 R4 a) l 3. 应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也可利用门窗以外的有效空间); 4.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5.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2 y' J [( t% B9 u" E9 N" f4 g [说明] 机房设备布置要求。修改原规范第6.4.2、6.4.3条。 按当前常用的机型作了最小间距的规定。在设计布置时还是应尽量紧凑、不应宽打窄用、浪费面积,根据实践经验、设计图面上因重叠的管道摊平绘制,管道甚多,看似机房很挤,完工后却较宽松。所以,按本条规定的间距设计一般不会拥挤。 7.7.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机房应设置两个互相尽量远离的出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出口直接对外,且应由室内向外开门;8 p1 ^9 k' \: u/ v- N 2. 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少于8(次·h-1),排风机选用防爆型;9 R) A6 s, t; n" u# K. g5 k 3. 机房的电源开关,应布置在外门附近。发生事故时,应有立即切断电源的可能性,但事故电源不得切断;% m i) C& Y* X' ?. i( p 4. 机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 w+ G6 X! }3 L/ u% d- D [说明] 氨制冷机房的要求。修改原规范第6.4.5~6.4.7条。 本条从安全角度考虑,当采用氨制冷时,机房必需考虑的内容。! v, Z) n* N( J2 c$ b5 S 7.7.4 直燃吸收式机房设计,储油罐及日用油箱、供油(气)系统及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说明] 直燃机房设计。新增条文。 直燃机房的设计除机房布置,管路系统外,还应包括室外储油罐、供回油系统、室内日用油箱及油路系统(或燃气系统)、排烟管道系统、消防、通风等。较为复杂,关键是处理好安全、环保问题。银川油锅炉房爆炸就是因设计差错和管理失职造成的,所以必须非常重视。以上各项设计不是根据某一本规范就能不出问题,必须按有关规范综合考虑协调解决。设计图应报消防部门审察通过。- N2 ^( y8 x' t" ?# E 7.8 ★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保冷# G8 f; A4 K" {, z( x5 A( x 7.8.1 下列设备和管道应保温、保冷: 1. 有冷、热损失的部位; 2. 可能产生冷凝水的部位。% d L, k2 B9 N1 \1 C# E- L 7.8.2 设备和管道保温(保冷),应符合下列要求:6 n5 P) [1 Y1 i! r3 Y# P* j 1.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 非闭孔保温材料的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5 C9 C" j" `( N ~- G) I6 {( G 3.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的措施。# J) x4 O$ b, ]9 I( g' S0 }* @# S 7.8.1~7.8.2 [说明]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保冷。修改补充原规范第6.4.10~6.4.11条。 由于需要保温的设备和管道种类很多,本规范仅原则性地提出应该保温(保冷)的部位和保温(保冷)的要求。 7.8.3 ★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保冷,应按《设备和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87)、《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进行计算。或按表7.7.3-1~4选用,厚度不应小于表中数值。 表7.7.3-1 空调供冷管道经济保冷厚度 * c: o" P' ^- Z! n3 E 保冷材料 年供冷时间(小时) 公称直径(mm) 经济保冷厚度(mm)( K4 L' M% m% V! x% y$ d X 橡塑管壳、平板 2880 15~32 19 40~150 253 O: ?4 [- F# q( ~, A' }, O 200~500 32 3600 15~50 25) s' M# _; j( q2 O+ l) T0 L 65~150 32 200~500 38 4320 15~100 32/ M6 n+ s; `2 r: ~4 x/ l& _1 c: n) q 125~500 387 Q) x% J, C# w f* f 离心玻璃棉管壳(64 kg/m3) 2880 15~50 25) a; {" [3 t" q6 a! L* E: k 65~150 30 200~500 35 3600 15~50 30 65~150 35+ ]: G1 c8 p$ ]/ W 200~500 401 }" V7 [' Z" k2 B 4320 15~50 35# U5 {- ^8 n/ W, ` 65~150 40 200~500 50! u# a& h5 K. d7 e% i 表7.7.3-2 蓄冰系统管道最小保冷厚度9 U, P7 e; R( F* u) L/ ~ 保冷材料 年供冷时间(小时) 公称直径(mm) 最小保冷厚度(mm)! [' T6 T4 \: |) ?& @ 橡塑管壳、平板 2880 15 ~ 32 25+ o0 o! t. R! v' z) `9 z# L 40 ~ 50 32+ `4 z9 @9 T4 ^ 200 ~ 500 38 3600 15 ~ 25 32 32 ~ 50 38 65 ~ 150 419 L& w/ f5 h" @$ }* d2 U) e& U$ e 200 ~ 500 45- } @3 T2 h1 C/ ] |5 ~8 `0 O9 Z 4320 15 ~ 50 38; P+ R! O5 D1 [ u( C; t( K 65 ~ 150 416 |! f& k1 M: _+ ]7 m n L 200 ~ 500 45 聚氨脂发泡管壳 2880 15 ~ 125 40 150 ~ 500 50, L6 @' c) J3 C+ [: J 3600 15 ~ 50 40/ ^. ?1 _# s0 ~; a3 N% d+ e 65 ~ 500 50 4320 15 ~ 100 50% E" u! a4 f! u) f% i; i 125 ~ 500 60 注:蓄冰系统的冷媒温度为-6℃,材料的导热系统为: ! X9 I- j: Q4 z) C' b$ J5 @3 F 难燃聚乙烯:λ=0.036+0.001tm[W/(m·℃)]& N: ^* C. p( U a( x ~" ?9 M 橡塑: λ=0.0375+0.00125tm[W/(m·℃)] 聚氨脂发泡:λ=0.035+0.000125tm[W/(m·℃)] 式中:tm系指保温层的平均温度。一般取管内介质与周围空气的平均温度计算。 表7.7.3-3 空调风管经济保冷厚度 保冷材料 一年供冷时间(h) 经济保温冷厚度(mm)+ _ ~7 x. T/ N, t6 e: B 离心玻璃棉板(32kg/m3) 2880 30 3660 408 g# x `+ J3 G3 ~2 I! B1 z2 Q 4320 50. M8 K& ~; Q9 q3 j) A! ~9 r 橡塑平板 2880 166 G* {5 B* A/ {+ T$ P1 i 3600 19 4320 215 s6 m6 i9 D6 x 表7.7.3-4 空调低温送风风管经济保冷厚度0 I( }/ K, K- v; S) N% w 保冷材料 一年供冷时间(h) 经济保冷厚度(mm)- a( \! @0 H% B! l5 T0 j* l 离心玻璃棉板(32kg/m3) 2880 50 3660 60 4320 70' u/ u( E+ `( J0 {; J0 L. f( I. j 橡塑平板 2880 21 3600 25) Z9 {' w& t2 i" Y) k- p 4320 328 ]* V1 ?! M. v% k# t$ f) d 注: 送风温度按7℃计算。 [说明]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保冷设计。新增条文。* A* ~/ Z M8 |- y7 R 本条规定了保温(保冷)计算原则和方法,为方便设计人员,本条将目前较常用的几种保温(保冷)材料,按全国北、中、南三大片地区空调供冷时间按《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87)、《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计算结果的厚度为最小厚度。若采用其他保温材料时,应另行计算或换算。8 t! x( n. z+ n . N7 v" j- p, d# O! a! N6 u4 b8 P ) f$ k% R+ ?. P9 V5 s' U. L 8 控制与监测 8.1 一般规定 8.1.1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控制与监测,包括参数检测、参数和动力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和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设备联锁与自动保护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其具体内容。 [说明] 控制和监测内容。修改原规范第7.1.1条。7 t7 o; X* G4 S- y( r4 o7 @ “自动控制”改为“控制与监测”。“自动控制”是源于前苏联规范的提法,这一提法已包含监测的内容,但鉴于与国内其他标准统一,又便于理解,改为“控制与监测”。' f5 F! A6 x* l$ f' O" B 本条给出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基本控制和监测内容。其各自的含义是: 1. 参数检测:对系统有代表性的运行参数进行测量和监视,以便进行必要的调节和控制,必要时还可自动记录某些参数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作为分析工况和进行统计的原始数据。 p' {, }, _' M& l 2. 参数和动力设备状态显示:通过监控主机系统或光、声响显示某一参数已经达到规定值或超差,或显示某一动力设备及元件的工作状态。 3. 自动调节:使某些运行参数自动地保持设定值或使过程按规定的规律变动。 4. 自动控制:使系统中的设备及元件按规定的程序启停。4 Q9 E( q1 P% c( [1 c1 d+ @ 5. 工况自动转换:指在节能多工况运行的系统中,根据节能及参数运行要求实时从某一运行工况转到另一运行工况。 6. 设备联锁:使相关设备按某一指定程序启停。 7. 自动保护:指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或某些参数超过允许值时,发出报警信号或使系统中某些设备及元件自动停止工作。# {5 {" T* Z$ c7 `% W 8. 中央监控与管理:是指以微型计算机为基础的中央监控系统,它是实现能量管理的重要手段。中央监控系统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按既考虑局部,更着重总体的节能原则,使各类设备在耗能少效率高状态下运行。中央监控系统是一个包括管理功能、监视功能和实现总体运行优化的多功能系统。 K; d4 X1 x& E 设计时究竟采用那些控制与监测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系统的类型和设备运行时间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 [, \' x: B; k; T0 f; |1 U 1. 采用自动控制,方能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时; 2. 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时;+ k/ o, C g0 S5 W9 [( ~7 C D) t 3. 工艺或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4. ★ 系统和设备要求集中管理时。9 |$ U* J9 i: }& F1 I [说明] 采用自动控制的条件。修改原规范第7.1.2条。$ x- f, ], I5 q7 C' M+ Q% H 1. 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和设备运行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主要是指系统和设备的各类保护控制,如通风和空调系统中电加热器与通风机的联锁和无风断电保护等。 2. 采用自动控制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的例子很多,例如变室内温湿度的设定值控制、多工况运行控制等,这些运行方式不采用自动控制是很难实现的。 3. 工艺或使用条件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的空调系统,采用手动控制尽管可以满足运行要求,但维护管理困难,而采用自动控制不仅提高了运行质量也给维护管理带来了很大方便,因此规定应设自动控制。 4. 系统和设备要求集中管理,是指通过楼宇自动化系统(BAS)实现集中监控的一类系统。这类系统所关心的不仅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更着重于总体的运行状况、效率及投资回报年限等,它是自动控制的发展方向。 ( O; w+ d e4 V9 h 8.1.3 在满足控制功能和指标的条件下,应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 [说明] 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修改原规范第7.1.3条。 在控制功能和指标满足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简化自动控制系统的控制环节,既可节省设备和仪表的一次投资,又提高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5 K2 l; I6 U$ x2 I0 Y$ R( u 0 {3 o1 p% P% s U8 n' U 8.1.4 采用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做到系统和管道设计合理,防止运行调节时各并联环路压力失调,其调节机构特性应符合要求。 [说明] 系统和管道的设计要求。沿用原规范第7.1.4条。. x4 i3 U0 {. t J0 Y) {- G 对于固定新风和固定一、二次回风量的空调系统,风阀一经首次调整后,总送风量以及新、回风量的比例就可以保持常年恒定。但对于变化新风和变化一、二次回风量的空调系统,各风阀的执行机构往往是联动的(或同步同向、或同步反向)。如果设计时没有考虑到调节时系统的压力变化和各调节管段的平衡情况,则在调节不同混合比例风量时,就会引起系统的压力损失和通风机性能的改变,其结果不是送风量发生了变化,就是混合风量不符合要求,从而破坏了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因此,系统和管道设计应考虑到调节变化时的动态要求。# m+ u1 U4 @' {* {, e6 q9 C, P/ } 采用单风机并要求变化新风的系统,尤其要注意回风管段与新风管段的动态压力平衡,否则,在调节到使用全新风或使用最大回风时,因系统管网压力损失发生了变化,必然引起系统总风量的较大变化。当调节新、回风比例时,由于两个调节管段压力变化不平衡,调节起来也是不稳定的。对于冷水系统混合管段也有类似的要求,在运行调节时应使混合调节管段的压力变化,能够大致平衡。, ~, U' z5 x S0 I- \0 H 关于调节机构的特性,则应根据阀门在系统中的压力损失比及调节对象特性来选择,详见8.3.21、8.3.22条。 8.1.5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采用电动式、气动式或电动气动混合式。2 q5 n, o, `- b- t0 @# [ [说明] 自动控制方式的选择。沿用原规范第7.1.5条。 电动式的特点是电源方便,调节精度高,信息传送距离远,便于集中和远距离控制,调节器及其配套的元件生产厂多,容易购买;缺点是电器接触点有电火花产生,不能用在防火防爆场合。 气动式的特点是调节器工作可靠,执行机构操作力大,适用于防火防爆场合;缺点是需要压缩空气源,远距离控制受到一定限制。5 K% @/ T( D. L7 t4 B0 R 电动气动混合式是由电测仪表和气动调节单元组成,它具有电动式和气动式两部分优点。0 Y7 [8 ~6 i1 g0 p% V 上述三种控制方式都是成熟的,可以说是互为补充的,设计时可根据使用条件及要求,确定采用某种控制方式。8 N( ]4 C7 L: Z% U$ c1 E 8.1.6 设置自动控制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应具有手动控制的可能。 [说明] 手动和自动控制的关系。沿用原规范第7.1.6条。9 r0 t5 N, n/ q 设置自动控制时,同时设手动控制是考虑当试运转和自控仪表损坏时,供调整和检修使用。 8 |2 r. G: m4 ~- \/ J9 R2 Z0 l+ i9 F 8.1.7 采用集中监控或自动控制时,宜设控制室。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时,其控制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说明] 设置控制室的要求。沿用原规范第7.1.7条。4 j" U2 O5 i, ^% [! U 集中监控系统的微处理机系统或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多时,为了便于维修及管理并保持仪表的精度及可靠性,应尽可能地设专门控制室。 当系统控制环节及仪表较少且无专人值班时,其小型控制屏可直接布置在机房内。; \3 c/ h+ |: K* o8 }: Z! ^( @ 8.1.8 建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中央及区域两级控制(即集散型DDC控制): 1. 监控设备或系统较多且分散布置时; 2. 监控点数较多,控制及管理标准较高时。 [说明] 中央及区域两级控制(即集散型控制)的设置条件。修改原规范第7.1.8条。 由于与暖通空调系统联系最为密切的楼宇自动化系统技术发展很快,它正从集散型控制向智能分布型控制发展,无论从提高管理水平,还是从节能和使控制环境达到使用要求等,已成为必然发展方向。7 l. J' P' S& t$ S6 } DDC(Direct Digital Controller)意为直接数字控制器。又称下位机,实际上也是一个计算机,直接参与现场设备的控制与监测,并通过通讯网络接受中央管理计算机统一控制与优化管理。 集散型DDC控制如图8.1.8所示,中央管理计算机设置在中央监控室内,它将来自现场设备的所有信息数据通过显示设备、打印设备、报警设备集中提供给监控人员,达到监控的目的。 # }7 G9 r( t& Z , `, c7 C" e7 k * O2 H y( M5 s5 u 传输线路* X* U8 i" _5 T) V b, Z9 C 通讯网络* i2 e5 D( K6 ^! t$ S: u6 u : x6 w' v& @1 _ . `2 T9 {3 F. c. [ (多个)! ` a2 j, h+ }( C 图8.1.8 集散型(DDC)控制原理图 8.2 检测与信号显示 8.2.1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有代表性的参数,应在便于观察的地点设置检测仪表。当采用集中控制时,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或采用微机检测方式等;布置检测仪表时,应考虑仪表公用的可能性,避免重复设置。 [说明] 就地检测仪表和遥测仪表的设置。修改原规范第7.2.1条。 设置检测仪表的目的,是通过仪表随时向操作人员及自动控制装置提供各工况点和室内控制点的情况,以进行必要的操作。另一方面在分析综合效果时,须分析由检测仪表测量的各环节参数,以便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满足运行要求。通过对参数的分析,还可以权衡系统运行的经济效果。 当采用集中控制时,为便于监测其主要参数,应设置遥测仪表,有条件的也可设微机检测方式,由微机系统将现场采集来的数据进行动态显示及打印。 8.2.2 采暖、通风系统的下列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1. 采暖系统的供水、供汽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和压力;2 Y5 k" S3 i7 S8 L1 P 2. 热风采暖系统的室内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d4 y; s6 C: Q 3. 送风系统的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8 z: l+ u, t7 g* G( e2 Y 4. 兼作热风采暖的送风系统的室内外温度、送风温度和热媒参数;+ X' t C/ s" \9 d# a4 N 5. 除尘系统的除尘器进出口静压差。 1 S2 ^0 ^4 ]$ l1 ~ S 8.2.3 空调系统的下列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1. 室内外温湿度;) q3 i7 |, S9 W* G1 | 2. 一、二次混合风温度; 3. 喷水室或空气冷却器出口空气温度; 4. 加热器出口空气温度;; K" Y1 Q7 W$ e+ n' m& R" v( ] 5. 送回风温度; 6. 加热器进出口的热媒温度和压力; 7. 喷水室或空气冷却器用的水泵出口温度和压力; 8. 喷水室或空气冷却器进出口的冷水温度;& C% ^# E- P0 n) A0 y 9. 空气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10. 水过滤器进出口的静压差;/ r1 W5 p2 y! h. C$ C 11. 变风量系统风管的静压。 8.2.4 ★ 空调冷热源系统的下列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 1. 一次热源进出口温度、压力; 2. 冷水机组蒸发器供回水温度、压力;, I+ U- @' O6 D" F+ ?* a 3. 冷水机组冷凝器进出水温度、压力; 4. 换热器进出水温度、压力; 5. 分集水器温度、压力; 6. 水泵进出口压力;3 H+ p( A9 @# k% X. E 7. 水过滤器前后压差;6 `) f+ K2 t3 j5 ~' {, H 8. 系统回水总流量。 5 m! ?, ^, A9 P. L% q 8.2.5 ★ 蓄冷(热)系统的下列参数,宜设置检测仪表:7 M- _& O4 `5 v# J/ q: C, B 1. 室外空气温湿度;8 W: {& C0 `9 ` 2. 空调水系统侧供回水温度; 3. 乙二醇水溶液侧供回水温度; 4. 冰槽进出口溶液温度、压差; 5. 制冷机蒸发器出口溶液温度; 6. 制冷机冷凝器进出水温度; 7. 制冷机、水泵及调节阀状态; 8. 各种故障显示。 8.2.2~8.2.5 [说明] 参数测量点。修改原规范第7.2.2条。2 D* A' }- ^- b 列出了包括采暖、通风、空调、冷热源以及蓄冷(热)系统运行、调节及系统控制运行所需要的参数点,也包括单体设备及环节的试验所要求的一些参数点,设计时应根据具体要求加以取舍。 q5 Z& E# J1 [6 C+ |6 E# f 8.2.6 ★ 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及检测元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i. v! Y1 O9 H0 W7 }' z+ _9 r2 h 1. 根据系统控制及参数测量的要求,确定所选敏感元件及检测元件的精确度及量程;! Y' |6 P4 m4 ~' h' U9 Z 2. 应与相应的二次控制及测量仪表相配套。 [说明] 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及检测元件的选用。新增条文。 本条给出了敏感元件及检测元件选用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例如对于高精度恒温恒湿和温湿度要求在一定范围波动的系统所选用的敏感元件及检测元件的精度应有所不同,否则不仅造成浪费,还有可能保证不了使用要求。并应注意它的量程范围,例如为保证恒温恒湿高精度,选用的量程范围不能太大,北方地区室外温度量程范围应含负值等。8 h M5 Y% l4 q6 ?9 m 还要注意与相应二次控制及测量仪表配套选用,例如二次控制及测量仪表要求的是电流信号、电压信号或电阻信号等,都应配套满足要求。 8.2.7 空调系统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7 e, q: q/ M4 X4 m x0 m/ Z+ P2 a) e 1. 室内温湿度:应装设在不受局部热源影响的、有代表性的、空气流通的地点;仅局部区域要求严格时,应装设在要求严格的地点; 2. 凤管温湿度:应由所控系统的工艺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并应符合制造厂有关的安装规定;' a$ z! y7 z2 J- [" `- M 3. 机器露点温度:检测元件应置于挡水板后有代表性的位置,并应避免辐射热、振动、水滴及二次回风的影响;4 _6 ~7 ~, V; d& X# s0 D7 s, p 4. ★ 水系统中的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安装位置及与管路的连接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系统与工艺运行的要求。" C8 A% D' C& S& T [说明] 空调、水系统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的装设地点。补充修改原规范第7.2.3条。! f+ {: J o- b- k- X& r 本条中敏感元件和检测元件指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中的一次元件。 所谓不受局部干扰的影响,指元件应处在远离冷热源、避免冷热辐射的影响,例如对于高精度的空调系统,当采用孔板或散流器下送时,因其区域温差小,可悬挂在恒温区中央。对于一般精度的空调系统,当采用侧送或散流器平送时,为防止送风气流干扰,应设置在回风始端,也可悬挂在内墙、柱及回风口处,但应远离外墙,以防止冷热辐射的影响。+ a( x7 B7 `3 `2 D4 H0 ^ 将元件放在局部区域要求严格的地点,是为了提高局部区域的精度,减少滞后。 元件安装在风管内时,应由工艺确定安装位置,例如应置于送风管内还是回风管内等,并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例如元件前后必要的直管段距离等。 t' j0 b/ @" I( ~ 元件安装在水管上同样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例如流量元件前后直管段的必要距离,否则测量数据会不准确甚至测不出数据来。 总之测量数据应有代表性,代表被测量系统或空间的平均值。. m) c* `( B3 N; I* v 8.2.8 空调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应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 [说明] 设备工作状态显示信号。沿用原规范第7.2.6条。2 m, l8 U) D% W' n& Q5 R; A2 | 本条规定空调系统的通风机、水泵和电加热器等动力设备,应在现场控制屏或控制室内设工作状态显示信号,是从安全角度提出来的。可以协助管理人员进行监督,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在系统和设备较多时,实行集中管理时,更便于管理人员监督系统工作,为检查运行故障提供方便。2 q4 |3 {$ K8 p- X' s+ x! @# I+ [" T 1 w6 u% K/ t& c/ Z 8.2.9 多工况运行的空调系统,其运行工况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应设显示信号。7 m: v* s/ H4 `& U" {, P [说明] 运行工况显示信号。沿用原规范第7.2.7条。' ? R3 @( l8 |7 B0 y0 d 本条规定多工况运行的空调系统,要设运行工况显示信号及调节机构的工作状态显示信号,包括全开、全关以及受温度或湿度正反作用调节器控制六个状态的显示信号。目的是为手动调机及进行空调控制系统开环试验提供条件,检查输出工况和对应的输出条件是否正确;其次是进行空调运行工况的条件检查,使操作人员心中有数。/ l: X4 c3 A, F' Z" U) e 2 P/ z' q0 r1 [7 N; v$ F 8.2.10 排除剧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工业建筑的全面排风系统,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4 d+ y: W) J+ F9 I# | [说明] 排风系统工作状态显示信号。沿用原规范第7.2.8条。5 I/ v7 ^) Y$ D7 Z9 [. s. e+ m. x 条文中所指的这一类排风系统,其通风机通常设在远离工作地点处,为了在工作地点处能监督通风机运行,防止由于停机导致工作地点剧毒或爆炸危险性物质超过允许浓度,发生火灾、爆炸及其它人身事故,应在工作地点设通风机运行状态显示信号,以确保工作现场及人身的安全。 8.3 调节与控制 8.3.1 空调系统的调节方式,应根据调节对象的特性参数、房间热湿负荷变化的特点以及控制参数的精度要求等进行选择。: F1 q' n% |! E: P 注:自动调节方式包括双位调节、恒速调节、比例积分调节和比例积分微分调节等。 [说明] 空调系统调节方式的选择。沿用原规范第7.3.1条。 r* s) d+ I/ d3 q4 h$ N. z) Y- _# T 条文中所谓的调节对象即调节系统所控制的对象,调节对象的特性,是表示调节对象在扰量作用下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通常用时间常数T、时间滞后τ及放大系数K等特性参数来描述,T、τ为调节对象动态特性参数,K为静态特性参数。 选择调节方式时,应根据调节对象的使用要求,例如高精度或一般精度的调节等,并结合调节对象、负荷变化等特点,尽量选择简单经济的调节方式。多数的对象特性很难通过理论导出,主要是通过试验或经验法并经简化求出,有的即使确定了调节方式、具体调节参数的整定,例如比例带大小、积分和微分时间长短也要通过工程实践摸索确定。此外还要分析调节对象负荷变化的特点、扰量大小及主次,以便选用合理的调节方式。 i+ Z3 ^- m; E: x( {3 j 8.3.2 ★ 用于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集散型(DDC)系统应由中央级(电脑及外围设备)、区域级(DDC型控制器、现场设备及附件)及其相关网络及通讯接口等环节组成。 [说明] 用于暖通空调系统的集散型(DDC)系统的组成。新增条文。5 L* i" Q, Y6 A7 J+ O. n 8.3.3 ★ 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集散型(DDC)系统应包括以下监控环节:5 M' J* \1 w4 ]4 k) L1 G8 ?! D 1. 设备的启停控制及联锁控制;* P7 D8 S3 r' a1 U 2. 设备的状态监视及故障保护;9 J5 _( C* M5 [4 Z0 x6 L/ i- n 3. 参数的控制和测量;# B) A) O( s4 L1 J 4. 执行器的控制; O" t6 z2 o0 L/ r, x( j 5. 耗冷量和耗热量的计量和累积;: r. }* M% \; L. t2 F 6. 一些就地独立使用,或因人员对使用环境要求各异的系统不宜纳入DDC系统; 7. 其他。 设计时,应根据系统类型、使用功能要求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监控内容。 [说明] 暖通空调系统的集散型(DDC)系统的监控环节。新增条文。 B7 x. F7 Y, d( p9 m; ] ! }; a7 m* D K3 b$ n 8.3.4 ★ 空调系统的监控应包括温度、湿度、焓值控制、CO2浓度控制、变风量机组静压控制、机组的防冻保护控制以及风机运行状态、过滤器状态等环节。设计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系统类型等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 R* e" {$ O Y [说明] 空调系统的监控环节。新增条文。 8.3.5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C 和相对湿度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5%的空调系统,当水冷式空气冷却器采用变水量控制时,宜由室内温湿度调节器通过高值或低值选择器进行优先控制,并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 0 ?0 E1 y5 h7 [5 H2 `; s [说明] 优先控制和分程控制。沿用原规范第7.3.3条。$ H! A; d8 n* S2 U2 Z: A 水冷式空气冷却器采用室内温湿度的高(低)值选择器控制冷水量,在国外是较常用的控制方案,国内也有工程采用。其特点是控制环节简单、节能。过去采用的变水温控制机器露点的方法,冷热抵消较大,后来采用二次回风弥补了再加热这部分能耗,而变水量控制却可以使处理后的空气直接达到送风状态点附近,因此冷热量抵消最少,而且无须采用二次风和旁通风,从而简化了调节环节。6 `2 q$ |2 O2 a; e1 |' \, V, i- y 所谓高(低)值选择控制,就是在水冷式空气冷却器工作的季节,根据室内温湿度的超差情况,将温湿度调节器的输出信号分别输入到信号选择器内进行比较,选择器将根据比较后的高(低)值信号(只接受偏差大的为高值或只接受偏差小的为低值),自动控制调节阀改变进入水冷式空气冷却器的冷水量。6 J4 B7 P% @; V' d8 r5 y1 ? 高(低)值选择器在以最不利的参数为基准,采用较大水量调节的时候,对另一个超差较小的参数,就会出现不是过冷就是过于干燥,也就是说如果冷水量是以温度为基准进行调节的,对于相对湿度调节来讲必然是调节过量,即相对湿度比给定值小;如果冷水量是以相对湿度为基准进行调节的,则温度就会出现比给定值低,要保证温湿度参数都满足要求,还需要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 b1 W7 O: |+ w! Y1 z8 W 所谓对加热器或加湿器进行分程控制,以电动温湿度调节器为例,就是将其输出信号分为0~5mA和6~10mA两段,当采用高值选择时,其中6~10mA的信号控制空气冷却器的冷水量,而0~5mA一段信号去控制加热器和加湿器的阀门,也就是说用一个调节器通过对两个执行器的零位调整进行分段控制,即温度调节器既可控制空气冷却器的阀门也可控制加热器的阀门,湿度调节器既可控制空气冷却器的阀门也可控制加湿器的阀门。 这里选择控制和分程控制是同时进行的,互为补充的,如果只进行高(低)值选择而不进行分程控制,其结果必然出现一个参数满足要求,另一个参数存在偏差。 8.3.6 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在满足室内参数和节能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变结构多工况控制系统。工况转换可采用自动或手动方式。自动转换可利用执行调节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值或分程控制等方式。2 O# M: z( ^6 A7 a& v) V8 K [说明] 多工况控制系统。沿用原规范第7.3.4条。3 S! L4 X" v2 H2 ]. _ 本条中“变结构多工况”的含义是,在不同的工况时,其调节系统(调节对象和执行机构等)的组成是变化的。以适应室内外热湿条件变化大的特点,达到节能的目的。工况的划分也要因系统的组成及处理方式的不同来改变,但总的原则是节能,尽量避免空气处理过程中的冷热抵消,充分利用新风和回风,缩短制冷机、加热器及加湿器的使用时间等,并根椐各工况在一年中运行的累计小时数进行简化设计,以减少投资。多工况同常规系统运行区别,在于不仅要进行参数的控制,还要进行工况的转换。多工况的控制、转换可采用逻辑控制系统或微机监控系统实现,工况少时可采用手动转换实现。 条文中给出的三种转换方式,即执行机构的极限位置,空气参数的超限信号以及分程控制方式等,在运行多工况控制及转换程序时会交替使用,达到实时转换的目的。 & N+ g) w- n$ z 8.3.7 采用喷水室进行室内相对湿度控制时,可采用机器露点温度恒定、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等方式;当室内散湿量较大时,宜采用机器露点温度不恒定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直接控制室内相对湿度。4 Z: A& J4 I9 n+ j8 f- J [说明] 室内相对湿度的控制。修改原规范第7.3.5条。 空调房间热湿负荷变化较小时,用恒定机器露点温度的方法可以使室内相对湿度稳定在某一范围内,如室内稳定热湿负荷稳定,可达到相当高的控制精度。但对于室内热湿负荷或相对湿度变化大的场合,宜采用不恒定机器露点温度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方式,即用直接装在室内工作区、回风口或总回风管中的湿度敏感元件来测量和调节系统中的相应的执行调节机构达到控制室内相对湿度的目的。系统在运行中不恒定机器露点温度或不达到机器露点温度的程度是随室内热湿负荷的变化而变化的,对室内相对湿度是直接控制的,因此,室内散湿量变化较大时,其控制精度较高。然而对于多区系统这一方法仍不能满足各房间的不同条件,因此,在具体设计中应根据不同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应按各房间的不同要求单独控制。 8.3.8 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的新风或空调机组,应对热水盘管加设防冻保护控制。 [说明] 热水盘管的防冻保护控制。修改原规范第7.3.13条。: O$ H3 g: c, U( q1 v 位于冬季有冻结可能的地区的新风或空调机组,应防止因某种原因热水盘管停止工作或因局部水流阻塞而造成冰冻的可能。通常的作法是在机组盘管的背风侧加设感温测头(通常为毛细管或其它类型探头),当其检测到盘管的背风侧温度低于某值时,通过相联的装置发出信号,机组即进入防冻保护程序或采取人工方式消除故障。$ z ]/ Q( h6 K 9 Y- o' C3 D( g$ p% }9 K- K8 ^ 8.3.9 ★ 空调及通风系统宜采用独立电源回路。 [说明]独立电源回路。新增条文。' `: Q0 H* R, T 空调及通风系统设置独立电源回路,目的是便于发生火灾时消防系统能迅速切断相关设备的电源。 f* z/ l- [& F! M 8.3.10 过渡季节需要调节新风量的空调系统,采用双风机时,可通过回风阀和排风阀控制新风量(新风阀可不予控制),但新风阀面积应按全新风核算,且应使新风管段的压力损失小于全新风时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 注:系统停止运行时,新风阀应能自动关闭。 [说明] 新风量的调节。沿用原规范第7.3.2条。 在新风调节和控制方面,国外的一般作法是在新风入口处设置两个风阀,一个是最小新风阀,一个是调节新风阀,为了保证系统在运行调节时总风量恒定,还要求对新风管段和回风管段作压力平衡计算。但在实际利用新风的调节过程中,一般对气流组织没有严格不变的要求,总送风量略有变化不会影响对室内基准温度的控制。 根据某单位对两个工程进行的新风阀变化和回风阀、排风阀变化的测定结果,当新风调节管段阻力不大,处在全开状态时,新风量的变化是随排风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无须在新风管上设置自动调节机构与其它风阀联动。严格的讲,由于新风量的改变,新风管上的压力损失也要发生变化,从而总风量也要发生变化,其变化的大小取决于新风管段的风量由最大到最小变化所引起的压力损失变化占系统总压力损失的百分比。经计算和实测,如果能控制新风管段由于风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压力损失改变不超过系统总压力损失的15%时,总风量的改变不超过10%。为了简化控制环节,一般的双风机空调系统中,过渡季节的新风调节,新风阀在系统运行时,可以长期处于全开状态,而不进行单独控制。6 J' P S$ V$ O# c. N' F $ C3 y4 ~ }, f 8.3.11 ★ 空调系统的回风机、控制设备和仪表应与送风机联锁。必要时,通风和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与有关的工艺设备联锁。3 Q, c! V0 ^7 I [说明] 设备联锁。新增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在一般情况下,空调系统的送风机未启动时,回风机不能启动,控制设备和仪表不能供电;采用气动控制时控制气源不能接通,目的是为了避免操作人员因操作不熟悉或疏忽而产生误动作,给系统运行带来干扰,甚至造成事故。通风、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和水力除尘装置等,应根据安全、使用和便于管理等需要与有关工艺设备联锁。例如,冷却大型电动机的通风系统、排除剧毒或爆炸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大型落砂机的除尘系统和布置分散不便于管理的水力除尘装置等,这样做是合理的。 - i* v& K, j1 y 8.3.12 ★ 当制冷机水系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运行时,系统中各相关设备及附件应与制冷机进行电气联锁。 [说明] 制冷机水系统的联锁。新增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制冷机的安全运行,由于制冷机运行时,一定要保证它的蒸发器和冷凝器有足够的水量流过。为达到这一目的,制冷机水系统中的其它设备(包括冷水泵、冷却水泵等)应先于制冷机开机运行,停机则应按相反顺序进行。- f+ X+ M+ s. i% t+ U 8.3.13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保护。设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说明] 电加热器的联锁与保护。修改原规范第7.2.5条。 要求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联锁,是一种保护控制,可避免系统中因无风电加热器单独工作导致的火灾。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可靠性,还要求设无风断电保护措施,例如设置通风机进、出口的压差控制及电加热器超温保护等。5 j8 ]- O1 |6 x9 f4 a( e3 k 联接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接地,同样是一种保护措施,可避免因漏电造成触电一类的事故。" M4 ]; h1 a. C, R0 l0 y. ?6 } 8.3.14 当受调节对象纯滞后、时间常数及热湿扰量变化的影响,采用单回路调节不能满足调节参数要求时,空调系统可采用串级调节或送风补偿调节。 [说明] 串级调节或送风补偿调节。沿用原规范第7.3.6条。 本条给出了串级调节或送风补偿调节系统的应用范围,说明如下:: i7 k2 E# b) |/ ]! H 串级调节系统采用两个调节回路;一是由副调节器、调节机构、对象2、变送器2等组成的副调节回路;二是由副调节回路以外的其余部分组成的主调节回路。主调节器为恒值调节。副调节器的给定植由主调节器输入,并随输入而变化,为随动调节。主副两个调节器相串联,组成串级调节系统。这一调节系统的框图如下:. S5 f; e4 \9 T! O: J 干扰2 干扰1* E# z( k% a _* R X1 e1 X2 e2 T2 T1: e6 P G) }$ S8 S( e F1 F2) H1 x+ c- v, X+ m$ \ H " f& T! D( Z: t 图8.3.14 串级调节系统框图. c$ \2 P( L, c 框图中T1、T2分别对象1及对象2调节参数;X1、X2分别为主副调节器的给定植;F1、F2分别为对象反馈信号对主副调节器的输入;e1、e2分别为调节偏差信号对主副调节器的输入。, ]( A3 |3 q& ~* N, |: a M 串级调节系统由于副回路具有快速的调节作用,它可以减少主控制参数的波动幅值,改善调节系统的动态偏差,并且由于副回路的补偿作用,又允许使用窄比例带的调节器,静差可减少,因而提高了控制参数的精度。 下面以室温调节系统为例,分析这一方式的优点。假定采用冷热盘管,其热容大,送风管又相当长,采用单回路的反馈恒值调节系统时,由于调节滞后大,调节参数T1必然超调大。尤其来自送风的干扰(干扰2)会较长时间作用在空调系统上,由于不能实时地调节,调节参数必然超调大。但采用串级调节,将送风干扰2纳入副回路,在未对室温产生影响前副回路已将送风温度调节到原给定值,干扰2则对室温不会带来什麽影响,而由干扰1引起的室温波动又通过主调节器的输入变化,改变副调节器的给定值,使送风温度变化而得到补偿。送风温度的变化,副回路的调节是有利于减小室温波动的。2 m8 X4 L* f% ]8 B, ]- }+ l 其次,进一步分析采用副回路的快速性。例如干扰1、2同时为室温减小的信号,由框图分析,主调节器1的输出X2增大(即提高副调节器的给定值),副调节器的输入F2又减小,而(X2 – F2)的输出将比只采用一个室温调节器的输出增大的快,可加速提高送风温度,有利于室温的恢复。同理分析两信号反相时,送风温度调节器感受的变化相反,因而送风温度变化小,有利于调节的稳定,可见采用两个调节器会更大的改善调节品质。 综合以上理由,本条规定串级调节适用于调节对象的纯滞后大、时间常数大或热湿扰量大的场合。 p$ A {0 W2 p& v1 C0 E ! F4 L6 Q. A& m* [# W 8.3.15 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的设定值,应按冷却和加热工况分别确定。当冷却和加热工况互换时,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的调节应相应的变换其作用方向。 [说明] 变风量系统送风温度设定值。沿用原规范第7.3.7条。 在单管变风量系统中,冷却工况和加热工况是不能同时出现的。当系统处于冷却工况时,送风温度一直保持接近于冷却工况的设计设定值,末端装置的控制器按照需要调节进入房间的送风量。当转换到加热工况时,送风温度的设定值应当改变,并且要求改变所有房间末端装置控制器的作用方向。例如在冷却工况下,当房间的温度降低时,末端装置控制器操纵末端装置的风阀朝关小的位置调节;当房间温度升高时,再朝开大的位置调节。在加热工况下 将产生相反的调节过程。末端装置调节器的换向,也可采用手动。+ t1 w; i- O- ? 8.3.16 控制变风量系统送回风机风量的静压控制点,宜设在系统送风干管末端至距末端三分之一处管段上。送回风机的风量应进行平衡控制。: `/ `5 T8 _% k5 N [说明] 变风量系统静压控制点的设置。沿用原规范第7.3.8条。 变风量系统当末端风量减少后,特别在多数房间的负荷同时减少时,风管静压增加了,造成能量多余消耗;过量的节流也会引起噪声的增加或使风机处在不稳定区工作,因此,在低负荷时,静压应进行控制以改变送回风机的风量。 静压控制点的选择,国内外的结论基本是一致的。对于送风机的控制如静压控制点设在风机出口处,将不能补偿系统的压力变化;把控制点设在干管末端,在任何情况下静压都最小,因而运行是最经济的,但风机调节过于频繁;如静压控制点设在距末端三分之一的干管处,大体相当于系统中由摩擦阻力而引起的压力损失为70%的地方,椐实测,既可适应末端风量变化的需要,又不至于使风机的调节过于频繁。因此,条文中建议把静压控制点设在干管末端至距末端三分之一的管段上。 此外,尚需对送风机的风量进行平衡控制。如设计时送回风机选用的是同一系列,具有相同特性曲线的产品,当风量调节百分比在50%以下时,送回风机可以采用同一个控制点和同一个静压调节器控制。对于要求风量调节范围大于50%的系统或选用的送回风机不是同一系列产品时,国外一般作法是靠近回风机的吸入端设一个风量测定器,在送风机的压出端也设一个风量测定器,两个信号通过双输入调节器进行比较后,控制回风机风量,使送回风机保持必要的风量差。 对于单区系统也可以采用保持室内最小压差恒定的办法,即由测压管将室内平均静压值输入到压差控制器中,如室内送风量减少,室内静压降低,控制器将控制回风机使其风量减少;反之,送风量增加,室内静压升高,控制器将控制回风机使其风量增加。- U p# |# d' N3 o. b1 I# }! S* Z 8.3.17 ★ 由室温控制变风量末端装置,当房间分割不确定时,宜采用一个温控器控制一个变风量风口的方式;当房间分割确定时,可采用一个温控器控制一个具有多个风口的变风量末端装置。 [说明] 变风量系统温控器的设置。新增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使温控器所控制的变风量风口与所调节的房间参数相一致。 8.3.18 闭式变流量空调水系统,宜采用下列自动控制措施: 1. 末端装置一次泵系统宜采用两通自控阀,二次泵系统应采用两通自控阀;# p/ O+ Y' o$ u/ c% R 2. 根据系统负荷变化控制冷水机组及其一次泵的运行台数; 3. 根据系统流量或压差变化控制二次泵的运行台数或转数; 4. 末端设备采用自控两通阀的一次泵系统,以及通过改变水泵运行台数调节系统流量的二次泵系统的二次水系统,在系统总供回水总管之间设压差控制环节。/ f8 g n7 [5 F, z+ v [说明] 闭式冷水系统变水量控制。修改原规范第7.3.10条。; D2 R; f+ B+ H' Z" A 设置二次泵系统的目的是改变水泵流量节能,因此规定应设置能够使系统变流量的两通阀,一次泵系统则不作硬性规定。 由于冷量与流量并不成线性关系,显然用冷水系统的负荷量大小确定冷水机组台数更为合理,与制冷机配套的一次泵通常采用一机对一泵,因此一次泵运行台数也由负荷变化确定。 对于并联运行的二次泵,由于它应与系统末端负荷所决定的流量相适应,因此较好的办法是用流量决定运行台数或转数,也可采用压差控制(系统供、回水压差),但要解决转换的稳定性。# t9 [; Z! j7 L5 s4 Q5 H+ N 设压差控制环节是为了保证在系统末端水量变化时流经蒸发器的流量不变,以及系统运行时的压力稳定。当二次泵系统采用水泵变速调节时,基本是无级调节,压力比较稳定,因此可以不设旁通装置。 6 c3 h, |0 C3 W% M7 V: {' O6 u. {5 f 8.3.19 ★ 蓄冷(热)系统监控宜设下列环节: 1. 运行工况之间的转换控制;# g+ t2 t, h! n/ f- D 2. 板式换热器的防冻保护控制;: F! l* I/ d/ Q$ M 3. 冰槽与制冷机的逐时负荷分配比例控制; 4. 冰槽与旁通流量分配比例控制。 [说明] 蓄冷(热)系统监控要求。新增条文。, q9 W5 f; ~8 B6 ~- i0 w; U" z1 N4 X 每一个蓄冷空调系统,都必须有一套运行控制策略,可归纳为如下三种具体方法: 1. 冷机优先法:这是一种最简单的方法,意思为在任何情况下以开冷机运行为主,不够的供冷量由冰槽去补充。显然,在接近最大负荷时问题不大,但在春、秋季或天气稍凉的时候,它不能充分利用已蓄存的冷量供冷,因而不利于最大限度节约运行费用。 2. 冰槽优先法:这种方法问题最多,意思为在任何情况以利用冰槽的蓄冷量为主,不能满足的供冷量由冷机补充。显然,在一般情况下建筑物下午的冷负荷量最大,而此时蓄的冷量可能已被取尽,或所剩无几,即使冷机全部打开也将难以满足要求。当然,此种方案冰槽的利用最充分,但空调运行效果不保。 优化控制法:它的优化目标是节省运行费用,但前提是满足空调系统全天运行的要求。一个优化控制软件,必须能够实现如下功能,即:首先是对室外气象参数的予测;其次是对全天逐时负荷的予测;第三是对冷机开启与冰槽融冰比例的逐时予测;最后是对空调系统运行效果的保证。 8.3.20 ★ 当制冷机由集散型(DDC)系统进行监控和管理时,应复核由制冷机制造厂配套提供的控制和保护环节是否满足要求。3 X( q O+ J, ^3 }& {" _$ w [说明] 制冷机控制和保护环节。新增条文。1 y! ], n! W9 h" v 本条从实际工程总结出来的。由于多数集散型(DDC)系统中,监控设备和制冷机分别由控制和设备工种实施,当衔接不好时,会使得集散型(DDC)系统的监控功能不能很好的实现甚至不能实现。例如,当制冷机不设外接控制接点时,便无法实现制冷机的台数控制;当制冷机的控制器与集散型(DDC)系统无通讯协议时,便无法监控制冷机内部的参数等,因此,复核由制冷机制造厂配套提供的控制和保护环节是否满足集散型(DDC)系统监控要求是必要的一步。/ Z8 f' M! Q% J6 w4 N, ~. y( _ 9 O" ]5 o& c1 M( f! v 8.3.21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两通阀,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 2. 水三通阀,宜采用抛物线特性或线性特性的;8 A2 t+ F( o- e 3. 蒸汽两通阀,当压力损失比大于或等于0.6时,宜采用线性特性的;当小于0.6 时,宜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压力损失比应按式8.3.21确定。 (8.3.21) 式中:S —— 压力损失比;! Y: r+ i7 m) f# [- [ △P min —— 调节阀全开时阀门的压力损失(Pa); a( P1 {7 ^. }4 R0 R5 i △P —— 系统总压力损失(Pa)。& E" b1 k3 @ M 4. 调节阀的进出口压差,应符合制造厂的有关规定,且应对调节阀的流通能力及孔径进行选择计算。 3 ]8 P5 G6 @1 z- h [说明] 自动调节阀的选择。修改原规范第7.3.11条。; ~- d4 O( p1 m0 n4 Z ?/ B$ U' ] 为了调节系统正常工作,保证在负荷全部变化范围内的调节质量和稳定性,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性,正确选择调节阀的特性十分重要。 调节阀的选择原则,应以调节阀的工作流量特性即调节阀的放大系数来补偿对象放大系数的变化,以保证系统总开环放大系数不变,进而使系统达到较好的控制效果。但实际上由于影响对象特性的因素较多,用分析法难以求解,多数是通过经验法粗定,并以此来选择不同特性的调节阀。 此外,在系统中由于配管阻力的存在,压力损失比S值的不同,调节阀的工作流量特性并不同于理想的流量特性。如理想线性流量特性,当S<0.3时,工作流量特性近似为快开特性,等百分比特性也畸变为接近线性特性,可调比显着减小,因此通常是不希望S<0.3的。 关于水两通阀流量特性的选择,由试验可知,空气加热器和空气冷却器的放大系数是随流量的增大而变小,而等百分比特性阀门的放大系数是随开度的加大而增大,同时由于水系统管道压力损失往往较大,S<0.6的情况居多,因而选用等百分比特性阀门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关于三通阀的选择,总的原则是要求通过三通阀的总流量保持不变,目前国产的三通阀只有线性和抛物线特性的两种。抛物线特性的三通阀当S=0.3~0.5时,其总流量变化较小,在设计上一般常使三通阀的压力损失与热交换器和管道的总压力损失相同,即S=0.5,此时无论从总流量变化角度,还是从三通阀的工作流量特性补偿热交换器的静态特性考虑,均以选用抛物线特性的三通阀为宜,在系统压力损失较小,通过三通阀的压力损失较大时,亦可选用线性三通阀。 关于蒸汽两通阀的选择,如果蒸汽加热器中的蒸汽作自由冷凝,那么加热器每小时所放出的热量等于蒸汽冷凝潜热和进入加热器蒸汽量的乘积。当通过加热器的空气量一定时,经推导可以证明,蒸汽加热器的静态特性是一条直线,但实际上蒸汽在加热器中不能实现自由冷凝,有一部分蒸汽冷凝后再冷却使加热器的实际特性较线性特性有微量的弯曲,但这种弯曲可以忽略不计。从对象特性考虑可以选用线性调节阀,但根据配管状态当S<0.6时工作流量特性发生畸变,此时宜选用等百分比特性的阀- H/ D, @- k4 W- d& f- 调节阀的口径应根据使用对象要求的流通能力来定。口径选用过大或过小,或满足不了调节质量,或不经济。 8.3.22 三通混合阀不宜用作三通分流阀;三通分流阀不得用作三通混合阀,蒸汽两通阀应采用单座阀。 [说明] 三通阀和两通阀的应用。沿用原规范第7.3.12条。 由于三通混合阀和分流阀的内部结构不同,为了使流体沿流动方向使阀芯处于流开状态,阀的运行稳定,因此两者不能互为代用。但对于公称直径小于80mm的阀,由于不平衡力小,混合阀亦可用作分流。 双座阀不易保证上下两阀芯同时关闭,因而泄漏量大,尤其用在高温场合,阀芯和阀座两种材料的膨胀系数不同,泄漏会更大。故规定蒸汽的流量控制用单座阀。 8.3.23 连续供热的散热器采暖系统,宜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 l) D7 p/ F0 e' O: f8 G7 Q6 Y& e& h/ c8 D [说明] 散热器自动调节阀的设置。修改原规范第7.3.15条。 H! E) C, C' a 本条规定是根据使用和节能要求提出来的。对于如热网集中供热的高级宾馆一类的民用建筑,采用集中调节水量和水温时,不能满足各类人对室温的不同要求,设置散热器自动调节阀(通常是将敏感元件、调节阀和调节器作成一体),则可通过改变室温调节器的设定值,来满足房间的不同温度要求.1 D: Z9 ~- x* k p 对于一般建筑物,由于我国习惯于用间歇供热的运行方式,难于实现室温的自动调节。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节能、舒适以及国家热量计量等方面来看,采用各种自动调节手段将是一种必然趋势。. 8.3.24 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宜根据热媒的温度和压力的变化,控制暖风机的启停。当热媒的温度或压力高于设定值时,暖风机自动开启,低于设定值时自动关闭。 [说明] 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的控制。沿用原规范第7.3.16条。 对于间歇供热的暖风机热风采暖系统,当停止供热或热媒温度、压力过低时,暖风机不停会使送风温度过低即出现吹冷风现象,此时应关闭暖风机。当再次供热,并且热媒的温度达到给定值,暖风机应接通。一般作法是采用位式控制,对于蒸汽是控制入口压力,高于压力设定值时控制触点闭合,低于压力设定值时控制触点断开。对于热水,在供水侧设控制触点,用供水温度和给定值比较来控制暖风机的启停。; q5 u& ^ C0 c- S% f 7 `( t. Q3 n" t& n/ V$ X- g5 \& j - j' N: ?; T6 s7 o. X ! A) A6 M9 X0 m: X3 | ; T2 i0 y2 Z. P! Y0 S/ / s3 V: ~! g( b3 n7 C $ E! b. P6 m% A% P 8 F v% c: ^% X" w: c; w: s 4 I& j5 q6 e U% C0 U+ J0 A: H 9 空调水系统安装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安装子分部工程,包括冷(热)媒水、冷却水、凝结水系统的设备(不包括末端设备)、管道及附件施工质量的检验及验收。 【说明】对空调工程水系统安装的规定,新增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本章的适用的范围。 9.1.2 埋地及隐蔽部位的管道应在试压合格、防腐与绝热施工完毕,经监理认可、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后方可进行隐蔽。 【说明】对空调工程水系统隐蔽管道安装的规定,新增条文。" N1 g+ `) y, N9 g6 s 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的管道,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局部采用埋地或隐蔽铺设,在其施工完毕实施覆土、浇捣混凝土或其他隐蔽施工前之前,必须要通过试压试验并合格。这是隐蔽管道施工最基本的条件。如有防腐及绝热的施工要求,则应该全部施工完备,并经过现场监理的认可和签字,办妥手续后再进行后道工序的施工。 9.1.3 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的施工,应与建筑及其它相关专业工种密切配合,进行工序交接及质量检验,并形成记录。 【说明】对空调工程水系统安装与相关工种配合的规定,新增条文。 本条文规定了空调工程水系统的施工与建筑结构、装饰及绝热等施工之间的交接与验收的关系。 9.1.4 镀锌钢管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可采用法兰或焊接连接,但应对焊缝及热影响区的表面进行防腐处理。% K, x' Y' C$ [- {6 ]6 t- R" y 【说明】对空调工程水系统镀锌管道施工的规定,新增条文。+ b* Q; y1 c. q8 X% I; }1 ^3 u 镀锌钢管表面的镀锌层,是管道防腐的主要保护层,故提倡采用螺纹连接。根据国内工程施工的情况,当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螺纹的加工与连接质量不太稳定,不如采用法兰或焊接更为适宜。对于闭式冷媒水系统管道内部的腐蚀机理相对较弱,对被破坏的表面进行局部处理可以满足需要。但是,对于开式冷却水系统,则应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腐措施。; N; J$ A9 I6 U" w* J( E, o* ?) m 9.1.5 从事本子分部金属管道的焊接,企业应具有相应项目的焊接工艺评定、焊工应持有相应类别焊接的焊工合格证书。- O* q0 M6 r2 K& j 【说明】对空调工程水系统金属管道焊接的规定,新增条文。" N$ Z0 c; G) A" m: x 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金属管道的焊接,是该工程施工的一个基本技术条件之一。企业应具有相应焊接材料和条件的合格的工艺评定,焊工应具有相应类别焊接考核合格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这是保证相应等级压力管道焊接质量的前提条件。8 q: D A H7 e4 [; c1 N1 A 9.1.6 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的设备、管道的安装,还应符合设计文件、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工业金属管道工程及验收规范》等的有关条文和相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设备与管道安装应执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9.3.6条。 空调制冷的水系统是整个空调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工业管道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既相同又不相同,故本条文作出还应符合的规定。以上的规范都是管道或设备安装的专业规范,一般的操作和验收质量规定,理应引用它们。 9.1.7 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的自动控制调节两通阀应采用等百分比特性的阀门;三通阀应采用抛物线或线性特性阀门,其口径应符合设计的选定规格。) I6 w0 P& ^# X& i! i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中阀门使用的规定,新增条文。 ' r7 j4 [6 ^1 M/ g/ F. k. G% 对空气调节系统工程中的自动控制调节两通阀与三通阀的使用,作出了明确的、提示性的规定,目的是使施工和监理人员引起重视,以免差错。$ k X! s" u) d1 i3 {0 y2 R 9.2 主控项目+ @6 v4 p3 q5 H 9.2.1 空气调节工程水系统的设备与附属设备、管子、管配件及阀门的型号、规格、材质及连接形式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X# B/ i8 ~7 V0 b- i 检查数量:按总数20%抽检,不少于5件。# o4 `& r1 n J) u% m0 D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外观质量并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设备、管道、管道部件和阀门安装主控项目的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第9.2.1条。 本条文规定空调水系统的设备、管道、管道部件和阀门的安装,必须遵守的主控项目的内容。5 Y+ R: ^- N: A: m/ i 9.2.2 管道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1 埋地或位于结构内的隐蔽管道必须按本规范第9.1.2的规定执行; 2 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外观检查合格后,应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应符合设计及以下规定: 1)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0.1 Mpa时,为1.5倍工作压力,最低不小于0.6 Mpa;当工作压力≥0.1 Mpa时,为工作压力加0.5 Mpa; & d3 i3 {$ ~) F; g( G 2)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垂直位差较大的冷(热)媒水、冷却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分 区、分层试压和系统试压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建筑可采用系统试压方法。 分区、分层试压:对相对独立的局部区域管道进行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压力不得下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在60分钟内压力不得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0 ?% {! @7 m! K7 _+ m% 系统试压:在各分区管道与系统主、干管全部连通后,对整个系统的管道进行系统的试压。试压时应在系统的最低处与最高点各设一个压力表。试验压力以最低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与组成件的承受力(如将设备接入,须保证不超过设备的最大试验压力)。试验以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压力下降不大于0.02 Mpa,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对于高层建筑垂直位差较大的系统,应将水的静压计入试验压力中); 9 L/ s# @) O( v6 G, | 3)各类耐压塑料管的试验压力为1.5倍工作压力,(试验)工作压力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 U H; @' i3 U2 j 3 凝结水系统采用充水试验,应以不渗漏为合格 4 冷(热)媒水及冷却水系统应在系统冲洗、排污合格(以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与入水口目测对比),再循环试运行2小时以上,且水质正常后才能与制冷机组、空调设备相贯通;" i' {/ w; p% t, c 5 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水泵、制冷机组的接管必须为柔性接口。柔性短管不得强行对口连接,并在管道处,设置独立支架。 6 在靠近补偿器(膨胀节)的部位必须设置固定支架,其结构形式和固定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经设计的认可),并应在补偿器预拉伸(或预压缩)前固定;在另一侧4倍管径范围内加设导向支架。' ?6 w: Y' n( D0 z7 R 7 焊接、镀锌钢管不得采用热煨弯; 8 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管道穿越墙体或楼板处应设钢制套管,管道接口不得置于套管内,钢制套管应与墙体饰面或楼板底部平齐,上部应高出楼板面,应为20~40mm,并不得将套管作为管道支撑。& z& V( A0 R% t% e0 k 保温管道与套管四周间隙应用不燃绝热材料填塞紧密。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管、部件按总数抽查20%,不少于5件。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逐项观察、测量检查;检查充水试验或水压试验、旁站观察或查阅验证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管道、管道部件和阀门安装主控项目的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第9.3.1、9.3.2、9.3.3、9.3.4、9.3.5条。# [. x; m$ w) F) t 本条文主要规定了空调水系统管道、管道部件和阀门的施工,必须执行的主控项目内容和质量要求。 空气调节工程管道水系统安装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凝结水系统除外),试验压力根据工程的建筑层高的差异及管配件的级别分类的实际情况一分为二。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的试验压力,当工作压力≤0.1 Mpa时,为1.5倍工作压力,最低不小于0.6 Mpa;当工作压力≥0.1 Mpa时,为工作压力加0.5 Mpa。这里指的工作压力是系统的最大的工作压力,即系统最低点在系统运行时管内的设计工作压力。6 ]. H' x. K1 d+ ]: k 一般建筑的空调工程,由于层高低,工作压力大部分小于0.1 Mpa,系统符合常规的压力试验条件,采用1.5倍工作压力,并不小于0.6 Mpa为系统的试验压力。管路可采用系统一次试压方法,试压时应在系统的最低处与最高点各设一个压力表。试验压力以最低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与组成件的承受力(如将设备接入,须保证不超过设备的最大试验压力)。试验以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稳压10min,压力下降不大于0.02 Mpa(扣除温度系数的影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 W! B- m0 ^* h- G3 b" N- c) { 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的空调工程,垂直位差大,系统受静水压力的影响工作压力往往会变的很大,如果采用常规1.5倍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系统中的设备、管配件都难以忍受。所以条文对于系统工作压力大于0.1 Mpa的管道水系统,规定为工作压力加0.5 Mpa。这个试验方法已经在国内的高层建筑工程中试用过,效果良好,符合工程实际的情况。空调水系统中系统的流动总阻力,一般都不会大于0.5 Mpa,我们增加0.5 Mpa,则完全可以满足系统运行的异常情况。对于大型或高层建筑的空调工程的水系统,由于系统大,宜采用区、分层试压和系统试压相结合的方法。这个方法对管道施工质量检验的操作比较方便,又符合整体工程的交叉作业要求。分区、分层试压是对相对独立的局部区域的管道进行试压。它的试验规定是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0min,压力不得下降,再将系统压力降至工作压力,在60分钟内压力不得下降、外观检查无渗漏为合格。这个要求要高于系统的试压,是因为局部的管路系统小,造成管路的压力下降不应存在。 对于各类耐压非金属(塑料)管道系统的试验压力规定为1.5倍的工作压力,(试验)工作压力为1.15倍的设计工作压力。这是考虑非金属管道的强度,随着温度的上升而下降,故适当提高了(试验)工作压力的压力值。 9.2.3 阀门及其他部件安装 1 阀门的安装位置、高度、进出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 2 阀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阀体的铭牌应符号《通用阀门标志》GB12220的规定。对于公称压力大于1MPa或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0㎜的阀门,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他阀门可不单独进行试验,采用以后在系统试压中检验。* V+ \5 U& G0 O1 o+ R1 o& B 强度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压力持续最短时间不少于5min,阀门的壳体、填料应无渗漏;1 `) s, `8 x+ W2 V) k 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0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的时间内应保持不变,时间应符合表9.2.3的规定,以阀瓣密封面无渗漏为合格。 表9.2.3 阀门压力持续时间 公称直径DN(mm) 最短试验持续时间(S) 备 注 严密性试验 金属密封 非金属密封 ≤50 15 15 ; S) c" R5 _' T+ h 65~150 60 15 200~300 60 30 ≥350 120 60 3 补偿器的补偿量和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设计计算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或预压缩。 4 安装在保温管道上的各类手动阀门,手柄均不得向下。. d- K$ f( c5 m* R# F* z! B2 O( T 检查数量: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2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试验时旁站观察阀门压力试验或查阅试验记录,检查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 U( ?9 P* n: W/ u1 w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管道、管道部件和阀门安装主控项目的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第9.3.1、9.3.2、9.3.3、9.3.4、9.3.5条。* g, F& U4 v2 h5 c7 N 本条文规定空调水系统管道阀门其他部件的安装,必须遵守的主控项目的内容。 空调水系统中的阀门质量,是系统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项目。但是,从国家整体质量管理的角度来说,阀门的本体质量应归属于产品的范畴,不能因为产品质量的问题而要求在工程施工中负责产品的检验工作。本规范从职责分类和工程施工的要求出发,对阀门的检验规定为阀门安装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其外表应无损伤、阀体无锈蚀,阀体的铭牌应符号《通用阀门标志》GB12220的规定。对于公称压力大于1MPa或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0㎜的阀门,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其他阀门可不单独进行试验,采用以后在系统试压中检验。 9.2.4 冷却塔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玻璃钢冷却塔和用塑料易燃制品作填料的冷却塔安装,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防火的规定。 : W( U6 I" j; e* N* [& {) P" y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z" i& z% t" N ]. V" K 检查方法:按图核对;检查执行防火规定的措施。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冷却塔安装主控项目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9.2.10条。 本条文规定空调水系统中的冷却塔的安装,必须遵守的主控项目的内容。玻璃钢冷却塔具有重量轻,耐化学腐蚀性能高的特点,在工程中应用广泛。但是,玻璃钢外壳以及塑料点波片或蜂窝片都可能是易燃物品。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被水不断的冲淋,不会发生燃烧。但是,在安装施工的过程中是非常容易被引燃的。因此,本条文特别提出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管理的防火规定。# S- p4 F- g8 m% X& m 9.2.5 水泵的流量、扬程、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水泵正常连续试运行的时间,应不少于2小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a; e u2 N6 m$ i1 h z 检验方法:按图核对,实测或检查水泵试运行记录。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水泵安装主控项目的规定,修改原规范第12.2.2条。$ Q, w% R" o6 k* B% p4 w 本条文规定空调水系统中的冷却塔的安装,必须遵守的主控项目的内容。( [" s$ X5 `7 Y6 Q3 i a 9.2.6 其他附属设备,如水箱、集水缸、分水缸、储冷罐的满水试验或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储冷罐内壁防腐涂层的材质、涂抹质量、厚度必须符合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储冷罐与底座必须进行绝热处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其他附属设备安装主控项目的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第9.3.4条。 本条文规定空调水系统其他附属设备安装必须遵守的主控项目的内容。# I0 Q) C" ^, G5 ~" b 9.3 一般项目 9.3.1 当空气调节工程的冷(热)媒水、冷却水、冷凝水系统,采用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聚丙烯(PP-R)、聚丁烯(PB)与交联聚乙烯(PEX)等有机材料管道时,其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r/ e8 @4 u( V% ` 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与管件,可采用承插粘接和橡胶密封圈连接,插接应有一定的深度,插口处宜为15~30的坡口,坡口厚度为管壁的1/3~1/2;管道承插粘接应采用聚氯乙烯溶剂型胶粘剂,当管径小于70㎜时,粘度大于等于0.09PaS(23℃);管径大于等于70㎜时,粘度大于等于0.5PaS(23℃),固化72h后粘接剪切强度大于等于6.0Mpa. 聚丙烯(PP-R)管道与管件,可采用热熔连接,与金属管件连接应采用带金属嵌件的管件过渡,采用丝扣连接。热熔的深度应符合表9.3.1的规定,热熔后沿承口端部应形成均匀、完整的凸缘的熔瘤环。" M8 u- Z+ X6 x- G; Z3 ~1 {) h 交联聚乙烯(PEX)管道与管件,小于或等于25㎜时,宜采用卡箍式、大于或等于32㎜时,宜采用卡套式连接。 表9.3.1 聚丙烯(PP-R)管道热熔的深度 (㎜) 公称外径 20 25 32 40 50 63) O: |3 F" F3 S+ N3 B 热熔深度 14 16 18 20 22 246 p9 b6 d& }' I5 \7 Q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少于1处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验证产品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 o+ a! M5 u' c 【说明】对非金属管道和部件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条文。+ W t, I, d7 w$ Y4 Z) z 根据当前有机类化学新型材料管道的发展,为了适应工程新材料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验,本条文对非金属管道和管道部件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出了规定。 9.3.2 金属管道的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对接焊口的组对和坡口形式等应符合表9.3.2-1的规定;对口的平直度,为1/100,全长不大于10㎜。固定焊口应远离设备,且不宜与设备接口中心线相重合。管道对接焊缝与支、吊架的距离应大于50㎜。, ]+ W0 g& P8 y; C, S 表9.3.2-1 管道焊接坡口形式和尺寸 项次 厚度T(㎜) 坡口名称 坡口形式 坡口尺寸 焊接方法 备 注 间隙 C(㎜) 钝边 P(㎜) 坡口角度α0 / i# V& f4 W, Z# D7 Q4 Q3 b) c& z) S, V 1 1~3 I型坡口 0~1.5 单面焊 内壁错 3~6 0~2.5 双面焊或单面焊双面成形 & q. ~) {5 G* f/ c% {7 j 2 6~9 V型坡口 0~2.0 0~2 65~75 边量≤0.1T,且≤2㎜;外壁≤3㎜ 9~26 0~3.0 0~3 55~65 # E# a7 O, E# r 3 2~30 T型坡口 0~2.0 2 管道每道焊口焊接完成后,应将焊缝表面清理干净,并进行外观质量的检查。焊缝外观质量不得低于GB50236中第11.3.3.条的Ⅳ级规定(氨管为Ⅲ级)或符合表9.3.2-2的规定。当发现焊缝表面缺陷超出以上规定时,必须进行返修。返修后的焊缝,仍应按原规定方法进行检验。/ d& p, \' L7 b. P# H! `8 Q 表9.3.2-2 管道焊接质量允许偏差) ^( u+ q S/ A4 u" m' W# ^ 目次 项目 内容 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1 焊接平直度 δ≤10㎜ 5/δ 用尺和样板尺测量 2 焊缝加强厚 余高 0~+2 用尺和焊接尺测量 宽度 0~+2 - K6 z# W( N9 ?% ^+ K, c6 a 3 咬肉 深度 <0.5 9 `" m+ H. ?6 u. t2 x4 p4 ^& H 连续长度 25 总长度L(两侧)小于焊缝总长 L/10 * h0 P+ `2 |( \6 p& Y: e4 e 注:δ为管壁厚,L为焊缝总长; q3 V. Z! U7 B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少于1处7 G; u: s! N% M. D* d- f$ U* a3 L5 F 检查方法:水平尺量、观察检查1 B) s' J! @( J* Y9 O. i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金属管道焊接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条文。7 C4 _; Z' q3 u# @2 w& J: X 金属管道的焊接质量,直接影响空调水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故本条文对空调水系统金属管道焊接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 9.3.3 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8 p) g5 X" `$ S. b 1 螺纹连接管道的螺纹清洁、规整,断丝或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连接牢固;接口处的螺纹根部有外露螺纹2~3扣,无外露填料;镀锌管道的镀锌层应避免破损,对局部的破损处,应作防腐处理。 2 管道的法兰与与管子中心线垂直,对接应平行,其偏差不大于1.5/1000且不得大于2㎜。连接螺栓长度应一致、螺母在同侧、均匀拧紧。紧固后的螺栓应不低于螺母平面。法兰衬垫材质、厚度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管子和管件在安装前,应将其内、外壁的污物和锈蚀清除干净。当管道安装间断时,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4 塑料管熔接连接、承插粘接和橡胶密封圈、卡箍式和卡套式应牢固、平整,符合本规范第9.3.1条和相应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5 管道弯管弯制的弯曲半径,热弯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3.5倍、冷弯不应小于4倍;焊接弯管不应小于1.5倍;冲压弯管不应小于1倍。弯管的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的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8/1000,管壁减薄率不应大于15%。, n" `/ @1 W/ w, J1 p 6 冷凝水排水管坡度,当设计无规定时,其坡度宜大于或等于8‰。当受到建筑层高限制时,宜采用分区排放。 Z7 b# X9 @8 H/ Z( R 7 风机盘管空调机组与其他空调设备机组进、回水口与管道的连接,宜采用弹性接管或软接管(金属或非金属软管),其耐压值应大于等于1.5倍的工作压力。软管的连接,应牢固、不应强扭和瘪管,长度宜不大于150㎜。 8 冷(热)媒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垫以绝热衬垫(耐压强度能满足管道重量的不燃、难燃硬质绝热材料或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其厚度不应小于绝热层厚度,长度应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衬垫的表面,应平整、衬垫接合面的空隙应填实。3 @" ~ l4 {$ f0 [/ m/ j+ R 9 管道安装的坐标、标高和纵、横向弯曲度应符合表9.3.3-3的规定。* p! b K5 F5 p 表9.3.3-3 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mm) 检查方法, j7 ?% B) ] E0 X3 z 坐标 架空及地沟 室外 25 按系统检查管道的起点、终点、分支点、和变向点及各点之间的直管。 用经纬仪、水准仪、液体连通器、水平仪、拉线和尺量度。 室内 15 埋 地 60 & @3 }* r/ b/ c- j" w9 Z: B' p8 J5 { 标高 架空及地沟 室外 ±20 室内 ±15 + G! f6 m9 E6 ~: {$ {: N6 d5 }/ f 埋 地 ±25 用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3 c9 m2 K. x4 x3 D5 J* k& k" C, j 水平管道平直度 DN≤100mm 2L‰,最大40 1 f" M; [5 \' H8 f; e DN≥100mm 3 L‰,最大60 3 d! s# Y! k+ m/ b3 a- Z* O 立管垂直度 5 L‰,最大25 用直尺、线锤、拉线和尺量检查。/ ?5 w* ^3 p% g1 o9 z 成排管段间距 15 用直尺尺量检查3 ]( }0 Q9 M6 T7 m; V) I( r 成排管段或成排阀门在同一平面上 3 用直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4 T+ S( V5 _+ K( T. Y1 ?- T :L---管子的有效长度(m)7 _4 R1 I- v3 _$ Z( K! ~! w 10 采用钢塑复合管道,当系统工作压力不大于1.0MPa时,宜采用涂(衬)塑焊接钢管螺纹连接,与管道配件的连接深度和扭矩应符合表9.3.3-4的规定;系统工作压力为1.0~2.5MPa时,宜采用涂(衬)塑无缝钢管法兰连接或沟槽式连接,管道配件均为无缝钢管涂(衬)塑管件。沟槽式连接管道连接的沟槽与橡胶密封圈和卡箍套必须为配套合格产品,其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表9.3.3-5的规定。" N/ ]3 v4 D9 Z9 ?7 |& t1 A 表9.3.3-4 钢塑复合管螺纹连接深度及紧固扭矩7 Q! J, z1 F) Q8 @/ Y# ^ 公称直径(㎜)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螺纹连接 深度(㎜) 11 13 15 17 18 20 23 27 33 牙数 6.0 6.5 7.0 7.5 8.0 9.0 10.0 11.5 13.5 扭矩 N·m 40 60 100 120 150 200 250 300 4008 x! C; a4 R: P# B + v' e0 X' E. L$ H/ e* \5 g 表9.3.3-5 沟槽式连接管道的沟槽及支、吊架的间距 公称直径(㎜) 沟槽深度(㎜ 允许偏差(㎜) 支、吊架的间距(m) 端面垂直度允许偏差(㎜) 65~100 2.20 0~+0.3 3.5 1.0 125~150 2.20 0~+0.3 4.2 1.51 U. m: T% ^' ^ `2 l2 M 200 2.50 0~+0.3 4.2 1 i- E! x# ]. c. I 225~250 2.50 0~+0.3 5.0 300 3.0 0~+0.5 5.0 注:1. 连接管端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沟槽过深,应作为废品不得使用; 2. 支、吊架不得支承在连接头上,水平管的任两个连接头之间必须有支、吊架。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少于1处。, M& P' \0 o' c c2 U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产品合格证。8 i4 C% {( m" y, {6 Q8 O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9.3.2、9.3.3、9.3.4、9.3.7条。 本条文仅对空调水系统管道、管道部件和阀门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钢塑复合管道既具有钢管的强度,又具有塑料管耐腐蚀的特性,是一种空调水系统中应用较理想的材料。但是,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处理不当,管内的涂塑层遭到破坏,则会丧失其防腐蚀的性能。故本条文规定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 Mpa,钢塑复合管采用螺纹连接时,宜采用涂(衬)塑焊接钢管与无缝钢管涂(衬)塑管配件,螺纹连接的深度和扭矩应符合表9.3.3-4的规定。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0 Mpa时,宜采用涂(衬)塑无缝钢管法兰连接或沟槽式连接,管道的配件也为无缝钢管涂(衬)塑管件。沟槽式连接管道的连接沟槽与连接使用的橡胶密封圈和卡箍套必须为配套合格产品。这点务必做到,否则会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沟槽式连接管道的连接为弹性连接,不具有刚性管道的特性,故规定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表9.3.3-5的规定,其支、吊架不得支承在连接头上,水平管的任两个连接头之间必须有支、吊架。- P. R; Y0 S8 k$ E' W9 Y$ I 9.3.4 金属管道的支、吊架的型式、位置、间距、标高应符合设计或有关的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无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吊架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A, d6 m9 i& k( C+ q' S! Y 2 冷(热)媒水、冷却水系统管道机房内总、干管的支、吊架,应采用承重防晃管架;与设备连接的管道管架宜有减振措施。当水平支管的管架采用单杆吊架时,应在管道起始点、阀门、三通、弯头及长度每隔15米处设置承重防晃支、吊架;: H- z) n; H4 ?5 |6 V4 E9 J9 l 3 无热位移的管道吊架,其吊杆应垂直安装; 有热位移的,其吊杆应向热膨胀(或冷收缩)的反方向偏移安装,偏移量按计算确定; 4 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清洁、平整,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1/2位移值或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 竖井内的立管,每隔二~三层应设导向支架。水平安装管道支、吊架的间隔距离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4 T1 I4 Z" J; |9 `% ` 表9.3.4 钢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直径(㎜)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支架的最大间距(m 保温管 1.5 2 2.5 3 3 4 4.5 5 5.5 6 7 8.5 9.5 10.5 不保温管 2.5 3 3.5 4 4.5 5 6 6.5 7 7.5 8 9.5 10.5 11.54 z9 \1 ~$ O7 K+ W 对大于300㎜的管道可参考300㎜管道$ ~! |6 I( [1 O$ W 注:保温管道的保温材料容重不大于200㎏。 6 管道支、吊架的焊接应由合格持证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支架与管道焊接时,管子侧的咬边量,应小于0.1管壁厚。6 D: T8 a# ] ?9 U1 l 检查数量:按系统支架数量抽查5%,不少于5个。; X$ u G$ S, N' h' c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V& B N. ]- C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管道支、吊架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9.3.6、9.3.7条。 本条文仅对空调水系统的管道支、吊架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管道系统的支、吊架的间距和要求,一直沿用原来的《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与当前的技术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因而进行了计算和新编。本条文规定金属管道的支、吊架最大距离,定在管径为DN300㎜管道位置,更大的口径也按这个间距执行。这是空调水系统的管道绝大多数为室内管道,更长的支、吊架距离不符合施工现场的条件。沟槽式连接的管道,相对的支、吊架距离则小得多,应符合本规范第9.3.3-5的规定。; @4 J) z. s& @ 9.3.5 采用建筑用硬聚氯乙烯(PVC-U)、聚丙烯(PP-R)与交联聚乙烯(PEX)等管道时,支、吊架的间距应符合表9.3.5的规定。管道与金属支、吊架之间应有隔绝措施,不可直接接触。当为热水管道时,还应加宽其接触的面积。 3 B7 D* R7 q4 d: ` + a( [7 q: z" m . D; q2 ~" o# p " R. ^% {' u9 K- K9 N& q 表9.3.5 非金属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管径(㎜) 15 20 25 32 40 50 63 70 80 100 最大间距( m) 立管 冷水管 800 900 1000 1300 1600 1800 2100 2400 2600 热水管 600 700 800 1000 1200 1400 1700 1900 2100! E3 Q) `2 R/ g 水平管 冷水管 600 650 700 900 1000 1200 1300 1400 1600 冷水管 300 350 400 500 600 700 $ {, `" x6 `, K/ N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非金属管道支、吊架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文。$ k& {7 G- ]7 a7 ^ 本条文仅对空调水系统的非金属管道支、吊架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热水系统的非金属管道,其强度与温度成反比,故要求提高支、吊架的接触面积,一般宜加倍。: T- O+ w6 \& Y; l- A 9.3.6 系统中的阀门、过滤器、集气罐、自动排气装置、除污器(水过滤器)等管道部件& E% O" Y* y5 | 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及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安装的进出口方向应正确,连接应牢固紧密,启闭灵活,操作方便,排列 整齐美观,成排阀门在同一平面上的允许偏差为 3 mm 。电动、气动等自控阀门在安装前应进行单体的调试,包括开启、关闭等动作试验。2 z! p- G& e6 d) c9 V 2 补偿器与管道连接牢固、严密,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补偿器伸缩空间的要求。* E! S [3 }7 ^& j2 k 3 冷冻水和冷却水的除污器(水过滤器)应安装在进机组前的管道上,方向正确且便于清污;与管道连接牢固、严密,其安装位置应便于滤网的拆、装和清洗。过滤器滤网的材质、规格和包扎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用于制冷机前的滤网孔径可为3~4㎜、空气调节机组的为2~3㎜、风机盘管空气调节机组的为1~1.5mm。0 q. C7 r' H/ ^: B 4 集气罐、自动排气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排气(水)管应连接到指定的排放位置。9 }9 ^" f* s5 \' ~; \" T 5 闭式系统管路应在系统最高处及所有可能积聚空气的高点设置排气阀,在管路最低点应设置排水管及排水阀。 6 静电、电子水处理器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还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检查数量:按不同规格、型号抽查,不少于10 个,成排阀门应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文件观察和操作检查。 9 n4 F7 D+ P5 s" D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管道阀门、自动排气装置等管道部件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9.3.2、9.3.3、9.3.4、9.3.7条。 本条文仅对空调水管道部件和阀门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 Q$ F' `: e1 S3 [6 k8 m7 q 9.3.7 冷却塔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7 ^7 }& q! P. E( |9 m 1 冷却塔的基础标高应符合设计的规定,允许误差为±20mm。冷却塔地脚螺栓与预埋件的连接或固定应牢固,各连接部件应采用热镀锌或不锈钢螺栓,其紧固力应一致、均匀。 2 冷却塔安装应水平,单台冷却塔安装水平度和垂直度允许偏差均为± 2 mm/m 。同一冷却水系统的多台冷却塔安装时,各台冷却塔的水面高度应一致,高差不大于30㎜。 " L& ^5 Q. i( l+ J1 a 3 冷却塔的出水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积水盘应严密无渗漏;分水器布水均匀。带转动布水器的冷却塔,其转动部分必须灵活,喷水出口宜向下与水平成30度夹角且方向一致,不宜垂直向下。 4 冷却塔风机叶片顶部与塔体四周的径向间隙要均匀,不大于10mm,且不小于4㎜。对于可调整角度的叶片,应将各叶片的角度调成一致。 5 冷却塔的安装位置、间距应确保其进、排风的畅通。当多台冷却塔联成一排安装时,塔间应设板隔。同时,应避免噪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 安装在高层建筑顶部的冷却塔应有足够的防风能力,必要时应设置缆风绳。集水盘应严密,不得渗漏。5 h( u' r. R* Z0 o; \; t, F+ Y G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和观察检查,积水盘做充水试验,各连接部位应无渗漏,检查充水试验记录。 【说明】对空调用的冷却塔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第9.2.10条。1 Y/ C2 Y' c9 T2 K X- u: m 本条文仅对空调系统应用的冷却塔及附属设备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 9.3.8 水泵及附属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U9 |. `; b* F8 ?4 J4 e 1 水泵地脚螺栓应垂直、拧紧,且与设备底座接触紧密; 2 垫铁组放置位置正确、平稳,接触紧密,每组不超过3块; 3 整体安装的泵,纵向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0.1/1000,横向水平度偏差不应大于 0.20/1000;解体安装的泵纵、横向安装水平度偏差均不应大于0.05/1000。 水泵与电机采用联轴器连接时,联轴器同心度允许误差为轴向倾斜0.8‰两轴的倾斜度不大于0.2/1000,径向位移不大于0.05㎜。 小型整体安装的管道水泵不应有明显偏斜; 4 减震器与水泵及水泵基础连接牢固、平稳、接触紧密。 5 水泵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声响,壳体密封处不得泄漏,紧固连接部位不应松动,轴封填料的温升正常,泄漏量不得大于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4 j* K9 W. Y$ E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扳手试拧、观察检查;用水平仪和塞尺对泵的进、出口法兰面或其它水平面进行测量,或检查设备精平记录。 【说明】对空调系统的水泵附属设备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和修改原规范第12.2.2条。 本条文仅对制冷设备及制冷附属设备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 I; x" a/ G0 B4 d; U( ?' D 9.3.9 水箱、集水缸、分水缸、储冷罐等设备的安装,支架或底座的尺寸、位置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与支架或底座接触紧密,安装平正、牢固,并按规定进行防腐、保温。坐标位置允许偏差15mm ,标高允许偏差±5mm ,垂直度允许偏差1/1000。; R% W8 C" e7 B( O# H 膨胀水箱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连通管,应连接在回水总管上。0 [$ v. ?. M# `5 I" m0 `4 U" C" ?' t4 ^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a' t6 V4 M% J* |. Y! N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试验记录。 【说明】对空调水系统的附属设备安装质量的一般规定,新增条文。' T1 X+ d. y- V% y2 I, B 本条文仅对空调水系统附属设备安装的基本质量要求作了规定。 / n( @/ g! ]% s' { ( b* I! \- k c5 q W* G5 X; d, u7 T9 v6 e $ r. |5 l3 ]% m9 x 3 ?: k. W/ ^. H 7 e- [3 b0 r" x4 r5 j5 B' u' @ ( }* Q& i: J- A& b2 g# p $ J" r/ T/ }% x8 I; T" G 8 n$ E; ?1 Z5 f9 M2 c! A $ {: a- R9 h" [3 d" Z: O# B; F ) X+ \9 a# u1 C/ p B 4 L# _6 k$ b$ L 9 V1 U* ]: Z8 ^8 Y+ m: X/ k9 C 2 c5 c5 d: X& I5 s% v: @4 c # M! E9 G! M; J/ l 9 _4 D9 T7 N, w z% \9 e; _4 I ) r8 g' r8 `* z4 p4 J" H+ ], ? " V2 y4 f& S( `6 R2 ?; E. d4 o 3 |8 y* |9 H, u4 [$ q5 C ! A3 x! F* G( }' X 8 e# O' G3 I# N& g& { ! e% _/ L1 Y7 _ `$ F( T# N / b+ ^4 W. I$ ?" t/ o% g 附录K 引用标准0 K5 w. q5 _- a 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J 242-82)(目前正在修订) 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34-2001)(目前正在修订) 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目前正在修订) 4. 《中等热环境 PMV 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8 O7 J: H- C1 n- ?8 Y 5. 《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 n. I. c9 c3 T% ?, ? 6.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GB 17095)! m. s$ }5 m8 u* k4 k, r4 Y 7.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GB 17093)+ a) Y$ b$ F' _8 j, r4 ~ 8. 《室内空气中氮氧化物卫生标准》(GB 17096) 9.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标准》(GB 17097)# U2 p# b. m3 \; P+ `2 ~ 10. 《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 16127) 1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 ~ GB 9673)" M/ P* ], G- z: Q1 J, l) N; N 12.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O, g- Z5 R6 u: ^( m( V 13.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C+ f0 d' V3 G ]& @+ X 14.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JBJ 26-95) 1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16.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92) 1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2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Z0 `3 f4 `% c( q 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G1 U' g2 L1 l' { 2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6 I, H: y% u+ I# H3 v2 c 2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 5-2000): ]3 n! r6 c- n5 t2 \. i# ` 24.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有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4798.3-90) 25.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无气候防护场所固定使用》(GB 4798.4-90)& w5 q2 Z% u$ j: z- B 26. 《电子产品高原使用环境条件》(JB 2678-80)" K A2 m0 n R 2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技术规范》(GB 50058-92)8 x7 }- G5 D8 Z% h+ o: e 28.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7-90) 29.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 73-84)5 U `6 _2 U7 g9 X& O 30. 《离心式冷水机组技术条件》(JB/T 3355-91)7 f m7 Q1 U, L m 31. 《容积式冷水(热泵)机组》(JB/T 4329-97); y! l. j8 Q) N! {* d. f; v s( H 32.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00)' a C1 T& c) `0 V! [4 33.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 34. 《设备和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87) 35.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 36.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85) 3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3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10070-88) 39.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1 w* N0 T' A% \ o) ?3 M 40.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指标》" n' d+ _. W3 i! u 41.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c6 i8 c3 V# M2 r& | 42. 《市政公用事业节能技术政策》; I8 g/ Z! a q4 t# V! R+ ]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4. 《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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